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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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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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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行【háng】,切实维【wéi】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yù】法【f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规【guī】定,结合广州工【gōng】商学院招生工【gōng】作实际情况,制【zhì】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坚持【chí】德智体美【měi】劳全面【miàn】考核【hé】、综【zōng】合【hé】评【píng】价【jià】、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zuò】接受【shòu】学校【xiào】纪【jì】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zhōu】校区):广州市花都区【qū】狮岭南环路28号;邮政【zhèng】编【biān】码:510850

佛山【shān】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píng】镇【zhèn】三花路【lù】166号【hào】;邮政编码: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tiáo】  毕(结)业颁证【zhèng】:对取得我校学【xué】籍,在规定【dìng】年【nián】限【xiàn】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bì】(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工【gōng】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就【jiù】读广州工商学院东北州立【lì】联【lián】合【hé】科【kē】技学院的学生【shēng】,符合双方学【xué】位授予要求的将【jiāng】同时授予广州【zhōu】工商学院【yuàn】和东北【běi】州立大学两校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能部【bù】门负责人、学校教师【shī】、学生【shēng】及校友代表组【zǔ】成【chéng】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jiāo】育部和【hé】广【guǎng】东省招【zhāo】生委员【yuán】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fù】责制定学【xué】校招生【shēng】章程【chéng】、招【zhāo】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hé】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de】重大事【shì】项。

第十二条  学校【xiào】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其主【zhǔ】要职责【zé】是根据学【xué】校【xiào】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zé】,编制招【zhāo】生计划【huá】,组【zǔ】织招【zhāo】生宣传和录取工作【zuò】,处理【lǐ】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zūn】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jiǎn】监察部门和【hé】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sān】条  学校设【shè】立【lì】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生【shēng】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guò】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ān】排专人负【fù】责【zé】考生【shēng】和社【shè】会【huì】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tiáo】  在广【guǎng】东省【shěng】,学【xué】校录取批次为【wéi】本科批次、专【zhuān】科批【pī】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yuán】省(区【qū】、市)招生【shēng】办公室公布的招生【shēng】目录。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jí】有关【guān】要求均以【yǐ】生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相【xiàng】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bú】超【chāo】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diào】控及解【jiě】决考生【shēng】专业服从调【diào】剂而【ér】需【xū】要增加计【jì】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xué】校遵循【xún】教育部【bù】规【guī】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jiān】督”的【de】录【lù】取体【tǐ】制【zhì】,严格遵守教【jiāo】育【yù】部、省(区、市)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lù】取政策【cè】和规定【dìng】,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zōng】合衡量德【dé】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shí】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yuán】会按【àn】照【zhào】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shù】与【yǔ】设计类【lèi】、舞蹈类)分别划定【dìng】的录【lù】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kē】层次【cì】院校【xiào】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pǔ】通高中【zhōng】学业【yè】水平【píng】选【xuǎn】择性考试科目【mù】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xué】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kē】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lù】取【qǔ】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dì】二十条【tiáo】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考核和【hé】身体健【jiàn】康状【zhuàng】况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zuì】低【dī】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kuàng】下,依据考生【shēng】成绩、专业志【zhì】愿,以及【jí】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lù】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专业【yè】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háng】“分数【shù】优先”的录取原则【zé】,根【gēn】据考生投【tóu】档【dàng】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xiān】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de】第【dì】一专业【yè】志愿,若该专业额【é】满,再【zài】逐【zhú】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录【lù】取【qǔ】已【yǐ】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考【kǎo】生。在无排【pái】位或排位分的省【shěng】(区、市)按照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qū】,普【pǔ】通【tōng】类专【zhuān】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zhì】愿【yuàn】排队录取”的录【lù】取规则。

