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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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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药科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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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yī】条 为保证学校夏【xià】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qiē】实维【wéi】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yì】,依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中华人【rén】民共【gòng】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以及教育【yù】部、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广东省招【zhāo】生【shēng】委【wěi】员会【huì】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qíng】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gōng】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píng】价【jià】、择【z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zuò】接【jiē】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zhǎng】以及【jí】社会【huì】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zhōu】校区(校【xiào】本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xué】城外环东路280号,邮编: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dōng】省中【zhōng】山市五桂山镇【zhèn】长命【mìng】水大道9-21号,邮编:528458

云浮校区:云浮市【shì】云【yún】安区云【yún】浮新区文华路368号,邮编【biān】:5273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tiáo】  毕【bì】(结)业【yè】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jí】,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结)业要求【qiú】者【zhě】,颁发广东药科大【dà】学普通高等学校毕【bì】(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dì】十一条 学校设立【lì】由校【xiào】领【lǐng】导和相关【guān】职能部门负【fù】责【zé】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zhí】行教【jiāo】育部【bù】和广【guǎng】东省招生【shēng】委员会有关普【pǔ】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fù】责制定学校招生章【zhāng】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zé】、确定招【zhāo】生规模和【hé】调整专业招【zhāo】生计划【huá】,组织【zhī】管理招生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lǐ】招生工作中【zhōng】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xué】校招生办公室【shì】为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de】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shī】细则【zé】,编制【zhì】招生【shēng】计【jì】划,组【zǔ】织【zhī】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cháng】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xū】严格遵守招生纪律【lǜ】和有关【guān】考试命【mìng】题【tí】的【de】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shí】三条  学校设立由【yóu】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chá】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shī】监督【dū】。在录取期间【jiān】成【chéng】立信访组,安【ān】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shè】会的【de】信【xìn】访、申【shēn】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fèn】专【zhuān】业招生计划【huá】及有关【guān】要求均以生源省(区【qū】、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jiāo】育部相【xiàng】关规定,学校本科【kē】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划【huá】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liàng】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yè】服从调剂而需要增【zēng】加计划等问【wèn】题【tí】。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订【dìng】单【dān】定向培【péi】养农村【cūn】卫生人【rén】才实施【shī】方案录取进入【rù】学校的定向【xiàng】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dān】独【dú】院【yuàn】校【xiào】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zhuǎn】学及转专业,须与【yǔ】定向县(市、区【qū】)的卫生健康【kāng】行政部门、人力【lì】资源社【shè】会保【bǎo】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xué】生免费培养定向【xiàng】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xiàng】县(市、区【qū】)定向服【fú】务单【dān】位【wèi】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qū】)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mé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xiàng】服务【wù】单【dān】位落【luò】实【shí】考生就业岗位并【bìng】在有空编时优【yōu】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qī】条 学校遵循教育【yù】部规定的【de】“学校【xiào】负责、招【zhāo】办【bàn】监督”的录取【qǔ】体制,严格遵守【shǒu】教育【yù】部、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关【guān】招【zhāo】生录取政【zhèng】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gōng】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据【jù】,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zé】优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省【shěng】(区【qū】、市)招生委员会按照【zhào】普通【tōng】类(历【lì】史类、物理类)划定的录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yuàn】校及专业【yè】,计入【rù】高考总成绩的【de】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kē】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shuǐ】平合格【gé】性考试科【kē】目须合格。具体要【yào】求【qiú】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lù】取工作【zuò】文件为【wéi】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tiáo】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hé】身体健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tóng】批【pī】录取【qǔ】最低分数【shù】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kuàng】下【xià】,依据考生成绩、专业【yè】志愿,以及【jí】学校录【lù】取【qǔ】原则择【zé】优录取。

