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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4:21:13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本【běn】文为大家整理的【de】是2024年深圳技术【shù】大学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xué】类型、办【bàn】学层次、招生【shēng】计划、报【bào】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xué】金【jīn】、学校【xiào】地【dì】址等信息,以下【xià】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深圳技术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hé】法【fǎ】权益,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f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jí】教育部【bù】、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广【guǎng】东省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技【jì】术大学招生工【gōng】作实【shí】际情况,特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坚持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dé】智体美劳全【quán】面考核【hé】、综合【hé】评价【jià】、择优【yōu】录【lù】取。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jiè】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55

第【d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shēn】圳市坪山【shān】区兰田路3002号;邮【yóu】政编码:5181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专业【yè】毕(结)业【yè】要【yào】求者,颁发深圳【zhèn】技【jì】术大【dà】学【xué】普【pǔ】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条【tiáo】  学【xué】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néng】部门【mén】负【fù】责人、学校教师及学生组成的招【zhāo】生委员会,全【quán】面贯彻【chè】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shěng】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学【xué】校招生章【zhāng】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zé】,确定招生规模【mó】和调整专业招【zhāo】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的【de】具体实施【shī】,协调【diào】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dì】十二条  学【xué】校【xiào】招生办公室为【wéi】学校招生委【wěi】员会的【de】执【zhí】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shì】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zǔ】织招生宣传【chuán】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rì】常【cháng】事务。招【zhāo】生【shēng】工作人员必须严格【gé】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dòng】接受纪检监察部门【mén】和社会的【de】监督【dū】。

第十三条  学校【xiào】设立【lì】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chá】部【bù】门【mén】组成【chéng】的考试【shì】招生监【jiān】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jiān】成立【lì】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kǎo】生和【hé】社【shè】会的信访、申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以生源【yuán】省【shěng】(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èr】、其他省(区、市【shì】)列普通类、文史【shǐ】(历史)类、理工(物理)类本科第一批(或重点【diǎn】本科批、或【huò】本科批)录【lù】取;

三、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规定确定。

第【dì】十【shí】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shēng】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shěng】(区、市【shì】)公布【bù】的专业目【mù】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shēng】计划总【zǒng】数的1%用于生【shēng】源质量调控及解【jiě】决考生专【zhuān】业服从调剂【jì】而需【xū】要【yào】增加【jiā】计划等问【wèn】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dìng】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取体制【zhì】,严【yán】格遵守教育部、省(区【qū】、市)招生【shēng】办公室的有关【guān】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公开、公平【píng】、公正的原则,以【yǐ】考【kǎo】生高考成绩为【wéi】基本依据【jù】,综合衡量德【dé】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取【qǔ】。

第十七【qī】条  在省(区、市【shì】)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wén】史(历【lì】史)类、理工【gōng】(物理)类、艺术类分【fèn】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běn】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rù】高考【kǎo】总成绩的3门普通【tōng】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shuǐ】平合【hé】格【gé】性考试【shì】科【kē】目须【xū】合格【gé】。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dāng】年招生录【lù】取工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xiào】可根据各省(区、市)招【zhāo】生办【bàn】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tiáo】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kuàng】检查合【hé】格、统考成绩【jì】达【dá】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tí】档【dàng】要求的【de】情况【kuàng】下【xià】,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yōu】录取【qǔ】。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文史(历【lì】史)类【lèi】、理【lǐ】工(物理)类【lèi】专业分【fèn】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yōu】先”的录取原【yuán】则,根据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wèi】高的【de】考生的【de】第【dì】一【yī】专【zhuān】业【yè】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zhú】一查看【kàn】该生的【de】后续【xù】专业志愿。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xiàng】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de】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分档时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qū】、市)考生投档总【zǒng】分相同,如有相关【guān】规则,则按该省(区、市)规定执行,其他省(区、市)按考生单【dān】科顺【shùn】序及分【fèn】数从高【gāo】到低排序【xù】择优【yōu】录取【qǔ】,单科成【chéng】绩的【de】排列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wén】。

