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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6:41:51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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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

第三条学校【xiào】地址:上海市浦东新【xīn】区【qū】华夏西路【lù】5677号(邮政编码:201204)

第三章 办学层次与办学类型

第【dì】四条上【shàng】海海关学院是【shì】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de】公办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具有全日制本【běn】科生(学【xué】制4年)招生资格。学校面向全【quán】国招【zhāo】生【shēng】,本【běn】科【kē】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hào】。

第五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招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tiáo】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深入贯彻全【quán】国【guó】教育大会精神【shén】,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关【guān】总署的招【zhāo】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xiào】招生工作规定【dìng】和招【zhāo】生方案【àn】;全面负责本【běn】校招生工作【zuò】;讨论【lùn】决定招【zhāo】生重大事项【xiàng】。

第【dì】七条学校设【shè】招生工【gōng】作监察小【xiǎo】组【zǔ】,其主【zhǔ】要职【zhí】责【zé】是全程参【cān】与、全面监督学校招【zhāo】生工作,严把【bǎ】阳光公示关、录取审【shěn】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zhāo】生【shēng】录【lù】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学校设【shè】本科招生办公【gōng】室,在学校本科招生工【gōng】作领导【dǎo】小组的领【lǐng】导【dǎo】下,具【jù】体【tǐ】负【fù】责学校招生日【rì】常【cháng】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guī】定、章程和招【zhāo】生方【fāng】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织【zhī】开展【zhǎn】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zǔ】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tiáo】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hǎi】关管理【lǐ】、海关检验【yàn】检疫【yì】安全、海关稽查、经济统【tǒng】计【jì】学【xué】、物流管理、国际商【shāng】务【wù】、税收学、法学、数据科学与【yǔ】大【dà】数据技术。

第十条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dì】十一条 学【xué】校根【gēn】据国家海【hǎi】关事业和经【jīng】济社会发展【zhǎn】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hu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shěng】(区、市)的生源情【qíng】况及国【guó】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合【hé】理地【dì】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jì】划及相关【guān】要【yào】求经海关总【zǒng】署及教育部审核通过后【hòu】,由各省级【jí】招【zhāo】办【bàn】统【tǒng】一【yī】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年度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shōu】对象【xiàng】为参加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xué】校招生【shēng】全国统【tǒng】一考试且思【sī】想品德【dé】考核合格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zhuān】业教学培【péi】养【yǎng】外【wài】语教学语种为【wéi】英语【yǔ】,请非英语语【yǔ】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tiáo】 考生【shēng】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jí】人联【lián】合会颁【bān】布【bù】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zhōng】报【bào】考海关管理、海关检验【yàn】检【jiǎn】疫安【ān】全、海关稽查专业【yè】的考生原则上还应具备下【xià】列条件,建议不符合下【xià】列【liè】身体条件的考生,谨慎填报:

(一)男性身高【gāo】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gāo】不低于【yú】158厘米,体型【xíng】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jun1】不低于0.6(标准【zhǔn】对【duì】数【shù】视力4.8),无明显【xiǎn】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tiáo】学校本【běn】科各专【zhuān】业录取【qǔ】批次以各省级招办【bàn】公布的录取【qǔ】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guī】定,海【hǎi】关管【guǎn】理、海关检验【yàn】检【jiǎn】疫【yì】安全、海【hǎi】关【guān】稽查【chá】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lù】取,在省级招办【bàn】投档考生范围内,按【àn】投档【dàng】分数从【cóng】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shēng】填报的【de】专【zhuān】业志愿录取。

(一【yī】)考生【shēng】所填报的专业【yè】志愿都【dōu】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yè】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jì】划未完【wán】成的专业;不服从或未【wèi】填报专业【yè】调剂【jì】者【zhě】,作退档处【chù】理;

(二)按顺序志【zhì】愿投档的考生,在一志愿生【shēng】源不【bú】足的情【qíng】况下,按投档成【chéng】绩从高【gāo】到低【dī】择优【yōu】录取非【fēi】第一志愿考生。若【ruò】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kǎo】生【shēng】生【shēng】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

(三)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各省【shěng】(区、市)教育主【zhǔ】管【guǎn】部门【mén】根据教育部相【xiàng】关规定给【gěi】予相关考【kǎo】生的全国性【xìng】加分【fèn】项目【mù】和分值【zhí】,其中,政策性加分不累【lèi】计且最高不【bú】超过20分。同【tóng】一考【kǎo】生如符【fú】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dàng】条件的【de】,只取其中幅度最大【dà】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总分相同的录取规则