第二【èr】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类)专业分【fèn】档时,根【gēn】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shí】行【háng】“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de】考生的第【dì】一专业志【zhì】愿,若该【gāi】专业【yè】额满,再【zài】逐一【yī】查看该生的后【hòu】续专业志【zhì】愿【yuàn】。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yǐ】修习相【xiàng】关专业基础知识【shí】(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fèn】相同时【shí】,按照普【pǔ】通高考【kǎo】单科顺序及【jí】分数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文科类为语文【wén】、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历【lì】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理【lǐ】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物理类为数学、语文【wén】、外语、物【wù】理)。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huá】实行“分数【shù】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wèi】高的考生【shēng】的第一专业志愿,若【ruò】该【gāi】专【zhuān】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zhì】愿【yuàn】。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fèn】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yǐ】修【xiū】习相关专业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第二【èr】十三条  学【xué】校药学(国【guó】际班)专【zhuān】业【yè】为学分【fèn】互认专业,具体培养模【mó】式和【hé】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zhàn】。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所【suǒ】有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专业调【diào】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到同一【yī】院校专业组内【nèi】计划有空【kōng】额【é】且符【fú】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qǔ】;考生不服从【cóng】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èr】十五条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jiāo】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zhǒng】考生需【xū】慎重报考。

第二【èr】十【shí】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cè】,按【àn】各【gè】省【shěng】(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èr】十七条 我校【xiào】在【zài】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shì】)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kē】要求执行【háng】,录取原【yuán】则按照该省【shěng】(区【qū】、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bù】的《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yì】见》和【hé】《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hào】)的有关【guān】规【guī】定执行。对于残【cán】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且【qiě】高考成【chéng】绩达到【dào】录【lù】取标【biāo】准【zhǔn】,予【yǔ】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对考【kǎo】生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求详见【jiàn】各【g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的招生专业目录【lù】。

第二十九条 鉴于化学化工类、医药类【lèi】、生物医学【xué】类、食品类等专业的特【tè】殊性和【hé】就【jiù】业特点,凡色盲色弱【ruò】者均不能报考我【wǒ】校上述【shù】所有专【zhuān】业。同时,因用人单【dān】位有要求【qiú】,请转【zhuǎn】氨酶异常【cháng】的考生慎重【chóng】报考我校化学化工类、医药类、生物【wù】医学类、食【shí】品类等专业。

第三【sān】十条【tiáo】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yǐ】教【jiāo】育部、卫生【shēng】部【bù】、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hé】会制定的《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tōng】知【zhī】》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经复查不符【fú】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宜【yí】就读已【yǐ】录取专业【yè】者,按【àn】有【yǒu】关学籍【jí】管理【lǐ】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jí】。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jì】高考招生录取的考【kǎo】生【shēng】,须在【zài】规定【dìng】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cè】手续,逾期未【wèi】注【zhù】册者,作【zuò】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tiáo】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xué】生【shēng】进行政【zhèng】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míng】和考试过程【chéng】中有【yǒu】弄虚作假【jiǎ】或其他【tā】违纪违规行为者【zhě】,将按规定取消学【xué】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shí】三条 学【xué】校收费【fèi】标准按《关于调整【zhěng】公办普通高【gāo】校学费的通【tōng】知》(粤发改【gǎi】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dōng】省教育厅 广东【dōng】省财政【zhèng】厅 关于印【yìn】发<广东省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学分制【zhì】收费管理办法【fǎ】(2021年修订)>的通知【zhī】》(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bù】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sì】条【tiáo】  国家助学贷【dài】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cuò】施按照教【jiāo】育部、广【guǎng】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guān】规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2027

电子邮箱:zsb@gdp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p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pu.edu.cn

第【dì】三十【shí】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jiān】督,并受理【lǐ】招生工【gōng】作中【zhōng】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bào】。

监督电话:020-39352093

电子邮箱:gyjw@gdp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qī】条  本【běn】章程经学校校长【zhǎng】办【bàn】公会议讨论【lùn】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xiào】2024年夏季普【pǔ】通高考本科【kē】招生工作,自公【gōng】布【bù】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tiáo】 本章【zhāng】程由广东药科大学【xué】授【shòu】权【quán】广【guǎng】东药科大【dà】学【xué】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zhāng】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guī】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