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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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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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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gāo】考招生工【gōng】作【zuò】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xué】校【xiào】和考生的合法权【quán】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fǎ】》《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guī】定,结合广【guǎng】东职【zhí】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jì】情况【kuàng】,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坚持公【gōng】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kāi】透明,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考核【hé】、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取【qǔ】。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jì】检监察部门、考生【shēng】、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3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禅城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20号;邮政编码:528041

高明校区:佛山【shān】市高明区西江新【xīn】城学府路【lù】8号;邮政编码:528500

南【nán】海校【xiào】区【qū】: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教【jiāo】育路31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jié】)业颁证【zhèng】:对取得我【wǒ】校学籍,在规定年限【xiàn】内达到【dào】所【suǒ】在专业【yè】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职业技术学【xué】院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导和【hé】相关职能部门负【fù】责人【rén】、学校教【jiāo】师、学生及校友代表【biǎo】组【zǔ】成的【de】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yǒu】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xué】校【xiào】招生章【zhāng】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shī】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zhěng】专业招生计【jì】划,组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diào】处理【lǐ】招生工作中的【de】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dǎo】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其【qí】主【zhǔ】要职责【zé】是根据学校的【de】招【zhāo】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de】规定,主动【dòng】接【jiē】受纪检监察部门【mén】和社会的监【jiān】督【dū】。

第【dì】十三条  学【xué】校设立【lì】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chá】部门【mén】组成的【de】考试招生监察【chá】小组,对【duì】招生【shēng】工作【zuò】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jiān】成立信访组,安排【pái】专人【rén】负责考生【shēng】和【hé】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w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yào】求【qiú】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běn】校开【kāi】展“三二【èr】分段【duàn】专升【shēng】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mù】”。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tóng】育人【rén】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shēng】,与学校【xiào】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qǔ】,单独院校【xiào】专业【yè】组招生,单独【dú】编班。试【shì】点专【zhuān】业【yè】实验【yàn】班【bān】学生按五年人才培【péi】养方【fāng】案要求,完成三年高【gāo】职学段学【xué】习,各项【xiàng】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de】,获得学校普通高职【zhí】(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bá】考核合格的【de】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kē】高校试点专【zhuān】业学【xué】习【xí】两年【nián】,符合【hé】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dé】协同育人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yè】证书和学位证书【shū】。非实验班学生,不【bú】得【dé】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xí】。具体【tǐ】合作本【běn】科【kē】高校及专【zhuān】业如【rú】下:

1.服装【zhuāng】设计与【yǔ】工艺专业【yè】与惠州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zhuān】业联【lián】合开展“三【sān】二分段专【zhuān】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

2.针织技术与针织服装专业与惠州学院【yuàn】服装设计【jì】与工【gōng】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duàn】专升【shēng】本协同【tóng】育人【rén】项目【mù】”;

3.服【fú】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与【yǔ】惠州【zhōu】学院服装与服饰【shì】设计专业联合开【kāi】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mù】”;

4.大数据与会【huì】计专业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yuàn】会【huì】计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èr】分段专升本【běn】协同育人【rén】项【xiàng】目【mù】”;

5.机电【diàn】一体【tǐ】化【huà】技术专业与广东石【shí】油化【huà】工学院机械设计制【zhì】造及其自【zì】动化专业联合【hé】开展“三二分【fèn】段专升【shēng】本协同育人项目”;

6.物联网应用技术【shù】专【zhuān】业【yè】与【yǔ】嘉应学院物联网工程专业【yè】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

7.艺术设计专业与韶关【guān】学院环境设计专业联合【hé】开展【zhǎn】“三二【èr】分【fèn】段【duàn】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xiào】负责、招【zhāo】办【bàn】监【jiān】督”的【de】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shěng】(区、市)招生【shēng】办【bàn】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běn】着公开、公平【píng】、公正【zhèng】的原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měi】劳【láo】,择优【yōu】录取【qǔ】。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huì】按照【zhào】普【pǔ】通类(历史类、物【wù】理【lǐ】类),艺体类【lèi】(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huá】定的录【lù】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tiáo】 在广【guǎng】东省报考本专科【kē】层次院【yuàn】校及专业,计【jì】入【rù】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shì】科【kē】目【mù】对应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shì】科【kē】目须合格。具体要求【qiú】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作文件【jiàn】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zài】思想政【zhèng】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kāng】状况检【jiǎn】查【chá】合格【gé】、统考成【chéng】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de】情况下【xià】,依据【jù】考生成绩、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lù】取。

