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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九江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33:56    发布【bù】:大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九江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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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jù】《中华【huá】人民【mín】共和国【guó】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fǎ】》等有关法【fǎ】律和教【jiāo】育【yù】部有【yǒu】关规定【dìng】,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hé】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d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shēng】政策、规【guī】定及相关【guān】信【xìn】息的主要形【xíng】式,是学校开展招【zhāo】生咨询和【hé】录取工作【zuò】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院校全称:九江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36011843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四)招生层次:本科

(五)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邮政编码:332005

(六)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九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yǒu】关【guān】部门负责【zé】人组成的招生【shēng】工作【zuò】领【lǐng】导小组,主管学校的【de】招【zhāo】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qī】条 根据社会需求【qiú】及学校学科专业【yè】布局,制【zhì】定我校2024年招生计划,经【jīng】教育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shì】、自治区【qū】)招生主【zhǔ】管部门【mén】,由各省(市【shì】、自【zì】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kǎo】生公布,同时【shí】还将【jiāng】通过其他方式【shì】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yù】部要求,我校2024年本科预【yù】留计划数不超过本【běn】科【kē】招生计【jì】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jiē】各地【dì】统考上线生源【yuán】的不平【píng】衡。录【lù】取过程中,预留【liú】计【jì】划的使【shǐ】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zhí】行。

第九条 收费【fèi】按照《江【jiāng】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tīng】关【guān】于转发【fā】省发【fā】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quán】省公办普通高【gāo】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zhī】》(赣府厅字〔2016〕51号)及【jí】其它【tā】有关文件的规定【dìng】执行。

(一)学费标准:

本【běn】科:文科(文史哲)类专【zhuān】业【yè】:365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专【zhuān】业:3880元/学年;理工(I)类专业:4120元/学年;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3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3410元/学年【nián】;视觉传【chuán】达【dá】设计(中外合作办学):14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750-1000元/学年。

如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shí】条 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děng】教育【yù】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yù】部【bù】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坚持公平、公正、公【gōng】开、择优的录【lù】取原【yuán】则。录【lù】取【qǔ】过程中,自觉接受【shòu】各省招【zhāo】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bù】门、考【kǎo】生【shēng】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shí】一条【tiáo】 对加分或降分【fèn】的考生按【àn】考生所【suǒ】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zhèng】策执行。

第十【shí】二条 文史、理工【gōng】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xiàng】关政策。按【àn】照【zhào】“分数优先,遵循专【zhuān】业志愿”的【de】原【yuán】则【zé】进行录取【qǔ】。所【suǒ】有进档考生【shēng】在【zài】录取【qǔ】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zhì】愿情况,严格【gé】按投档成绩由高分【fèn】到低分【fèn】依次录【lù】取(如【rú】出现同分考生,按生源地【dì】同分排【pái】序规【guī】则执行【háng】),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mǎn】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zhuān】业志愿都无法满【mǎn】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zé】由学校调【diào】剂到未录满【mǎn】的专【zhuān】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qū】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内按【àn】专业志愿【yuàn】排队录取”的录取规【guī】则。

第十四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

第十【shí】五条 实行【háng】高考【kǎo】制度改【gǎi】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yuán】所在地招【zhāo】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guī】定,同时【shí】将考生【shēng】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zuò】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tóu】档的【de】省份,在考生所投档【dàng】的专业组内【nèi】,根据考生【shēng】的投档成绩【jì】和同分位次【cì】,按照【zhào】“分数优先、遵【zūn】循【xún】专【zhuān】业志愿【yuàn】”的原则择优【yōu】录取。

第十六【liù】条 艺【yì】术类专业录取【qǔ】原则:艺术类【lèi】专业【yè】成绩使用生源【yuán】地相应【yīng】类别的艺术【shù】统考(联【lián】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地设定了投档【dàng】录【lù】取规则,遵循生源地相关【guān】规【guī】则录【lù】取并确【què】定【dìng】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地【dì】未设【shè】定投档录【lù】取规【guī】则,则按综合成【chéng】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总成【chéng】绩(含政策性【xìng】加【jiā】分)*50%+(专业成【chéng】绩/专业总分)*750*50%(综合成绩相【xiàng】同时,按【àn】考生【shēng】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zhī】和【hé】、语文【wén】或数学【xué】单【dān】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kē】成绩【jì】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体育类【lèi】专业录【lù】取【qǔ】原则:专业【yè】考试成绩合【hé】格且达到当【dāng】地【dì】规定【dìng】的相应层次文化【huà】最【zuì】低投档控【kòng】制分数【shù】线上者,若生源所在省【shěng】设定【dìng】了投档【dàng】录取规则,遵【zūn】循生源省相【xiàng】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yè】;若生源所在省未设【shè】定投档录取规则【zé】,则【zé】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fèn】录取(专业成【chéng】绩相同时,按【àn】文化成绩总分排序【xù】、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huò】数学单科最【zuì】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cì】排序【xù】录取),并【bìng】确定考生录取【qǔ】专业。

第十八【bā】条 除英语【yǔ】类专【zhuān】业【yè】仅招英语【yǔ】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yè】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dìng】。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第【dì】二十一【yī】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shēng】均【jun1】须参【cān】加身体健【jiàn】康状【zhuàng】况检查,如【rú】实填写本人的【de】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lián】合会印【yìn】发【fā】的《普通高【gāo】等【děng】学【xué】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zhàng】部【bù】、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hù】乙肝表【biǎo】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jiù】业【yè】权利的通知》等【děng】相关要求【qiú】执【zhí】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dì】二十【shí】二条 被我校录【lù】取的考【kǎo】生【shēng】,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直【zhí】接向【xiàng】考生邮寄录【lù】取通知【zhī】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shàng】予【yǔ】以【yǐ】公布,考生可于【yú】录取期【qī】间登录我校招生【shēng】信息【xī】网【wǎng】查【chá】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qiú】和规定的期【qī】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xù】。因故【gù】不【bú】能【néng】按期入学的,应当【dāng】向学校请【qǐng】假【ji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qī】的【de】,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yóu】以外,视为放弃【qì】入【rù】学【xué】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gè】月【yuè】内进【jìn】行入【rù】学资格复查【chá】。复【fù】查【chá】不合格【gé】者,学校【xiào】将【jiāng】根据【jù】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shí】,取消其入【rù】学【xué】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jiā】助学金【jīn】、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yì】国家教【jiāo】育【yù】资助、勤【qín】工助学、学费减免等【děng】多种【zhǒng】形【xíng】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nán】学【xué】生资助政策体系【x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shēng】考【kǎo】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àn】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duì】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cǎi】取不同措【cuò】施【shī】给予【yǔ】资助【zh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与联系方式

电话:(0792)8310030 8310031

E-mail: zjc@jju.edu.cn

网址:https://www.jj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jju_zs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èr】十八条 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bù】、各省(市、自治区)招【zhāo】生主管部门【mén】、纪【jì】检部门、考生和【hé】社【shè】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92—8313779。

第二十九【jiǔ】条 本【běn】章【zhāng】程经学校招【zhāo】生工【gōng】作领【lǐng】导小组通过,报上级主【zhǔ】管部门后颁布实施。

第三【sān】十条 学校【xiào】以往有关招生工【gōng】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zhāng】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chéng】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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