第【dì】二【èr】十【shí】二条【tiáo】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yào】求的基础上,实行“分【fèn】数优【yōu】先”的原【yuán】则【zé】,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pái】位【wèi】在前的【de】考生,再录取投档总【zǒng】分【fèn】排【pái】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shí】,按【àn】照考生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生【shēng】排【pái】位相同时【shí】,优【yōu】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wèi】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份有关【guān】规【guī】定执【zhí】行。

第【dì】二十三条 本校中外合作办【bàn】学、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专业,单【dān】设院校专业组,具体【tǐ】培养模式【shì】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zhāo】生网站。招生录【lù】取时【shí】,如【rú】出【chū】现生【shēng】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jiān】计划【huá】调整,录取有关【guān】考生【shēng】。

广州工商学院东北【běi】州立【lì】联合【hé】科技学院【yuàn】中【zhōng】外合作办学的专【zhuān】业具体【tǐ】培养模式和【hé】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按照广【guǎng】东省招【zhāo】生【shēng】办【bàn】相关规定【dìng】,中外合作办学单独院校专【zhuān】业组招生,单【dān】独编班,非【fēi】英【yīng】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招生录取【qǔ】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jiān】计划调整【zhěng】,录取有关考生【shēng】。中外合作办学专业【yè】入学【xué】后只允许在中外合作办【bàn】学【xué】专业中互转,不得转【zhuǎn】入其他【tā】专业;其他专业可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bàn】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lù】取时,若【ruò】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考【kǎo】生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jì】到【dào】同【tóng】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huá】有空额且符【fú】合相关专【zhuān】业【yè】要求的【de】专业【yè】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de】,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w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jiāo】学为【wéi】英【yīng】语和日语,非【fēi】英语和日【rì】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bào】考。

第二十【shí】六条 有关加分【fèn】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shěng】(区、市【shì】)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等高考改革省【shěng】份的【de】选【xuǎn】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zé】按照相应【yīng】省公布【bù】的【de】方【fāng】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èr】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de】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颁布的《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和《教育部办【bàn】公厅 卫生【shēng】部【bù】办公【gōng】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rù】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的有关规【guī】定【dìng】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shēng】活能【néng】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专业【yè】要求【qiú】,且高考【kǎo】成绩达到录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xiào】招生专【zhuān】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质的具体【tǐ】要求详见各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zhāo】生专业【yè】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以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制定【dìng】的《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教育部【bù】办【bàn】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rù】学身体检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mù】检【jiǎn】测【cè】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zhī】》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chá】,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dú】已录取专【zhuān】业者,按有关学【xué】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yè】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sān】十【shí】条  经学校夏【xià】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lǐ】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sān】十一条【tiáo】  新生入学【xué】三个【gè】月内,将对学【xué】生进【jìn】行政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miàn】的复查【chá】。对在报名和考【kǎo】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èr】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dōng】省发【fā】展【zhǎn】改【gǎi】革委 广【guǎng】东省教育【yù】厅 广东省【shěng】人力资【zī】源和社会保障厅【tīng】关于取消我省【shěng】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zhí】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de】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guān】要【yào】求执行。学校各招生专业的收费【fèi】标准详【xiáng】见各省招【zhāo】生专业目【mù】录和学校招生【shēng】网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dài】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àn】照【zhào】教育部、广东省教育【yù】厅【tīng】和学校相【xiàng】关【guān】规定执【zhí】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gzgs.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zgs.edu.cn

招【zhāo】生网址:https://www.gzgs.edu.cn/zsb

第三【sān】十五条 学校【xiào】纪委【wěi】办公室、监察处【chù】负【fù】责【zé】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zuò】,并【bìng】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jw@gzg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xué】校校长办公【gōng】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jì】普通高【gāo】考本【běn】、专【zhuān】科【kē】招生工作,自公布【bù】之日起施【shī】行。

第【dì】三十七条【tiáo】 本章【zhāng】程由广州工商学【xué】院授【shòu】权广州工商学院【yuàn】招生办【bàn】公室解释。本章程【chéng】若与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hé】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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