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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海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24:26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青海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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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fǎ】》《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gòng】和国职业【yè】教育【yù】法》以及教【jiāo】育部、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chéng】是学校向【xiàng】社会【huì】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xiàng】关信息的【de】最主要形【xíng】式【shì】,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zuò】和录取【qǔ】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青海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标识码:4163012973

学校举办者:青海省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教育厅

教学校区地址:

城北【běi】校区:青海省西宁【níng】市城北区生物园区【qū】经二路66号,邮【yóu】政编码:810016

同安校【xiào】区:青海省西宁市【shì】城中区城南新区同安路52号【hào】,邮政【zhèng】编【biān】码:810021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概况

青海职业技术【shù】大学【xué】是一所以工为主,工【gōng】、管、农、商协调发展的本科【kē】层次职【zhí】业学校,专【zhuān】业涵【hán】盖交通运输、装【zhuāng】备【bèi】制造、电子与信息、旅游等10大【dà】类,6个【gè】全日【rì】制本科【kē】招生专业,36个全日制专【zhuān】科招生专业【yè】。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职责与监督机制

第五【wǔ】条【tiáo】 学校设立由校【xiào】领导和相关【guān】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lù】取工作【zuò】领导【dǎo】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zuò】领【lǐng】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yù】部和青海省教育招生考【kǎo】试院有关招【zhāo】生政策,组【zǔ】织【zhī】管理招生工作【zuò】的具体实施,审议、决【jué】策本科和专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dà】事项。

招生办公室是【shì】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lù】取工【gōng】作的常【cháng】设机构【gòu】,负【fù】责学校【xiào】本科和专科招生录取的【de】日常工作。

1.制【zhì】定学校本科和专科招生简章、招生【shēng】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及【jí】招生【shēng】方案、开展招生宣【xuān】传和咨询【xún】工作【zuò】,解决考【kǎo】生和家长咨询招【zhāo】生录【lù】取【qǔ】的相【xiàng】关问题;

2.根据教育部【bù】和【hé】青海省【shěng】教育【yù】厅核准的年度本科【kē】、专科招生规【guī】模及有关【guān】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组织实施本科、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4.协助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生【shēng】录【lù】取工作在学【xué】校纪检监察部【bù】门监【jiān】督下进行,同【tóng】时接受社【shè】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tiáo】  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准【zhǔn】下达的【de】具体【tǐ】招生专业、招生计【jì】划【huá】数【shù】,按照规定时间编制来源计划并上报省级主【zhǔ】管部门,具【jù】体分省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以【yǐ】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xiá】市)普通【tōng】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bā】条  学【xué】校根据在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的招生计划和【hé】生源情况确定【dìng】调档比例【lì】。按照【zhào】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tóu】档【dàng】的批次,调档比【bǐ】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xué】校按照【zhào】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shēng】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diàn】子【zǐ】档案信息【xī】作为录取新生的【de】依据。

第九条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gǎi】革省份,考生须符合【hé】学校各专【zhuān】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gòng】的考【kǎo】生【shēng】电子档【dàng】案信息作为录取新【xīn】生的依据【jù】。

第十条  按照平【píng】行志愿投【tóu】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zú】,按【àn】照省级招生考试【shì】机构的统【tǒng】一【yī】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réng】不【bú】能完成计【jì】划,将按照招生计划【huá】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háng】调整;按照顺序志愿【yuàn】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huò】计划类【lèi】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yuán】数不足【zú】时,可接收【shōu】非【fēi】第一志【zhì】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hé】条件的非【fēi】第一志愿考【kǎo】生【shēng】生源【yuán】仍【réng】不足时,按照【zhào】省【shěng】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pái】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严格执行国【guó】家招生政策和【hé】纪【jì】律,坚【jiān】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本【běn】科层【céng】次:对进档【dàng】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zūn】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专【zhuān】业【yè】之间无分【fèn】数级差)。专科层次:对进【jìn】档【dàng】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tóu】档【dàng】成绩【jì】从高【gāo】分到低分择优录取【qǔ】(专业之【zhī】间无【wú】分数【shù】级差)。

对录【lù】取【qǔ】工作中【zhōng】出现考【kǎo】生总分相【xiàng】同时,文史类/历史类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xù】录取;理工类/物理类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对所填【tián】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fǎ】满足时,若服【fú】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它【tā】专业【yè】中【zhōng】进行调【diào】剂;若不服从专【zhuān】业调剂,学校以退档处【chù】理【lǐ】。