第二十二条【tiáo】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dàng】后,实行“专业【yè】志愿优【yōu】先”原则【zé】,根据考生填【tián】报专业【yè】志愿顺序【xù】,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位【wèi】情况【kuàng】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录取。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pái】位【wèi】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sān】条 艺【yì】体类统【tǒng】考专业分档时【shí】,根据各省(区、市)投【tóu】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zhuān】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zhuān】业志愿【yuàn】优【yōu】先【xiān】”原【yuán】则,根据考生所填报【bào】专业志【zhì】愿顺【shùn】序,按考【kǎo】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tóu】档总分【fèn】相同时,按照考【kǎo】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xiū】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běn】校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分的省【shěng】(区、市)艺体类统考专业录取的同分点处【chù】理办法: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在考生符【fú】合专业要求【qiú】的基【jī】础上,合成综合分【fèn】(综合分=高【gāo】考【kǎo】文化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jì】×60%),对投出的考生档【dàng】案【àn】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合成的【de】综合分从高分【fèn】到低分【fèn】的【de】顺序择优录取。若【ruò】总分相【xiàng】同,术【shù】科成【chéng】绩高者优先录【lù】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tián】报【bào】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专业调【diào】剂【jì】,按考【kǎo】生投【tóu】档【dàng】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zhuān】业组内计【jì】划【huá】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shēng】不服【fú】从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语语种考【kǎo】生需【xū】慎重【chóng】报考。

第二十【shí】六条【tiáo】 有关加【jiā】分【fèn】或照顾录取政策【cè】,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录【lù】取考【kǎo】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jiāo】育部、卫生部【bù】、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rén】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zhāo】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yǐ】肝项目【mù】检测有关问题【tí】的通【tōng】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háng】。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gòu】自【zì】理,符合所【suǒ】报专【zhuān】业要【yào】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对考【kǎo】生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公布【bù】的招生【shēng】专业【yè】目【mù】录。

第二十【shí】八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xiào】以【yǐ】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tǐ】检【jiǎn】工【gōng】作指导意见》、《教育部【bù】办公【gōng】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xué】生入学【xué】身体【tǐ】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为【wéi】依据,对新生身体健【jiàn】康【kāng】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chá】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dú】已录取【qǔ】专业【yè】者【zhě】,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zhuǎn】专业或取消【xiāo】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qǔ】的【de】考生,须【xū】在【zài】规定时间内办理【lǐ】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gè】月内【nèi】,将对学生进行【háng】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fù】查。对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yǒu】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zhě】,将【jiāng】按规定【dìng】取【qǔ】消学【xué】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guān】于【yú】调【diào】整公办普通高校【xiào】学费【fèi】的通知》(粤发改【gǎi】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dōng】省发展【zhǎn】改革委 广东【dōng】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zhì】收【shōu】费 管【guǎn】理办法(2021年修订【dìng】)>的通【tōng】知》(粤发【fā】改【gǎi】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kē】类专业、早期教育【yù】专业【yè】学费 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fèi】 6410元/生·学年;艺术【shù】类专业、学前教育、艺术教育专业学费 10000元/生【shēng】·学【xué】年;商务英语专业学分互认项目学费18000元/生·学年;数字媒体艺术设【shè】计【jì】专业学分互认项目学费18000元/生·学【xué】年;化【huà】妆【zhuāng】品技术专业中【zhōng】外合作办学【xué】项【xiàng】目学费【fèi】16000元【yuán】/生【shēng】·学年;住宿费800~1500元【yuán】/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xué】金【jīn】、助学金等【děng】助学【xué】措施按【àn】照教育部、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11534

传    真【zhēn】:0757—83311534

电子邮箱:gdzyxxgk@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pt.edu.cn/zs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室

联 系 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757-83312696

电子邮箱:jjs@gdp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三十五【wǔ】条【tiáo】 本章【zhāng】程经学校校【xiào】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tōng】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kē】招生【shēng】工【gōng】作,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

第【d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guǎng】东职【zhí】业技术学【xué】院授权广【guǎng】东【dōng】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yǔ】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chéng】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de】规定不一致,则以【yǐ】国家【jiā】和各省(区、市)的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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