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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09:08    发【fā】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新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新疆警察学院招【zhāo】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lèi】型【xíng】、办学【xué】层【céng】次、招生【shēng】计【jì】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学【xué】校地址等信【xìn】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xī】望对大【dà】家有所帮助。

新疆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gé】的【de】实【shí】施意见》,规范招生行【háng】为,维护考生【shēng】合法权益【yì】,保证新疆警察学院【yuàn】普通本【běn】、专【zhuān】科招生工作【zuò】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警察法》《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学【xué】生管【guǎn】理规定》《关于加强公【gōng】安机关人民警察【chá】招录工作的意见》《关【guān】于公安【ān】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zhāo】录培养制度【dù】改革的意【yì】见》等【děng】法【fǎ】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dì】二条 本章程适【shì】用于新疆警察学院普【pǔ】通【tōng】高考本【běn】、专科招【zhāo】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yuàn】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wěi】统一领【lǐng】导下组织进行【háng】,遵【zūn】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shòu】纪【jì】检监察部【bù】门、新闻媒体、考【kǎo】生【shēng】及【jí】家长【zhǎng】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yuàn】全称:新【xīn】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jiāo】育部批【pī】准设置【zhì】的具有【yǒu】高等学【xué】历【lì】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zhì】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xué】层次:大【dà】学本科,学制4年;高【gāo】职(专科【kē】)学制3年。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tiáo】 学【xué】院成立普通【tōng】高考【kǎo】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全面负【fù】责招生工作,招【zhāo】生工作领导小组【zǔ】办【bàn】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普通高【gāo】考招生工作监【jiān】督【dū】领导【dǎo】小组,对招生【shēng】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shí】条 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nèi】公安【ān】专业招生计划由自【zì】治区公安厅政治部【bù】或用人单【dān】位根据考【kǎo】生【shēng】毕业年【nián】度招【zhāo】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gōng】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xué】实际情【qíng】况设置。

第【dì】十一条 侦查学(维吾尔语方【fāng】向【xiàng】)招【zhāo】录培养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bù】委【wěi】文件通知【zhī】要求设置,按计【jì】划类【lèi】别【bié】设置为:定向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yè】。

第【dì】十二条 本科【kē】层【céng】次治安学、侦查学备【bèi】注面向新【xīn】疆【jiāng】建设兵【bīng】团公安机【jī】关就业【yè】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养协议【yì】。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xué】位,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yǒu】关要【yào】求【qiú】的,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统一考试,达【dá】到分数线,顺序选择新【xīn】疆建【jiàn】设【shè】兵【bīng】团【tuán】公安局提供的就业【yè】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公安岗位。

专科层次治安管理专业设置部分面向移民【mín】管【guǎn】理部门【mén】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péi】养协议。毕【bì】业取得相【xiàng】应学历【lì】,符【fú】合【hé】公安机关【guān】录用人民警察【chá】有关要求的,参加公安【ān】院校公安专业【yè】招录统一考试【shì】,达【dá】到分数【shù】线,顺序选择新【xīn】疆出入境【jìng】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就业【yè】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tā】公安【ān】岗位,不【bú】允许参加专升本考【kǎo】试。

第【dì】十三条 公安【ān】专业招生计【jì】划分男女【nǚ】设置,只有备注“招【zhāo】女生【shēng】”的为女生计划【huá】,其余【yú】备注【zhù】“招男生”或无备注【zhù】的全部为男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按相关政策预留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五【wǔ】条 报考普【pǔ】通公安类【lèi】专业的考生【shēng】应取得当【dāng】年普通高考报名【míng】资【zī】格,同时具【jù】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rè】爱祖国,热【rè】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shè】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shì】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gōng】安事业,立【lì】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quán】和社会【huì】稳【wěn】定【dìng】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wéi】16周岁以上【shàng】、22周岁以下【xià】(9-21至9-21期【qī】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yè】,具有新疆(含兵【bīng】团)户籍(以考【kǎo】生【shēng】参加高考时的户籍为准);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dé】品行,符【fú】合公安院【yuàn】校【xiào】公安专【zhuān】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tiáo】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yǔ】方向)定向招【zhāo】录培养计划【huá】的考【kǎo】生应取得【dé】当年高考资【zī】格【gé】,同时具备以下条【tiáo】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ài】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wèi】国家【jiā】政治安全和【hé】社【shè】会稳定【dìng】刻苦学习、拼搏【bó】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

