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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理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33:15    发【fā】布:大【dà】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大理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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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xué】校和考生的合【hé】法权【quán】益,根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教【jiāo】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高【gāo】等教【jiāo】育法【fǎ】》等相【xiàng】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dìng】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shēng】工作的实际,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shuò】士研究生和【hé】本科;主管部【bù】门:云南省【shěng】教育厅【tīng】。学校注册【cè】地址:云南省【shěng】大【dà】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lù】2号,邮编:671003,学【xué】校【xiào】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下关两个【gè】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xiào】区。

第【d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xué】籍的【de】学【xué】生,在【zài】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qǔ】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bá】、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miàn】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的原则。学校【xiào】招生工作接受纪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yǐ】及社【shè】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d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zuò】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责、招办【bàn】监督”的【de】录【lù】取体制【zhì】,在教【jiāo】育部【bù】领导下,在各【gè】省【shěng】(区、市)招生【shēng】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d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lì】招生委员会【huì】,全面领导招【zhāo】生工【gōng】作。学校招生委员【yuán】会【huì】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dǎo】、纪委书记以【yǐ】及【jí】学校相关部门【mén】的负责人组【zǔ】成。

第七条 大理【lǐ】大学招生【shēng】委员会下设本科【kē】招生办公室【shì】,本科招生办公室【shì】挂靠教务处【chù】,具体负责普【pǔ】通本【běn】科招生【shēng】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tiáo】 大【dà】理大学现有19个教学学院,73个本【běn】科【kē】专业,涵盖【gài】经【jīng】济学、法学【xué】、教【jiāo】育学、文学、理学、工【gōng】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tiáo】 根【gēn】据经济社会发展需【xū】要和学【xué】校办学定位,坚持规【guī】模、结构、质【zhì】量、效益相【xiàng】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nián】度招生计划分配为【wéi】基础【chǔ】,参考各省【shěng】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大理大学在各省招生专业【yè】、招生计划【huá】、选考科目以及其【qí】他要【yào】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shēng】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yè】的详细介绍【shào】请【qǐng】通过学校【xiào】网站查询【xún】。

第十一条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的【de】30个【gè】省(区、市【shì】)招生,2019年起同时面【miàn】向港澳台地区招【zhāo】生【shēng】。其中云南【nán】省内分【fèn】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山西省临【lín】床【chuáng】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为一本批【pī】次招【zhāo】生,其他省份及专业均为二本【běn】批次,其【qí】中部分【fèn】省份艺【yì】术【shù】体育放入提前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二条【tiáo】 执【zhí】行国家的有关政策【cè】和生源地省级【jí】招生管理部门【mén】相【xiàng】关【guān】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dàn】同一考生如符合【hé】多项加分条件【jiàn】,只取其中最高【gāo】一项分值,且加分不【bú】得超过【guò】20分。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àn】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jiàn】康委员【yuán】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de】《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yì】见》及【jí】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zhī】体残障的考生,若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报专【zhuān】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四条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shí】五【wǔ】条 对报考英语、商【shāng】务【wù】英语、翻【fān】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shēng】,需参加生源地【dì】省【shěng】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zhī】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chéng】绩【jì】合格。

第十六条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shì】点省份录取时【shí】,对专【zhuān】业选考【kǎo】科目的要求【qiú】以生源地省【shěng】级招生【shēng】管理部门公【gōng】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shí】行分数【shù】优先【xiān】的原【yuán】则进行录【lù】取。录取方法是:同【tóng】批【pī】次投档中,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lù】取;分数相同的【de】,按【àn】专业【yè】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xiàng】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chéng】绩高【gāo】者优先录取。生【shēng】源省份【fèn】中涉及【jí】同分排位【wèi】省份,我校按照分【fèn】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chéng】绩平行志【zhì】愿【yuàn】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xù】录【lù】取【qǔ】。

第十【shí】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tóu】档【dàng】的批次【cì】,优先录取第一【yī】志愿【yuàn】报【bào】考【kǎo】的考【kǎo】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xiào】招收非第一志愿【yuàn】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dá】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bù】门划定【dìng】的投档线者,按【àn】专业成【chéng】绩从高到低进【jìn】行录取;部分按【àn】综合成绩投档【dàng】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shēng】管理【lǐ】部门的规定【dìng】,按综合成【chéng】绩从【cóng】高【gāo】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tiáo】 录取的【de】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shēng】管理【lǐ】部门网络媒【méi】体【tǐ】上【shàng】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jiāng】录【lù】取名单、各专业【yè】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gōng】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dì】二十二条 学校【xiào】实【shí】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fèn】为计量单位评估学生完成学业【yè】的状况,以绩点【diǎn】评【píng】价学习质量。实行弹性【xìng】学制【zhì】,标准修业【yè】年限5年的本科专【zhuān】业为9年,标准修【xiū】业年限4年的本科专业为【wéi】8年,对参军【jun1】入伍【wǔ】的学生可以单独【dú】规定最长学习【xí】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zhuān】业人才培养方【fāng】案【àn】规定的最【zuì】低学分,满【mǎn】足学籍管理规【guī】定【dìng】要【yào】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sān】条 新【xīn】生入校【xiào】后,我校统一进行新【xīn】生复【fù】查工【gōng】作。凡复查【chá】不合格的新生,将【jiāng】按【àn】照有关规定【dìng】进行处理,直至取消【xiāo】入学资格。凡发现【xiàn】以弄虚作假【jiǎ】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jun1】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zhǔn】: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gǎi】革【gé】委【wěi】员【yuán】会、云【yún】南省财政厅、云南省【shěng】教育厅核【hé】定的收费【fèi】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biāo】准:录取新【xīn】生住宿费以云南【nán】省发展【zhǎn】和改革委【wěi】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jiǎng】助学【xué】金【jīn】、国家助学【xué】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yuán】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bāng】助【zhù】经【jīng】济【jì】困难的学生【shēng】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chéng】通【tōng】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xiàng】社会发【fā】布,对于【yú】各种媒体节【jiē】选公布的章程内【nèi】容,如理解有误,以我【wǒ】校公布的完【wán】整的招生章程为【wéi】准【zhǔn】。

第二【èr】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dǐ】触,以国家法律【lǜ】、法规和【hé】有关政策为准;如【rú】发【fā】布虚假或误导【dǎo】性信息【xī】,本校【xiào】愿承担相关责【zé】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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