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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9:37:12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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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tiáo】  为保证【zhèng】学【xué】校【xiào】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yī】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高等【děng】教【jiāo】育法》以【yǐ】及教育【yù】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广东【dōng】省【shěng】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规定,结合电【diàn】子科技【jì】大【dà】学中【zhōng】山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坚持公平竞争【zhēng】、公正选【xuǎn】拔、公开【kāi】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学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校纪【jì】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yǐ】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wǔ】条  学【xué】校【xiào】地址:广东省中山市【shì】石岐区学院路一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yè】颁证【zhèng】:按国家招【zhāo】生管【guǎn】理规【guī】定录【lù】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jí】的【de】学生,在校【xiào】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guī】定的理论【lùn】和实践教学环节【jiē】,成绩合格【gé】,获得规定的【de】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gāo】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学校名称:电【diàn】子【zǐ】科【kē】技大学中山学院,证【zhèng】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fú】合学士【shì】学位授予条【tiáo】件的本科【kē】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yuàn】学士【shì】学位并【bìng】颁【bān】发学位证书。退学学【xué】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yè】证书或【huò】开具写实【shí】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  学【xué】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bù】门负责人、学校教师【shī】、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hé】广东【dōng】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guān】普通高【gāo】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xué】校【xiào】招生【shēng】章程、招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zhāo】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织管理【lǐ】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shī】,协调【diào】处理招生【shēng】工作【zuò】中【zhōng】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chù】为学校招生委员会【huì】的【de】执行机构,其【qí】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zé】,编制招生计划,组织【zhī】招生宣传【chuán】和录取【qǔ】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zhāo】生工作人【rén】员【yuán】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的【de】规【guī】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bù】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shí】三条  学校【xiào】设立【lì】由学校领导和【hé】纪检监察【chá】部门组成的【de】考试招生【shēng】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rén】负责考【kǎo】生【shēng】和【hé】社【shè】会的信【xìn】访、申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shí】四条  在广东【dōng】省,学校录取批【pī】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de】录【lù】取【qǔ】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gōng】室公布【bù】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shì】)公布的专业【yè】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liú】不超过本【běn】科招【zhāo】生【shēng】计划总数【shù】的【de】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kǎo】生专业服从【cóng】调剂而需【xū】要【yào】增加计划【huá】等问题【t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六【liù】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责【zé】、招办监督”的录取【qǔ】体【tǐ】制【zhì】,严格【gé】遵守教育【yù】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zhāo】生【shēng】录取政策【cè】和规定,本着公【gōng】开、公平、公正的原【yuán】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jī】本依据,综合衡【héng】量德智体美劳,择优【yōu】录取【qǔ】。

第十七【qī】条 在【zài】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lèi】),艺【yì】体类(美术与【yǔ】设计类)分【fèn】别划定的【de】录取控【kòng】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tiáo】 在广东省报考【kǎo】本科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chéng】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ìng】考试科【kē】目对应的【de】3门【mén】普【pǔ】通高中【zhōng】学业水平合格性考【kǎo】试科目须合【hé】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zhāo】生录取【qǔ】工作【zuò】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条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考核和身【shēn】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kǎo】成绩【jì】达到【dào】同【tóng】批录取【qǔ】最低分数线,符合学【xué】校【xiào】提【tí】档要求的情【qíng】况下,依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qǔ】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èr】十一【yī】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yè】分档时,根据【jù】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háng】“分数【shù】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jù】考生【shēng】投档【dàng】总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取。先【xiān】安【ān】排排位高的【de】考生的第【dì】一【yī】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é】满,再逐一查看【kàn】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yuàn】。考生投【tóu】档总分【fèn】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分的省(区、市【shì】),投档总分相同时,按【àn】照普通高考单【dān】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dī】排【pái】序:历史【shǐ】类、文科类【lèi】为【wéi】外语、语文;物【wù】理类【lèi】、理【lǐ】科类【lèi】为外语、数【shù】学。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lèi】(美【měi】术与【yǔ】设计类)统考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guī】则【zé】出档后,在考生符合【hé】专业【yè】要求的基础上【shàng】,实行“分【fèn】数优先”的原则。

