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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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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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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huá】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xiàng】关法【fǎ】律【lǜ】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guàn】彻教【jiāo】育部“依法治【zhì】招”的要【yào】求,深入【rù】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yǐ】下简称“招生工作【zuò】”),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jìn】行,特制订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wéi】公办【bàn】全【quán】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wéi】湖北省教育【yù】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guǎn】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shì】学籍的【de】全日制普【pǔ】通本科学生,在学校【xiào】允许的修业【yè】期限内获得培【péi】养【yǎng】方【fāng】案规定的【de】学分,达【dá】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

第【dì】五条  学校【xiào】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公正【zhèng】、公开【kāi】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q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xué】校【xiào】招生工作组织【zhī】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招【zhāo】生工作委员会、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招生监察办【bàn】公【gōng】室组成。招生【shēng】工【gōng】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gòu】,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wěi】员会是【shì】咨询机【jī】构,负责为招【zhāo】生工作领【lǐng】导小【xiǎo】组【zǔ】提供决【jué】策咨询和指【zhǐ】导学校各部门、各【gè】教学【xué】学院参与招生工作【zuò】;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de】具体实施;招【zhāo】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jìn】行监督和监【jiān】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tiáo】  学校在国【guó】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guī】模内,根据教育部有【yǒu】关【guān】文【wén】件精【jīng】神和【hé】学校实【shí】际办学【xué】条件,结合近【jìn】年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辖【xiá】市(以下简称“省”)生源及录取情【qíng】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zhì】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mó】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huá】不超过本【běn】科【kē】招【zhāo】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gè】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安【ān】排在生【shēng】源【yuán】人【rén】数充足、生源质【zhì】量较【jiào】好【hǎo】的【de】省份使用【yòng】。

第九条  学【xué】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diào】整机制。对于社会【huì】需求量大且生源好【hǎo】的专业,可适当增【zēng】加【jiā】招生计划【huá】;对于社会需求量【liàng】小、学生【shēng】报【bào】考少的专业【yè】,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zhāo】生或停招的办法【fǎ】。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d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běn】科【kē】招生计划录取【qǔ】的所有考生均【jun1】须参加【jiā】全国【gu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shí】二条  学校根【gēn】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àn】照顺【shùn】序志愿投档的【de】批次,调阅【yuè】考生档案的比例【lì】原则上控制在1:1.2以【yǐ】内。按照【zhào】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三条  当第一志【zhì】愿考生生【shēng】源不【bú】足时,学校接收【shōu】非【fēi】第【dì】一志愿(包括【kuò】征集志愿)报考考生【shēng】;若生源仍不【bú】足,剩余【yú】计划调至其他生源充足【zú】的省份。

第十四条  在高考综【zōng】合改【gǎi】革【gé】省【shěng】份【fèn】,考生的【de】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对【duì】享受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xiào】在录取时认可其【qí】加分,加【jiā】分以后形成【chéng】的特征分作为录取【qǔ】和安【ān】排专业【yè】的依【yī】据。

第十六条  安排专业时【shí】采用“分数优【yōu】先”的办【bàn】法,无志愿级差。考生【shēng】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zú】时,若【ruò】服从专业调剂,在所投本【běn】院校专【zhuān】业【yè】组内作调【diào】剂【jì】录取【qǔ】;若不服【fú】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tóu】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shēng】所【suǒ】在省招办对排【pái】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guī】定的,优先【xiān】按相应【yīng】规则【zé】录取;未【wèi】作【zuò】出【chū】具体规定的,依次按【àn】语文、数学、外语成绩【jì】排序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tiáo】 艺术类录取原【yuán】则:艺【yì】术类专业成绩采用省【shěng】统考(联考)专业成【chéng】绩【jì】。若【ruò】考生所在省招办【bàn】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zuò】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zé】录取【qǔ】;未作出【chū】具体规【guī】定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chéng】绩×40%+专【zhuān】业成绩×60%)从【cóng】高到【dào】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tóng】时依【yī】次【cì】按专【zhuān】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yǔ】成绩排序录取【qǔ】。

第十九【jiǔ】条  体【tǐ】育类录取原则:体【tǐ】育类专业成绩【jì】采用【yòng】省统考(联考)专业成【chéng】绩。若考生所在省招【zhāo】办对投【tóu】档及【jí】排序【xù】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chū】具【jù】体规定的【de】,按【àn】专业成绩【jì】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xiàng】同时【shí】依【yī】次【cì】按【àn】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lù】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jiā】卫生【shēng】健康委员会、中国【guó】残【cán】疾【jí】人联合【hé】会制定【dìng】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jiǎn】工作指导意【yì】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qǔ】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rén】,无【wú】性别【bié】要求【qiú】。

第二十二【èr】条  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yè】录取【qǔ】的考生原则上要【yào】求应试【shì】外语【yǔ】语种为英语,学生【shēng】进校后须在【zài】英【yīng】语、日语或法语中【zhōng】任选一门作【zuò】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dì】二十三条【tiáo】  根据国【guó】家规定,学生入【rù】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jiāo】材【cái】费【fèi】等相关费【fèi】用,具体【tǐ】标准和【hé】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tiáo】  新【xīn】生应在【zài】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àn】期【qī】报【bào】到【dào】者,应在报【bào】到日【rì】以【yǐ】前向学【xué】校申请办理请假手【shǒu】续或由家【jiā】人代办入学手续。逾期二【èr】十日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bào】到时间【jiān】为准),视【shì】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shēng】入学后,学校【xiào】将进行【háng】入【rù】学【xué】资格复查。凡复查【chá】不合格者,学【xué】校【xiào】将根据有关规定予【yǔ】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zī】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liù】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de】贫【pín】困学生资助体系【xì】,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jiā】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xué】金、生【shēng】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shì】,帮助【zhù】家庭【tíng】经济困难的【de】学【xué】生顺利完成学业【yè】。

第【dì】二十七【qī】条  2024级新生被我校录取后参军入伍的【de】,按【àn】照国【guó】家相【xiàng】关政策要求执【zhí】行。

第二十八【bā】条  2024级新生转【zhuǎn】专业根据湖北工【gōng】程学院2024年转专业相关方【fāng】案【àn】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xún】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湖北工程学院主页:www.hbeu.edu.cn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zs.hbe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chéng】未尽事【shì】宜按【àn】照【zhào】国家、各省的【de】有关政【zhèng】策规定执行,由【yóu】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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