(一)报考【kǎo】海【hǎi】关检验【yàn】检【jiǎn】疫安【ān】全、经济【jì】统计学【xué】、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shù】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xiān】比【bǐ】较数【shù】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wén】成绩,若语【yǔ】文同分,则【zé】比较英【yīng】语成绩,若【ruò】再【zài】同分【fèn】,则【zé】比较理科选考科目【mù】,若再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zhì】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湖南黑龙江甘肃吉林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xiān】比较数学成绩【jì】,若数学同分,则比【bǐ】较【jiào】语文成绩,若语文同【tóng】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英语【yǔ】同分,再比较【jiào】选考科目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分单科成【chéng】绩,若同【tóng】分再比较【jiào】考生志愿【yuàn】顺【shùn】序,按【àn】各自【zì】顺【shùn】序分别【bié】录取,志愿顺序相【xiàng】同的考生参【cān】考综合素质评价录取。

(二【èr】)报考非海关【guān】检验检疫安全【quán】、经济统【tǒng】计学、数据科学与大【dà】数据技术专【zhuān】业总分【fèn】相【xiàng】同【tóng】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1)文科考生【shēng】。先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jì】,若英语同【tóng】分,再比较数学【xué】成绩,若【ruò】再同【tóng】分【fèn】,则比较【jiào】文科选【xuǎn】考科目成【chéng】绩,若再同分,则【zé】参【cān】考【kǎo】考生综合素质录取;

(2)理【lǐ】科考生。先比较数学成绩【jì】,若数学同分,则比【bǐ】较【jiào】语文成【chéng】绩,若语文同分,再比【bǐ】较英【yīng】语【yǔ】成绩,若再同分,则比【bǐ】较理科选考科目成绩,若再同分【fèn】,则参考考生综合【hé】素【sù】质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mén】合计成【chéng】绩,若【ruò】同分则比较数【shù】学成绩,若同分则比较外语成绩,若同分【fèn】再比【bǐ】较选考科目【mù】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bǐ】较选【xuǎn】考科目【mù】中次高分单科【kē】成绩,若同分再比较考生【shēng】志【zhì】愿【yuàn】顺【shùn】序,按【àn】各自顺序分别录【lù】取;志【zhì】愿顺序相同【tóng】的考生参考综合【hé】素质评【píng】价进行【háng】录取。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yī】条 本科毕业【yè】生在规定的【de】学制内完成教育【yù】教学计划规定的【de】内容,经审查达【dá】到毕业标准的,按照【zhào】国家规定颁发上海【hǎi】海关学【xué】院【yuàn】本【běn】科毕业【yè】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6500元/学年【nián】(不包括教【jiāo】材费等),住【zhù】宿费1200元/学年。如国家调整本年【nián】度本科生【shēng】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shōu】费标准收取学【xué】费及住宿【xiǔ】费。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dì】二十三条 新生【shēng】入学【xué】后,学校【xiào】在【zài】3个月内依据国【guó】家招生规定【dìng】对其进行全面复查【chá】。复查【chá】中发【fā】现学【xué】生存在弄虚【xū】作假、徇私舞弊等【děng】情形的,确定【dìng】为复【fù】查【chá】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guān】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ràng】一【yī】位学生因家【jiā】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shēng】入【rù】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bié】困难的新【xīn】生,持乡(镇【zhèn】)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申【shēn】请【qǐng】办理学费缓交手续【xù】;取得学籍后,根【gēn】据学习成【chéng】绩和家【jiā】庭经济情况【kuàng】可享受奖助【zhù】学金【jīn】、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dài】款【kuǎn】等学生资助政策【cè】。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shí】五条 学校【xiào】招生工作【zuò】领导【dǎo】小组、监察小【xiǎo】组、招生办公室【shì】根据本【běn】章程及学校相关【guān】规【guī】定履行相应职责,全过程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确保招【zhāo】生【shēng】工作公开、公平【píng】、公正。

第二【èr】十六条 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社会监【jiān】督,招【zhāo】生工作监察小组【zǔ】负责接【jiē】待考生信访与投【tóu】诉。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559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21-28991053

(二【èr】)学校【xiào】网址:https://www.shcc.edu.cn/

(三)学校本科招生网址【zhǐ】:https://zs.shcc.edu.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bā】条 学校不委托任【rèn】何中介【jiè】机构或个【gè】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jiā】规【guī】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fēi】法招生宣【xuān】传等活【huó】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liú】依法追究【jiū】其责任的【de】权【quán】利。

第二十【shí】九条 对【duì】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chéng】,如有不一致【zhì】,以学校【xiào】在【zài】教育【yù】部阳光高考【kǎo】平台公布的完整【zhěng】的招生【shēng】章程为准。

第三【sān】十【shí】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fàn】和上级有关政【zhèng】策相【xiàng】抵触【chù】,以国家法律【lǜ】、法规、规【guī】章、规范和上【shàng】级【jí】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shì】负责解释【shì】,本章程自【zì】公布之日起实行【há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