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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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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zhāo】生章程,主要包【bāo】含办学类型【xíng】、办学层次、招生计划【huá】、报考条【tiáo】件、录【lù】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zhù】学金、学校地【dì】址等【děng】信息,以【yǐ】下是详细内容【róng】,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厦门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děng】相【xiàng】关法【fǎ】律和教育部有关【guān】规定,结合学【xué】校办【bàn】学【xué】实际,特制【zhì】订【dìng】本章程。

第二【èr】条 厦门理工学院【yuàn】(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quán】日【rì】制普【pǔ】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和【hé】福建【jiàn】省A类一流应用【yòng】型【xíng】建设高【gāo】校,具有学【xué】士、硕士【shì】学位授予权,获批【p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项目。学校面【miàn】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dì】区【qū】招【zhāo】生【shēng】。学校地址:福建【jiàn】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dì】三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wéi】产业服务【wù】”的【de】办学【xué】理念,遵循“明理精【jīng】工,与时【shí】偕【xié】行”的【de】校训,积极探索【suǒ】产【chǎn】教融【róng】合、校企【qǐ】合【hé】作、对外合【hé】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kāi】放式、国际化”的国【guó】内一流高水平【píng】应用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xuǎn】拔、公【gōng】开透【tòu】明的原则,考生思【sī】想【xiǎng】政【zhèng】治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lù】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五条 学校【xiào】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dǎo】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议【yì】招【zhāo】生计划,研究决【jué】定招生过程中的【de】重大事项。

第六【liù】条【tiáo】 招生【shēng】处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shēng】工作【zuò】的【de】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gōng】作【zuò】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dū】查组,对学校招生工【gōng】作进【jìn】行全过程监【jiān】督。

第八条【tiáo】 学校贯彻【chè】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yú】高校【xiào】招生的“十严禁”“30个不【bú】得”“八项【xiàng】基本要【yào】求”等纪【jì】律要【yào】求【qiú】,严格落实教【jiāo】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dù】。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tiáo】 学【xué】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nián】度招生【shēng】计划和国家有【yǒu】关招【zhāo】生【shēng】政【zhèng】策,根【gēn】据学校学科【kē】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biāo】、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yīn】素【sù】,编制分省分专【zhuān】业【yè】招生计划,报省级【jí】主管部门审【shěn】批后面向社会【huì】公布。2024年学校【xiào】招生专业【yè】及计划以【yǐ】各省级教育招生【shēng】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yuán】则:录取期间,未【wèi】完成的计【jì】划根据各省【shěng】生【shēng】源的实【shí】际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mén】的批准【zhǔn】后【hòu】进行【háng】调整【zhěng】。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yǐ】英语作为第一公【gōng】共【gòng】基础外语安【ān】排教学【xué】。除报【bào】考英语、中外合作【zuò】办学(含【hán】本科【kē】国【guó】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yǔ】种为英语之外,其他招【zhāo】生专业均无外语语种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shí】三条 招生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育【yù】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rén】联合会印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guī】定执行。艺术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四【sì】条 面【miàn】向福建省厦门市单【dān】列【liè】的【de】招生计划,只【zhī】招收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在厦【xià】门市报名参加高考【kǎo】的考【kǎo】生。

第【dì】十五条 实施【shī】高考综合改革【gé】的相关省份,各专【zhuān】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关省级【jí】招生主【zhǔ】管部门公【gōng】布的方案执【zhí】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tiáo】 学校根据【jù】生源省份的相关【guān】规定确定调档比例【lì】。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专业【yè】录取【qǔ】时【shí】,实行【háng】“分【fèn】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zhuān】业志愿考生)”原则,即按照投【tóu】档成绩(新高考改革省【shěng】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排【pái】位【wèi】”)从高【gāo】分到低分【fèn】并依据考【kǎo】生专业志【zhì】愿进行专【zhuān】业录取,专业志【zhì】愿间无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如各省(区、市)有明确的同分【fèn】排序细则【zé】,则执行【háng】各省(区、市)同分排序细则;如各【gè】省【shěng】(区、市)没有【yǒu】明确的同分排序【xù】细【xì】则,则【zé】依次【cì】优先录【lù】取相关【guān】科目分【fèn】值高的考生,相关科【kē】目【mù】分数比较排【pái】序依次为:数学、语【yǔ】文、外语的单科成绩。

(二)对所有专【zhuān】业志愿无法满【mǎn】足【zú】但服【fú】从专业调剂的考【kǎo】生,学校将参考考生综【zōng】合素【sù】质评价进行专业【yè】调剂录取(调剂至缺【quē】额专业);对所有专业志【zhì】愿无【wú】法满【mǎn】足且【qiě】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zhuān】业录取条件【jiàn】的考生,学校将予以【yǐ】退档。

(三【sān】)按院【yuàn】校专业组【zǔ】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在同【tóng】一【yī】院【yuàn】校专业组内进行【háng】专业调剂。

(四)按专【zhuān】业为【wéi】填报单位的志愿,在【zài】已投档【dàng】考生中,对【duì】符合【hé】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录取,对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de】予以退档。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cǎi】用“招生计划【huá】1:1范【fàn】围内按专业【yè】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guī】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yè】的专业成【chéng】绩采用【yòng】各省【shěng】的【de】省级统【tǒng】考成绩,文化成绩为【wéi】各省高考【kǎo】文化课【kè】成绩(加分政策以各省招生【shēng】部门【mén】规【guī】定为准),文化成绩和专【zhuān】业成绩均须【xū】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

