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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4:25:48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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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qiē】实维【wéi】护学校【xiào】和考【kǎo】生的合【hé】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fǎ】》、《中【zhōng】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nán】京【jīng】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jì】情【qíng】况,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tiáo】 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gōng】大学【xué】,是国家公【gōng】办【bàn】、全日制普【pǔ】通高等学校,是隶属于工【gōng】业和【hé】信息化部【bù】的全【quán】国【guó】重点大学。学校由创建于1953年的新中国军工科技最高学府中【zhōng】国人【rén】民【mín】解放军军事工【gōng】程学院(简称“哈军工”)分建而【ér】成,经【jīng】历【lì】了中国人【rén】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yuàn】、华东工【gōng】程学【xué】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lǐ】工大学。学校入选【xuǎn】“双一流”建设【shè】高校,“兵器科学与技【jì】术”学科入选“双一【yī】流”建设【shè】学科;2018年,王【wáng】泽山院士【shì】获得国家最【zuì】高科学【xué】技术奖,同年【nián】,学校成为工信部、教育部、江苏省【shěng】共建【jiàn】高校【xiào】。进入新时【shí】代【dài】、开【kāi】启新征程,学校【xiào】坚持“以人为本【běn】,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bǐng】持“进德修业【yè】,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yáng】“团结、献身、求是、创【chuàng】新”的校风,以【yǐ】服务国家战略需【xū】求、推动【dòng】社会进步【bù】为使命,为党育英【yīng】才、为国铸【zhù】利器,围绕陆海空【kōng】天信融合发展【zhǎn】,向特【tè】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奋勇前进。

办学地点【diǎn】:南京校区(江苏省南【nán】京市孝陵卫【wèi】200号【hào】)、江【jiāng】阴校区【qū】(江苏省江阴市福星【xīng】路8号)。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shēng】,在规定的年【nián】限内【nèi】达到所【suǒ】在【zài】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bù】颁【bān】布的本年【nián】度教【jiāo】育部招生工作文件【jiàn】及招【zhāo】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běn】着【zhe】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hé】评价【jià】,择【z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tiáo】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zǔ】,负责本【běn】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在制订招【zhāo】生计划、招生政策,决【jué】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fā】挥作【zuò】用。

第【dì】七【q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zài】学校纪检监【jiān】察部门的监督【dū】下进行。

第八【b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bàn】公室作【zuò】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xiào】本科【kē】生招生的日常工【gōng】作【zuò】。其【qí】主【zhǔ】要职责是:

(一)执行【háng】教育【yù】部有关【guān】招生【shēng】工作的【de】政策及各【gè】省【shěng】(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chōng】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huá】及【jí】有关规定【dìng】编【biān】制【zhì】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lái】源计【jì】划,制定学校招生【shēng】工作章程;

(三)开【kāi】展【zhǎn】招生宣传、咨询服务【wù】工【gōng】作【zuò】,向考【kǎo】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qíng】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kè】观、公正地完成招生【shēng】录【lù】取工作【zuò】,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zuò】中【zhōng】遇到的各【gè】种问题;

(五)受权组织【zhī】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zuò】,依据《国家【jiā】教育【yù】考试【shì】违规处理办法》对违【wéi】规考生进【jìn】行认定、处理【lǐ】,并将违规【guī】事【shì】实【shí】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jiāo】育部有关【guān】工作【zuò】要求,合【hé】理制订分省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xiào】实【shí】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de】基础上【shàng】,优化生源【yuán】结构,促进区域均【jun1】衡。

第【dì】十条 我校【xiào】年度招【zhāo】生计【jì】划及分省分专【zhuān】业招生计划以各【g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wéi】准。

第十一条 我【wǒ】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shēng】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dàng】比例【lì】,一般不超过110%。按【àn】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dì】十二条【tiáo】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shù】的1%作为预留计划【huá】,主【zhǔ】要用于【yú】调【diào】节各地统考上线【xiàn】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原则【zé】为“集体决策,公【gōng】平公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jí】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shěng】级【jí】招办【bàn】确认的全【quán】国性高考加【jiā】分项目)提【tí】档。我校【xiào】认可经各【gè】省级招【zhāo】办确【què】认的全国【guó】性高【gāo】考加【jiā】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tiáo】件的,只能【néng】取【qǔ】其中幅度【dù】最大的一项分值,且【qiě】不得超过20分。所有【yǒu】高【gāo】考加分项目不适用于【yú】不做分省计划的招【zhāo】生【shēng】类型。