7.年龄为16周岁【suì】以上、22周岁【suì】以下(9-21至9-21期【qī】间出生【shēng】),汉族,未【wèi】婚【hūn】;

8.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fú】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yè】招生体检和【hé】体能【néng】测【cè】评合【hé】格标准;

10.不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回避情形。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政治考【kǎo】察、面试、体【tǐ】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shì】)公安【ān】、教育行政【zhèng】部门和招生【shēng】考【kǎo】试机构2024年公【gōng】安普通高等院【yuàn】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tǐ】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shí】九条 报考侦查【chá】学【xué】(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péi】养计【jì】划的考生应符合第十【shí】六【liù】条的报考条件和第十七【qī】条中【zhōng】规定【dìng】的【de】政【zhèng】治考察、面试、体【tǐ】检、体能测评【píng】要求【qiú】,还需参加生源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录取后,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方可报到入学。

第二十条 公安英【yīng】烈、一级【jí】至四【sì】级因公伤残【cán】公安民警子【zǐ】女,高中毕【bì】业【yè】、学习成绩【jì】良好、未婚、年龄在16岁至【zhì】22岁之间,志愿献【xiàn】身公安事【shì】业的,向公安【ān】英烈【liè】、一级至【zhì】四级因公【gōng】伤残公安民警所属【shǔ】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面申请,报自治区公【gōng】安【ān】厅政治部审核【hé】,公安部【bù】批准(参加公安部【bù】组织的保送【sòng】生考试),教育【yù】部备案后,可按【àn】保送生相关政【zhèng】策入学。

第二【èr】十一条报考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无【wú】上述年【nián】龄【líng】、面【miàn】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xiàn】制。

第六章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qǔ】按照【zhào】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tí】前批次【cì】、本科【kē】二【èr】批次(高考改【gǎi】革省【shěng】份根据生源省设定批次【cì】执行)、高【gāo】职(专科)提前批次【cì】和高职(专科)批次【cì】招录。本科提前批【pī】次和高【gāo】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lù】取【qǔ】的考【kǎo】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qǔ】。

第二十【shí】三条 学院本科【kē】提前批在未合并本科录取【qǔ】批次的省(区、市)执【zhí】行本科【kē】第二批次【cì】录取控制【zhì】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pī】次的省(区【qū】、市),执行【háng】本科录取控【kòng】制分【fèn】数线。高职(专科)提前【qián】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shì】)专科录取控【kòng】制分【fèn】数【shù】线。

第【dì】二十四条 侦【zhēn】查【chá】学(维吾【wú】尔语方向)招录培【péi】养【yǎng】计划由生源省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shì】机构根【gēn】据招生计划【huá】和考生志愿,按照【zhào】公务员录用考试【shì】总成【chéng】绩从【cóng】高到低的【de】顺序进【jìn】行投档录【lù】取。其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huá】录取时按照【zhào】国家教育【yù】部【bù】、计划投放省【shěng】(市、自治区)相关【guān】文件要【yào】求以及2024年公【gōng】安普通高等院【yuàn】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dì】二【èr】十五条 除【chú】侦查学(维吾【wú】尔语【yǔ】方向)招录培养计【jì】划外,其他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

1.投档后按考生原始成绩分配专业;

2.坚持【chí】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yī】志【zhì】愿优先的原【yuán】则,依【yī】次按照总【zǒng】分、数学、英语【yǔ】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mǎn】且【qiě】又不愿服从调剂【jì】的考【kǎo】生不予录取;

