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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8:27:26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备网      纠错

2024年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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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zhāo】生行【háng】为,维护考生合【hé】法权益【yì】,根据《中【zhōng】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国务院关于【y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gǎi】革的【de】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xué】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qiáng】公【gōng】安【ān】机【jī】关【guān】人【rén】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yuàn】校公安【ān】专【zhuān】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jiàn】》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hé】学院实【shí】际,制定【dìng】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警【jǐng】官职业【yè】学【xué】院【yuàn】全【quán】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shēng】工作。

第三条  学院【yuàn】招【zhāo】生工作突出政【zhèng】治标准,遵循公【gōng】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的原【yuán】则,坚【jiān】持【chí】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wén】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jiè】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一)学院代码:4163012852

(二)办学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专科

(四)学院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建新巷22号

(五)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971—8232355

监督电话:0971—8249343

传    真【zhēn】:0971—8231396

邮   箱:qhjgzyxyzsjy@126.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与就业指导领导小【xiǎo】组,全面领【lǐng】导招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下设【shè】办公室在学生处(团委【wěi】)。

第六条  学生处【chù】(团委)招生就业指导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gōng】作的常设机构【gòu】,负责【zé】学【xué】院的招生【shēng】工作【zuò】。

第七条【tiáo】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duì】招生工作【zuò】实施【shī】全【quán】面监督,监督【dū】办公室设在学【xué】院纪检监察处【ch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shū】性,学【xué】院公安【ān】专业招生【shēng】计划需报【bào】请青【qīng】海省公安厅【tīng】核准后,报青海省教育厅,女生计【jì】划数不超【chāo】过公安【ān】专业招生【shēng】计【jì】划数【shù】的【de】15%。普通(非公安)专业招【zhāo】生计划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办【bàn】学条件、生源状况【kuàng】等统筹编制。

招生专业计划最终以省教育厅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九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rè】爱祖【zǔ】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zhōng】国【guó】特色社会主【zhǔ】义【yì】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ān】工作,热【rè】爱人民公安事【shì】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ān】全【quán】和【hé】社会稳【wěn】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源地为青海省;

(七)考生须达到青海省专科控制分数线

(八【bā】)具【jù】有良好的【de】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pǐn】行,符合公安【ān】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zhuān】业招生政治【zhì】考察条件【jiàn】;

(九)具有良好的身【shēn】体条件和心【xīn】理【lǐ】素质,符合公【gōng】安【ān】普【pǔ】通高等院校公安专【zhuān】业招生面试、体能测评和【hé】体检标准。

第十条  报考普通【tōng】(非公安)专业的【de】考生条件:应取【qǔ】得【dé】2024年【nián】高考资【zī】格,须达到当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jí】病和【hé】严重慢性病),品德【dé】良好,作风【fēng】正派,遵纪守法【fǎ】,能够适应学院警务化管【guǎn】理【lǐ】要【yào】求。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综合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biāo】准(试行)》《公务【wù】员录用体检特【tè】殊标【biāo】准【zhǔn】(试【shì】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shēng】、身高低于1.50米【mǐ】的女生和残疾考【kǎo】生【shēng】慎报。

第十【shí】一条  报考公安【ān】专【zhuān】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yī】招生【shēng】考试,且须参加由【yóu】青海省公安【ān】厅统【tǒng】一【yī】组织的政【zhèng】治考察、面试【shì】、体【tǐ】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píng】结论中有【yǒu】一【yī】项【xiàng】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tiáo】  政治考察的项【xiàng】目和标【biāo】准参照公安【ān】机【jī】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十三条【tiáo】  面试主【zhǔ】要【yào】从报【bào】考动机【jī】、思维表【biǎo】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lì】等方面进行测【cè】试,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jiē】受公安院校【xiào】教育和从事公安【ān】工作。