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chéng】绩从高【gāo】分到低分顺【shùn】序录【lù】取并安排【pái】专业,各【gè】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五【wǔ】条 进档考生在投档分相同的情【qíng】况【kuàng】下,若各省(区、市)招【zhāo】生主管部门提供投【tóu】档位次排【pái】序【xù】,则依照【zhào】投档位次排序安排专业;若未提供【gòng】投档位次排序,则依照我校【xiào】规定安排专业(理工【gōng】类考生依次【cì】比较数【shù】学、理综、语文、外【wài】语;文史类考生依次【cì】比较语文、文综、外【wài】语、数【shù】学【xué】。对于实【shí】行【háng】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de】省【shěng】份,依次【cì】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shí】六条 当【dāng】考生填【tián】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调剂到未满额【é】专业(其中按院【yuàn】校专业组进行【háng】志愿填报的进档考生只【zhī】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ruò】不【bú】服从专业【yè】调剂,将予以退【tuì】档【dàng】。

第十七条 根据有【yǒu】关省份招生录【lù】取改革的建议要求【qiú】,制定相应录取【qǔ】方案【àn】。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cǎi】用“专业志愿清”录【lù】取规则【zé】,即在招生【shēng】计划1:1范【fàn】围内按专【zhuān】业志【zhì】愿排队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shěng】(区、市【shì】),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必须符合我校【xiào】选考【kǎo】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tiáo】 按【àn】照顺序志【zhì】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zhì】愿考生【shēng】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xiào】可接【jiē】收非第【dì】一志愿【yuàn】考生【shēng】,按照投档成【chéng】绩择【z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fēi】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zhēng】集志愿。按【àn】照平【píng】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chéng】的计划【huá】也将【jiāng】征【zhēng】集志愿。征【zhēng】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yuán】质量【liàng】好的省份【fèn】完成招生计【jì】划。

第二【èr】十条【tiáo】 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jì】划【huá】、艺术类、内地【dì】西藏高【gāo】中【zhōng】班、内【nèi】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yù】科班、第二学士【shì】学位等【děng】按照教育部、各【gè】省(区、市)和我【wǒ】校制订的【de】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shēng】统一使用生源省(区、市)美术【shù】类统【tǒng】考专业成绩,按照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予以录取【qǔ】。

第二【èr】十一【yī】条 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xué】、第二【èr】学士学位录取的学【xué】生不予专业(类)调整【zhěng】;其【qí】他学生按《南京理工【gōng】大学本科生专业【yè】(类)调整与分【fèn】流管理办法》(南理工教〔2024〕116号)执【zhí】行。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biāo】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zhōng】,轻度色【sè】觉异常(俗称“色【sè】弱”)不【bú】予录取【qǔ】的【de】专业【yè】:化工【gōng】与【yǔ】制药类、环境【jìng】科学与工程类、特种【zhǒng】能源技术【shù】与工程。色【sè】觉异【yì】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lù】取的【de】专业:化【huà】工与制药【yào】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特种【zhǒng】能源技术【shù】与工【gōng】程、应用物理学。

第二十三条 新【xīn】生入校【xiào】后,按照国家【jiā】和学【xué】校有关规定进行入【rù】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shēng】工作有【yǒu】关规定处【chù】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dìng】及江【jiāng】苏省物【wù】价局核【hé】定标准【zhǔn】收【shōu】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我校【xiào】为家【jiā】庭经济【jì】困难新生设立入学【xué】“绿色通道”,实行“国【guó】家【jiā】助学贷款、奖【jiǎng】学金、勤工助【zhù】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shī】,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xué】生因【yīn】家庭经济【jì】困难【nán】而辍学”的承诺,保【bǎo】证【zhèng】每一位新生【shēng】能够【gòu】顺利报到入学。

第二十六条  第二学士【shì】学【xué】位学制【zhì】2年,其他本科专业标准学【xué】制4年。学【xué】生根据录取专【zhuān】业分阶段在相应校区就读【dú】。

第二十七条【tiáo】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njust.edu.cn/,咨【zī】询电话:400-110-2882,微信公众号:南【nán】京理工【gōng】大学招【zhāo】生办。监【jiān】督电话:025-84315186。

附 则

第二十八条【tiáo】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jī】构或个人进行招生【shēng】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guī】定外的任何费【fèi】用【yòng】。以【yǐ】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xuān】传【chuán】等活动的中【zhōng】介机构或个人,我【wǒ】校保留【liú】依法追究【jiū】其责【zé】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tiáo】 本【běn】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méi】体【tǐ】节【jiē】选公布【bù】的章程内容【róng】,如理解有误,以【yǐ】我校公布【bù】的完整的招生【shēng】章程【chéng】为【wéi】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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