3.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shēn】份证【zhèng】等材料,按【àn】有关要求【qiú】和规定期限到【dào】校办理【lǐ】入学【xué】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提【tí】出【chū】书面申请。未请假【jiǎ】或者请假逾【yú】期未报到者,视为放【fàng】弃入学资格。

第【dì】二十【shí】八【bā】条 新生报到时【shí】,学院对新生【shēng】入学【xué】资格进【jìn】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gé】的办理入学手续【xù】;审【shěn】查发现新生的录取【qǔ】通【tōng】知书【shū】、考生信息【xī】等证明材料【liào】,与本【běn】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guó】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shí】九条 公安专【zhuān】业【yè】学生入学后,学院【yuàn】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dìng】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yuán】地复核【hé】、入警就业面【miàn】向【xiàng】复【fù】核、政治考察复核、档【dàng】案复审和体【tǐ】检复检等复查工作【zuò】。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rù】学资格。非公安专业新生入【rù】学后【hòu】,学校【xiào】在3个月内按【àn】照国家招生规【guī】定进行复查,复查中【zhōng】发现学【xué】生【shēng】存【cún】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qíng】形的【de】,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xiāo】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hái】应【yīng】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sì】)身心健康状况是【shì】否符合报考专【zhuān】业或【huò】者专业类别体检【jiǎn】要求,能否保证在【zài】校正【zhèng】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zài】弄虚作假、徇私舞【wǔ】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xué】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yí】交有关部门调【diào】查处【chù】理【lǐ】。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八章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在校生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sān】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yuàn】规定学习年限内【nèi】,修完【wán】教育教【jiāo】学计划规定内容【róng】,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bì】业,离校前发【fā】给【gěi】毕业【yè】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gēn】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lù】工作的意见》《关【guān】于公安院【yuàn】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zhì】度改革【g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学生(不含侦查学〔维吾尔【ěr】语方向〕招录培养生)在【zài】毕业时【shí】达到毕【bì】业【yè】条件且符【fú】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tiáo】件【jiàn】的,均可参加【jiā】公安机【jī】关面【miàn】向公安院【yuàn】校公【gōng】安专业毕业生【shēng】统一招【zhāo】警考试,按程序选择【zé】岗位。面向移民管【guǎn】理【lǐ】机构就【jiù】业的,限【xiàn】报考新疆出入境边【biān】防检查【chá】总站提供的岗【gǎng】位;面【miàn】向新疆建设【shè】兵团公安机关【guān】就业的,限【xiàn】报考新疆建设兵团【tuán】公安机关【guān】提供的【de】岗位。

第三十三条 非【fēi】公【gōng】安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gōng】安机关面向【xiàng】公安院校公安专【zhuān】业毕业生【shēng】统一【yī】招警考试。

第九章附则

第三【sān】十四【sì】条 收【shōu】费【fèi】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gǎi】革委【wěi】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学费5500元/每学年,高职(专科)学费3300元/每学年。

第三【sān】十五条 学院【yuàn】建【jiàn】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jīn】、国【guó】家励志奖学金、国【guó】家【jiā】助学【xué】金、自治区【qū】人【rén】民【mín】政【zhèng】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zhèng】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yuàn】“英才【cái】”奖【jiǎng】学金、新【xīn】疆【jiāng】警察学院【yuàn】“育才”助学金、勤【qín】工助学、免学【xué】(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zhù】资金、“绿【lǜ】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xué】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lì】保【bǎo】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sān】十六条 学院【yuàn】不委托【tuō】任何【hé】中【zhōng】介机构【gòu】招生,严【yán】禁收取与招【zhāo】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yǐ】不正当手段取【qǔ】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电话:0991-3190063。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邮编:830013

学院网址:https://www.xjpc.edu.cn

第三十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zhāo】生工【gōng】作以【yǐ】往【wǎng】制度规定若【ruò】与本章【zhāng】程不一致【zhì】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yī】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guī】、政策文【wén】件为【wéi】准【zhǔn】。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chéng】由新疆警察学院【yuàn】普通【tōng】高考【kǎo】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办【bàn】公【gōng】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