第十四【sì】条  体检的项【xiàng】目和标准:参照【zhào】《公务员录用体检【jiǎn】通用标准(试行)》《公【gōng】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安机【jī】关录用【yòng】人【rén】民警察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同时,还【hái】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chóng】:男性体重指数(单【dān】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jì】算【suàn】时四舍【shě】五【wǔ】入保留小数【shù】点【diǎn】后一位,下同),女性【xìng】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wài】观:无少白【bái】头,无胸【xiōng】廓畸形,无【wú】脊【jǐ】柱【zhù】侧【cè】弯、驼背【bèi】,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xī】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bú】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gōng】完全消失的【de】扁平足,身体【tǐ】无【wú】影【yǐng】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yè】臭,无纹【wén】身,共同性【xìng】内、外斜视不超【chāo】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shù】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shí】五条【tiáo】  体能测评的【de】项【xiàng】目和标准,按【àn】照《国家学生体【tǐ】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dìng】)》的【de】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mǐ】跑。可测次数【shù】:1次,合格标【biāo】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lì】定跳远。可测【cè】次数:3次,合【hé】格标【biāo】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cì】数:1次,合格标准【zhǔn】:男性≤4分35秒【miǎo】,女性【xìng】≤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shàng】(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nán】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xiàng】目应当全部进行测【cè】评。其中,有3个及【jí】以上【shàng】达标【biāo】的,体能测评结论为【wéi】合格。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以公安部或省公安厅公布的招生条件为准。

第十六条  报考普通(非公安)专业【yè】的考【kǎo】生不【bú】参加【jiā】上述政【zhèng】治考察、面试、体【tǐ】检、体【tǐ】能测【cè】评。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批次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为【wéi】准,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xiǎng】后【hòu】续【xù】批【pī】次【cì】的录取。

(二【èr】)根据【jù】教育部【bù】和公【gōng】安部关于公安【ān】院校公安专业【yè】招生有关规定【dìng】,公安专业【yè】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15%。

(三)公【gōng】安专业分科类、性别【bié】按照招生【shēng】计【jì】划【huá】实【shí】行1:1投档,按照【zhào】“志愿优先【xiān】、成绩排序”的原【yuán】则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

(二) 按照“志愿【yuàn】优先、成【chéng】绩排序”的原则录【lù】取【qǔ】,优先录取第一【yī】志愿(A志愿)的考生,第【dì】一志【zhì】愿【yuàn】(A志愿)线上生【shēng】源不足【zú】时,方录取第二志愿(B志愿)的考生【shēng】,依次类【lèi】推。当考【kǎo】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fú】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yōu】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jì】到招生计划尚未【wèi】完【wán】成的专业【yè】;若【ruò】不服【fú】从专业【yè】调剂【jì】,则做退档【dàng】处理。

(三)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dān】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jù】。若考【kǎo】生投档分【fèn】数相【xiàng】同【tóng】,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lèi】考【kǎo】生依次比【bǐ】较语文【wén】、文【wén】科综合、数学和【hé】外【wài】语成绩;理工类考【kǎo】生依次比较【jiào】数学、理科综合、语文【wén】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gǎi】革省【shěng】(市)考生【shēng】依次比较语文、数学【xué】、外语、选考3科总分。

(四)对报考外【wài】语语种不限制,但学院外【wài】语教学只安【ān】排英语【yǔ】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shēng】谨慎填【tián】报。

(五)实行高考综【zōng】合改革【gé】的省【shěng】(市、自【zì】治区【qū】)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zì】治区)有【yǒu】关【guān】规定和我院设定的选考科目要【yào】求与录【lù】取【qǔ】规则执行。

第十九【jiǔ】条  对【duì】符合加分或降分条【tiáo】件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zhì】区)招【zhāo】委【wěi】会规定【dìng】执行。

第二十【shí】条  当生源【yuán】不【bú】足时,我院可根据实【shí】际【jì】情【qíng】况对招生专业计划予以调整。

第七章  入学与复审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到校办【bàn】理入学手【shǒu】续。特【tè】殊【shū】情【qíng】况不能按期【qī】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wéi】自行放弃入【rù】学资格。