第二十二条  艺【yì】术类统考【kǎo】专【zhuān】业分档时【shí】,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hé】专业要求的基础【chǔ】上,实行“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成【chéng】绩排位在【zài】前【qián】的考生,再【zài】录取投档成绩【jì】排【pái】位在后的考【kǎo】生。考【kǎo】生【shēng】投档【dàng】成【chéng】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xiān】录取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成绩折【shé】算【suàn】按各省(区、市)录取文【wén】件规【guī】定【dìng】执行。

在无排位【wèi】或排位【wèi】分的【de】省(区、市)考【kǎo】生投档成绩相同【tóng】,如有相关规则【zé】,则【zé】按该省(区【qū】、市)规定执行【háng】,其他省(区、市)按考生单项成绩顺序【xù】及分数【shù】从高到低【dī】排【pái】序择【zé】优录取,单【dān】项【xiàng】成绩【jì】的排列顺序为:术科统考总分、文化【huà】课总分、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de】所有【yǒu】专【zhuān】业志愿均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àn】考生投【tóu】档【dàng】总分(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zhuān】业要求的专业录取【qǔ】;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shì】不符合【hé】计划有【yǒu】空额专【zhuān】业相关要求的,作退【tuì】档【dàng】处【chù】理。

第【d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xué】为英语、德语、日语,其他语种【zhǒng】考生需慎重报考。学校【xiào】商学院招生【shēng】专【zhuān】业的专业课程采用全【quán】英【yīng】文授课【kè】模【mó】式【shì】。

第二十五条  有关【guān】加分或照顾录【lù】取政【zhèng】策【cè】,在各【gè】省(区【qū】、市【shì】)执【zhí】行各省(区、市【shì】)招【zhāo】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shì】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fú】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lù】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děng】条件【jiàn】下优【yōu】先录取。对考生学【xué】业水【shuǐ】平成绩的要求【qiú】,按各省(区【qū】、市)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lù】取【qǔ】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jiāo】育【yù】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lián】合【hé】会颁布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jiǎn】工作【zuò】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yù】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tǐ】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xué】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háng】。对【duì】于【yú】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néng】够自理,符合所报【bào】专业【yè】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zhǔn】,予以正常录取【qǔ】。交通运输【shū】、生物医学【xué】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应【yīng】用物理学【xué】、光电【diàn】信【xìn】息【xī】科学【xué】与【yǔ】工程、智【zhì】能感知工程、药学、中药学、口【kǒu】腔【qiāng】医【yī】学技术、生物制药、艺术与【yǔ】科技、环境设计、新媒体【tǐ】艺【yì】术【shù】、服装与服饰设【shè】计专业不招色盲。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学【xué】生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xiàng】目检【jiǎn】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进行复【fù】查【chá】,对经复查【chá】不符合体【tǐ】检要求或不宜就【jiù】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lǐ】,予【yǔ】以【yǐ】转专业【yè】或取消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二十八【bā】条  经学校夏季【jì】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考【kǎo】生,须在规定时【shí】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shǒu】续,逾期未注【zhù】册者,作自行放【fàng】弃入学【xué】资格【gé】处理。

第二十九条【tiáo】  新生入学三【sān】个【gè】月内,将【jiāng】对学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miàn】的复查。对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chéng】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huò】其他违纪违规行【háng】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shěng】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zhèng】厅【tīng】 关于印发<广东【dōng】省普通高等学【xué】校学分制收费【fèi】管理办【bàn】法(2021年修订)>的通【tōng】知》(粤【yuè】发改规【guī】〔2021〕10号)公【gōng】布的标准执行。学校学费【fèi】(不含书本费)按学分制收费【fèi】,各专【zhuān】业【yè】每学年平均收费情况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yī】条  国【guó】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àn】照【zhào】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yù】厅和学【xué】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3256666

传  真:0755-23256665

电子邮箱:zsb@szt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zt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ztu.edu.cn

第三【sān】十【shí】三条  学【xué】校纪检【jiǎn】监察室负责监察【chá】、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bìng】接受【shòu】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23256248

传  真:0755-23256248

电子邮箱:jijianjiancha@szt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gōng】会【huì】议【yì】讨【tǎo】论【lùn】审查通过,适用【yòng】于学【xué】校2024年【nián】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技术大学授权深【shēn】圳技【jì】术【shù】大【dà】学招【zhāo】生办【bàn】公室解【jiě】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yǐ】国家和【hé】各省(区【qū】、市【shì】)的规定为【wéi】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