(二)实行平行志愿【yuàn】投档【dàng】且有【yǒu】设置统一【yī】投档规则的省【shěng】份,按照考生投【tóu】档成绩【jì】(新高考改革【gé】省份采用“投档成绩+同分【fèn】排位”)从高【gāo】分到低分【fèn】并【bìng】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qǔ】。

(三)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未【wèi】设置统一投档规【guī】则的省份【fèn】,按综【zōng】合【hé】成【chéng】绩从高到【dào】低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综合成【chéng】绩(总分【fèn】100分)=(专业成绩【jì】÷专业【yè】满【mǎn】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mǎn】分×50)),综【zōng】合成【chéng】绩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当综合成绩相同时,则【zé】依【yī】次比较专业成绩、语【yǔ】文、数学、外语的【de】单科成绩【jì】,择优录【lù】取。

(四)以院校或院【yuàn】校专业组【zǔ】为填报单位的志【zhì】愿,美术类专业【yè】志愿间无【wú】级【jí】差。对所有专业志愿无【wú】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kǎo】考生综合评价【jià】进行专【zhuān】业调【diào】剂录取,所有【yǒu】专【zhuān】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jí】均【jun1】低【dī】于【yú】有专【zhuān】业志愿考生;对所有专业志【zhì】愿无法满足【zú】且【qiě】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lù】取要求【qiú】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tuì】档。

第十九条【tiáo】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含本【běn】科国际课程【chéng】教育项目)专【zhuān】业只【zhī】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yǔ】且【qiě】单科成绩不低于【yú】总分60%且【qiě】有专业志愿的【de】考【kǎo】生,不进行【háng】专业调剂【jì】录取【qǔ】,请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班、南【nán】疆单列计划【huá】等【děng】录取【qǔ】规【guī】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zì】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zhèng】策执行。

第二十一【yī】条【tiáo】 学校原【yuán】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zhāo】生委员会【huì】制定的加【jiā】(降)分政策;所【suǒ】有高考【kǎo】加【jiā】分【fèn】项目及分值均不【bú】适用于学校不【bú】安排分【fèn】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四)软件工程【chéng】专业:一、二学【xué】年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xué】年16000元/生/学年。

(五)闽台合【hé】作办学项目(“4+0”培养模【mó】式【shì】):普【pǔ】通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nián】。

(六)与新西【xī】兰维多【duō】利【lì】亚大学合作办学的【de】电子【zǐ】信息【xī】工【gōng】程专【zhuān】业:20000元/生/学年;本科国际课程教育【yù】项【xiàng】目的财务【wù】管理、电气工程【chéng】及其【qí】自动化专业:28000元/生/学年。在国【guó】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理工【gōng】学【xué】院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shēng】/学【xué】年。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

(一)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宿舍(6人间),收费标准为:970元/生/学年。

(二)在国【guó】外学习阶段住宿费【fèi】按国外合【hé】作高校规定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qǔ】。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dì】二【èr】十四【sì】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fèi】435号文件【jiàn】处【chù】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yǒu】优【yōu】秀学【xué】生奖学金、单【dān】项奖励金及热心教育事业【yè】的企事业单位【wèi】、社会团【tuán】体、个【gè】人在学校设【shè】立的各【gè】种【zhǒng】奖【jiǎng】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xué】金、国家【jiā】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kùn】难【nán】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sè】长廊”,即学【xué】校拨出专款用于补【bǔ】助家庭【tíng】经【jīng】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bào】到所【suǒ】用路【lù】费和【hé】学期【qī】初的基本生活费;家【jiā】庭经济困难的学【xué】生可向家庭所在地【dì】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yuán】地助【zhù】学【xué】贷款,也可于入【rù】学【xué】后到校申请国家【jiā】助学【xué】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xué】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和有【yǒu】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rù】学【xué】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rù】学者,应向【xiàng】学籍管【guǎn】理部门请假【ji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jīng】请假或请【qǐng】假逾期者,除因不【bú】可【kě】抗力等正当事【shì】由以外【wài】的【de】,视为【wéi】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qī】条 新生【shēng】入校后【hòu】,按【àn】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chá】,对【duì】复【fù】查【chá】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guān】规定进行处【chù】理。

第二十【shí】八条 学生入学【xué】后转专【zhuān】业根据【jù】《厦门理工学院【yuàn】本科【kē】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3年【nián】修订)》执行。

第二十九【jiǔ】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nián】限内(学【xué】制四年,其中【zhōng】建筑【zhù】学专业学制【zhì】五年)达到【dào】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dì】三十条 少【shǎo】数民族预科生须在校进【jìn】行为期一年的预科阶段【duàn】学习,具【jù】体【tǐ】要求根据《厦门理工【gōng】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fǎ】(试【shì】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处网址:http://zs.xmut.edu.cn

招生处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处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处邮箱:zs@xmut.edu.cn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592-6291819

第三【sān】十二【èr】条 学【xué】校没有【yǒu】委托、授权任何中介【jiè】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de】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gōu】的任何费用。对以【yǐ】学校【xiào】名义进【jìn】行非法招生【shēng】宣【xuān】传等活动的中介【jiè】机构或个人,学校【xiào】保【bǎo】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quán】利。

第【d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de】政策、规定如与本章【zhāng】程相悖【bèi】,以本章程【chéng】为准【zhǔn】。

第三十四条 本章【zhāng】程若【ruò】与国家法律、法【fǎ】规和【hé】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cè】不一致,以国【guó】家法【fǎ】律、法【fǎ】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guān】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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