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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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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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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jiāo】育法【fǎ】》、北京【jīng】市教育主【zhǔ】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xué】校全称:北京【jīng】信息科技大学(以下【xià】简称学校),英文【wén】全称: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英【yīng】文缩写BISTU。学校主【zhǔ】管部门:北京市教【jiāo】育委员会【huì】。

第三条【tiáo】 学【xué】校是一所以工为【wéi】主【zhǔ】,工、管、理、经、文、法多学【xué】科协调【diào】发展、北京市重点【diǎn】支【zhī】持建设的全【quán】日制公办大学。学生完【wán】成学【xué】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北【běi】京信息科技大学【xué】学籍管理规定》,达【dá】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学校【xiào】名称为北京【jīng】信息【xī】科技大学;符合《北京信息【xī】科技大学学位管理【lǐ】规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jiàn】的,学【xué】校颁发【fā】“学士【shì】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2024年入学的本科生在沙河校区学习(京津【jīn】冀职业教育改革【gé】示范【fàn】园区共建项目除外,具【jù】体见第六章。)。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shì】昌平区太行路【lù】55号【hào】。

第五条 学【xué】校招生工作【zuò】严格贯彻【chè】落实国家教育【yù】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bá】、公开透明的【de】原则,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并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kǎo】生【shēng】、家长【zhǎng】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shè】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全面负责【zé】学校本【běn】科生招生工作【zuò】。

第【dì】七条 学校招【zhāo】生办公室负责【zé】处理本科生招生的日常【cháng】工作。

第八【bā】条 本科招【zhāo】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jī】关【guān】的监督【dū】。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huá】分配:按【àn】照北【běi】京市教育委员会【huì】核【hé】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jié】合学校的【de】办学条件,编制并【bìng】报送招生【shēng】来源计划。招生【shēng】计划及专业【yè】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gòu】公【gōng】布为【wéi】准。

第十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huá】总数1%的【de】计划,用于生源质量【liàng】调【diào】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de】录取问题。预留计【jì】划坚持【chí】质量优【yōu】先【xiān】、公开透【tòu】明的原则投放【fàng】使用。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xué】校在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shēng】总数、分专【zhuān】业招生【shēng】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bù】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yě】可登【dēng】录学校招生网【wǎng】站查询。

2.学校招生类别有理工类、文史类和综合改革类,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按【àn】其有【yǒu】关规定执行【háng】。电子信息类勤信实验班【bān】、计算机类勤信实验班相关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3.对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dàng】的批次,学【xué】校调档【dàng】比【bǐ】例原则上为100%,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qǔ】;对【duì】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xué】校调【diào】档【dàng】比例【lì】原则上不超【chāo】过105%,优【yōu】先【xiān】录取第一【yī】志愿考生【shēng】,不设志愿【yuàn】级【jí】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高考综【zōng】合改【gǎi】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xué】、外【wài】语、选【xuǎn】考三科【kē】总成绩项,单【dān】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qǔ】。

其【qí】他省份:投档成【chéng】绩【jì】相同时,依【yī】次【cì】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项【xiàng】,单项成【chéng】绩高【gāo】者优先录取。

4.进档考【kǎo】生【shēng】按照【zhào】“分数优先,遵循【xún】专业【yè】志愿”的原则分【fèn】配专业,不设专【zhuān】业级差。

5.对享受【shòu】加分政【zhèng】策的考生,由各【gè】省级招办按照【zhào】规定加【jiā】分投档(不做分省计划【huá】的【de】招生【shēng】类型不适用),在调【diào】档和分配专业【yè】时均予以认可【kě】。

6.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de】科目按照【zhào】学【xué】校向其省级招生考【kǎo】试【shì】机【jī】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zhí】行,招生录取工【gōng】作按照各省(直辖【xiá】市)公布的改革【gé】方案及【jí】有关办法执行。

7.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wéi】内按【àn】专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的录取规则【zé】。

8.学校在【zài】北【běi】京【jīng】市“双培计划【huá】”、“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北京市教【jiāo】育【yù】主管部【bù】门的相【xiàng】关【guān】规定执【zhí】行。

9.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yù】科班学生,学【xué】生预科合格结【jié】业【yè】后【hòu】,转为本科【kē】生;面向内地新疆高【gāo】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zhōng】班招收本科生【shēng】。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高中班【bān】和内地新疆高【gāo】中班学【xué】生的录取【qǔ】规【guī】则【zé】按教【jiāo】育部有关规【guī】定执行;各【gè】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shì】)贫困地区【qū】专项计划的录取【qǔ】规【guī】则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翻译专业只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2.除【chú】翻译【yì】专【zhuān】业【yè】外,其它专业不限【xiàn】报【bào】考语【yǔ】种,但学校外语公共课【kè】教学目前【qián】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zhǒng】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

3.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4.学校【xiào】所有招生专业【yè】对学生身体要求均按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联【lián】合【hé】下【xià】发【fā】的【de】《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体【tǐ】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和《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bù】办公厅关于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的规定执行。

5.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翻【fān】译专业5000元/年;其它【tā】专业为4200~4600元【yuán】/年【nián】。每学年根据【jù】住宿【xiǔ】条件的【de】不【bú】同收取【qǔ】不同【tóng】标准的住宿费用。(沙河校区【qū】标准为900元)如有变化,将执【zhí】行北京市教委【wěi】和发改委【wěi】统【tǒng】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zhǔn】。

第十四条 学校【xiào】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pǐn】学兼【jiān】优的学生;同【tóng】时【shí】,通【tōng】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xué】贷款、提供【gòng】勤工俭学【xué】岗位、发放特殊困【kùn】难补助等【děng】措施帮助【zhù】家【jiā】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yè】。

第六章 关于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第十五条 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1. 学校参加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2. 按照【zhào】北京【jīng】信息科技大【dà】学(京津冀【jì】职业教育【yù】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单独代码招【zhāo】生、单【dān】独编制计划【huá】和【hé】录取。

3. 列入2024年京津冀职业教【jiāo】育【yù】改革示范园区【qū】共建项目【mù】招生计划专【zhuān】业的具体情【qíng】况以【yǐ】省级招生考试【shì】主管【guǎn】部门发布计划【huá】为准。

4. 京津【jīn】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yuán】区共【gòng】建项目招生专业的培养地点在【zài】北京经济管理职业【yè】学院固【gù】安【ān】校区【qū】,地【dì】址:河北省【shěng】固安【ān】县永定【dìng】北路【lù】005号。学生全部在北京经济管【guǎn】理职【zhí】业【yè】学院固安校区【qū】学习。培养及管理以培养执行单【dān】位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àn】照国家和学【xué】校有关规定进行【háng】入学资格复查。复【fù】查不合格的【de】学【xué】生【shēng】,依【yī】据招【zhāo】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10-80187000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太行路55号

邮政编码:102206

学校网址:https://www.bistu.edu.cn

学【xué】校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bistu.edu.cn

学校招生办微信公众号:bistuzs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010-80187162

第十八条 本章【zhāng】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háng】。学校【xiào】以往有关招生工作【zuò】的【de】要求、规定如与本章【zhāng】程冲突,以本章程【chéng】为准,并即【jí】时废止以往有【yǒu】关规【guī】定。如遇国家法【fǎ】律、法规、规【guī】章和上【shàng】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huà】后的【de】规定为准。

在招生【shēng】咨询【xún】过程中【zhōng】,本校咨【zī】询工作人员【yuán】提供的任何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shēng】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九【jiǔ】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xī】科技大【dà】学招【zhāo】生办公室负责解释【sh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