第【d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zǔ】织【zhī】开展【zhǎn】并完成学【xué】生【shēng】的考察复审和体检复查工作。对复检不合格或其【qí】他【t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guān】规定【dìng】取【qǔ】消【xiāo】入学资【zī】格。复审复查【chá】合【hé】格的,予以注册【cè】学籍。

第八章  管理与就业

第二十三【sān】条  学院【yuàn】按照公安部《公安院【yuàn】校警务化管理规定》要求【qiú】,坚持从【cóng】严治警、从严治校方针,严【yán】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gé】训【xùn】练、严【yán】格纪律【lǜ】,实【shí】行警务化管理。

学院公【gōng】安专业、普通【tōng】(非公安)专业学生【shēng】均实行警【jǐng】务化管理。普通(非【fēi】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zhuǎn】入【rù】公安专业学【xué】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xiǔ】费、教材费等费【fèi】用。按【àn】照青海省发展【zhǎn】和【hé】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tīng】、青海省教育厅《关于【yú】调整青海省【shěng】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shì】项的通知》(青发改【gǎi】价【jià】格〔2023〕628号),学院【yuàn】公安专业学费收费:5000元/生【shēng】/学年(参【cān】照【zhào】高等职【zhí】业院【yuàn】校【xiào】公安【ān】艺术类标【biāo】准),普通(非公安)专业【yè】学【xué】费收费:4300元/生/学【xué】年【nián】(参照高等职业【yè】院校文史类标准【zhǔn】);所【suǒ】有【yǒu】专业住【zhù】宿费:600元/生/学年;所有专业教材【cái】费:500元/生【shēng】/学年。

第二十【shí】五【wǔ】条  学院实【shí】行奖学金制度,依【yī】据学生综合考核成绩可享【xiǎng】受【shòu】相【xiàng】应等级奖学金。并根据国家及省【shěng】教育厅有关精神【shén】,对贫【pín】困学生【shēng】给【gěi】予国家或省级贫困生【shēng】助【zhù】学金。学院设有四个等次的校内奖【jiǎng】学金【jīn】,单项【xiàng】最高奖金为6000元。

第二十六【liù】条【tiáo】  学院依据国家政【zhèng】策建有【yǒu】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xì】,通过【guò】国家奖学金、国家【jiā】励志奖【jiǎng】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yuán】地助【zhù】学贷款、勤工【gōng】助学、困难补助【zhù】等多种渠【qú】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顺利完成学【xué】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xiào】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àn】规【guī】定的全【quán】部课程【chéng】,符合【hé】毕业要【yào】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普通高【gāo】等【děng】教育专科【kē】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ān】专业毕【bì】业生【shēng】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文件【jiàn】精【jīng】神和青【qīng】海省关于公安机关面【miàn】向公【gōng】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shēng】招录人民警察的【de】有【yǒu】关规定,经笔试、面【miàn】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hé】格的录用【yòng】为【wéi】公安机关人民警【jǐng】察。

普通(非公安【ān】)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dìng】政策,由学院推【tuī】荐、双【shuāng】向选择、自主【zhǔ】择业【yè】、自【zì】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qhjyedu.com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施【shī】“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zuò】的有关政【zhèng】策和规定【dìng】,自觉【jiào】接受社会监【jiān】督。学院不委托任何【hé】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yǔ】招生录【lù】取挂钩的【de】乱收费【fèi】行为,严【yán】肃查【chá】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lù】取资格的【de】行为。

第三十一条【tiáo】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guī】、政策【cè】文件【jiàn】不【bú】一致的【de】,以有【yǒu】关法律【lǜ】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tiáo】  本章程未【wèi】尽事宜,由学院招生【shēng】与就【jiù】业指导领【lǐng】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