202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艺术类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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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第十三条【tiáo】 招生录取坚持“公【gōng】平、公【gōng】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经教【jiāo】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shēng】章【zhāng】程。如遇重【chóng】大问题,由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录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lù】取的【de】方式进行。按照【zhào】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huá】,对【duì】达到学校录取提档【dàng】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kǎo】核的要求,从高【gāo】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经省级招生主管【guǎn】部门审【shěn】核通过后【hòu】确定录【lù】取名单,及时发放【fàng】录取通【tōng】知书。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市高招【zhāo】办依据教育【yù】部相关规【guī】定制定的政策【cè】性【xìng】加分投【tóu】档政【zhèng】策和【hé】规则,接受考生【shēng】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六【liù】条 实行“选考科目”和招【zhāo】生改革【gé】试点省份【fèn】的考生,按照生源【yuán】所【suǒ】在省、市的招生工作【zuò】文件规定【dìng】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采取按【àn】照综合【h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lù】取的方【fāng】式,综合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zhāo】生【shēng】考试主【zhǔ】管【guǎn】部门规定【dìng】的艺术类专业联【lián】考(统考)成【chéng】绩和文【wén】化【huà】课成绩折算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