高考文【wén】化课总分和术科【kē】统考分数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分【fèn】,以综合分作为【wéi】投档【dàng】总分出档【dàng】的省(区、市),按照投【tóu】档总分【fèn】排序情况从【cóng】高到低择【zé】优录取。优先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zài】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后【hòu】的【de】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zhào】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择优【yōu】录取。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排【pái】位相【xiàng】同时【shí】,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shí】(模【mó】块)的考【kǎo】生。

未按综合【hé】分出档【dàng】的省(区【qū】、市),根据招【zhāo】生省份相关【guān】招生工【gōng】作规定出档后【hòu】,学校将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hé】分,综合分=高考文化课【kè】总分【fèn】(含政【zhèng】策【cè】性加分)×60%+术【shù】科统考分数【shù】×2.5×40%,以【yǐ】“分数优先”的原则【zé】,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dī】分择【zé】优【yōu】录取。

考生综【zōng】合分相同且无排位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shùn】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qǔ】。顺【shùn】序【xù】为:美术【shù】与【yǔ】设计类统考术科、外【wài】语。

第【dì】二【èr】十三【sān】条 考生【shēng】所【suǒ】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专业【yè】调剂,按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qiě】符合【hé】相关专业要【yào】求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shēng】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èr】十四条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语语种【zhǒng】考【kǎo】生【shēng】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shí】五条 有【yǒu】关加分或照顾录【lù】取政【zhèng】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guī】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qū】录取原则单列,实【shí】行【háng】“招生【shēng】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的【de】原则【zé】。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zhǔn】按照教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和【hé】《教育部【bù】办【bàn】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生【shēng】入【rù】学身体【tǐ】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de】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háng】。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néng】够自理,符【fú】合所报专【zhuān】业【yè】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dá】到录取【qǔ】标准,予以正【zhèng】常【cháng】录取。

电【diàn】子科学与技【jì】术、通【tōng】信工【gōng】程【chéng】、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xìn】息【xī】科学与工程不招单色识别不【bú】全者;视觉传达【dá】设计、环境设计、产【chǎn】品设【shè】计【jì】专业【yè】不【bú】招【zhāo】色盲考生。学校【xiào】招生专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xué】校以【yǐ】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jí】人【rén】联【lián】合会【huì】制【zhì】定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yì】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为依据【jù】,对【duì】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宜就【jiù】读已录【lù】取专业【yè】者,按有关学籍【jí】管理规定【dìng】办理【lǐ】,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jīng】学校【xiào】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de】考生,须【x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tiáo】  新【xīn】生入【rù】学三个【gè】月【yuè】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jiàn】康等方【fāng】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shì】过程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àn】规定取【qǔ】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shí】一条 本校收【shōu】费标【biāo】准按《广东省【shěng】发展改【gǎi】革【g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bǎo】障厅关【guān】于取消我省民办【bàn】高校和民办中【zhōng】职学校【xiào】收费备案以及【jí】住宿【xiǔ】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hào】)的有【yǒu】关要求执行。

普通【tōng】类专业学费29000元/生·学【xué】年;美术【shù】与设【shè】计类【lèi】专业学费31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xué】年(带空【kōng】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èr】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àn】照教育【yù】部【bù】、广东省教育【yù】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zhí】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jīn】、国【guó】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dān】项【xiàng】奖学金【jīn】以及社【shè】会捐助【zhù】的奖学金等。学【xué】校设立勤工助学【xué】岗【gǎng】位,为家庭困难【nán】学生提【tí】供勤工助【zhù】学机会【huì】。具体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处(http://zsb.zsc.edu.cn/)及学生工作处(http://xgc.zsc.edu.cn/)网站查询。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shí】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gōng】室、监【jiān】察处负责监【jiān】察【chá】、监督学【xué】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覃老师

监督电话:0760-88311016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jjw@zs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xiào】长【zhǎng】办公【gōng】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yú】学校2024年夏【xià】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tiáo】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shān】学院授权电子科技大学【xué】中山学【xué】院招【zhāo】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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