第十二条【tiáo】  考生所【suǒ】在省有相关【guān】录取排【pái】位【wèi】(或【huò】投档【dàng】排位)规则,按该省排位规【guī】则择优录取。

考【kǎo】生高【gāo】考成绩(含【hán】政【zhèng】策性加分)相同时,但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pái】位,则按【àn】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jì】从【cóng】高【gāo】到低排【pái】序择优【yōu】录【lù】取:

实行【háng】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xù】:文史类为文科综【zōng】合【hé】、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理工【gōng】类为【wéi】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fèn】的【de】单科顺序:历【lì】史类为语文、数学、外【wài】语、首【shǒu】选科目、第一高分【fèn】再【zài】选【xuǎn】科目、第二高分【fèn】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xué】、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fèn】再选科目、第二高分【fèn】再选科目【mù】;

实行【háng】“3+3”选科模式【shì】省份的单科顺【shùn】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gāo】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kē】目【mù】、第三【sān】高分选考科目【mù】。

第【dì】十【shí】三条  学【xué】校执行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的加分或【huò】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kāng】委和中国【guó】残【cán】疾人联合【hé】会印发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zuò】指导意见》及有关补【bǔ】充【chōng】规【guī】定执行。

第十【shí】五条 报考高【gāo】职院校【xiào】单考单招【zhāo】科【kē】类的考生【shēng】只【zhī】允许参加【jiā】当【dāng】 年春季单考单招,已被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shēng】,不能再参加青海省当年【nián】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全国统一考【kǎo】试,入校【xiào】后不允许更换专业;报考过普通文【wén】史【shǐ】、理工类未被单考单【dān】招【zhāo】录取【qǔ】的考生可继续参【cān】加【ji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全【quán】国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录【lù】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xiá】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xué】校招生办公【gōng】室寄发《录取通知【zhī】》,按《新生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时间和【hé】地点报到【dào】。逾期未报【bào】到者,作自行【háng】放弃入学资【zī】格【gé】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hòu】,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chá】,复查中【zhōng】发【fā】现学【xué】生存在弄虚作假、徇【xùn】私舞弊或其他违【wéi】纪违规【guī】行为【wéi】者【zhě】,取消【xiāo】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本科、专科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biāo】准根据《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bàn】普通高等【děng】学校学费【fèi】收费标准【zhǔn】有【yǒu】关【guān】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 628 号【hào】)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本科【kē】:工科类专业5200 元/生.学年、文【wén】史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

专科:理工类专业4700元/生【shēng】.学年、文史【shǐ】类【lèi】专业4300元【yuán】/生.学年【nián】。

住宿标准:住宿费用【yòng】根据【jù】不同住宿条件【jiàn】执【zhí】行不【bú】同标准,800-12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dì】十九条  奖学金、助学【xué】金【jīn】、生源【yuán】地助学贷款【kuǎn】及勤工助学按照【zhào】教育部、青【qīng】海省教育厅和学校【xiào】相【xiàng】关规定执行。学校【xiào】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dào】时开【kāi】辟“绿色通道”办理入【rù】学手续。

第八章 招生录取咨询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录取查询通过以下方式

录取方式:网上远程录取

招生咨询电话:0971—5507606  5133582

学校网址:http://www.qhct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qhctc.edu.cn

电子邮箱:qhjzyzss@163.com

通【tōng】讯地址:青海省西【xī】宁市城北区【qū】生物园区经二路66号【hào】,邮政【zhèng】编码:810016

第二十【shí】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guò】程中,学【xué】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wéi】考生【shēng】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招生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chéng】适【shì】用于学校2024年招生工【gōng】作【zuò】,自发布【bù】之【zhī】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xiào】以往有关【guān】招【zhāo】生录取【qǔ】工作【zuò】的政策、规定与本【běn】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zhāng】程为准【zhǔn】。

第【dì】二十四条  本章程【chéng】由青【qīng】海职业技术大学招【zhāo】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yǒu】与国家【jiā】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shēng】政【zhèng】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xiá】市【shì】)的招生主【zhǔ】管部门制定【dìng】的招【zhāo】生政策为【wéi】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