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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12:53    发【fā】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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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shí】维护学【xué】校和考生的【de】合【hé】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fǎ】》《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guó】高【gāo】等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广【guǎng】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zhāo】生【shēng】委【wěi】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xué】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zhì】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xiào】招生工【gōng】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zhēng】、公正【zhèng】选拔、公【gōng】开透【tòu】明,坚持德【dé】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lù】取。学校【xiào】招生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xué】校【xiào】名称:广东汕头幼【yòu】儿【ér】师范高等专科【kē】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7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北山湾;邮政编码:515078

过渡校区:汕头市卫生学校校【xiào】区(原汕头大学过【guò】渡校区);地址:汕头市大学【xué】路326-8号;邮政编【biān】码:515061

2024级学生第一年就读地点【diǎn】在过渡校区,第【dì】二、三年部分【fèn】专【zhuān】业在校【xiào】本部;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shí】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qǔ】得我校学【xué】籍,在规定年限【xiàn】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dōng】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zhuān】科学校【xiào】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xiào】毕【bì】(结【jié】)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yóu】校领导和【hé】相关【guān】职【zhí】能部门【mén】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biǎo】组成的招生委员【yuán】会,全面【miàn】贯彻执行教【jiāo】育部和【hé】广东省招【zhāo】生委员【yuán】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学校【xiào】招生章程【chéng】、招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hé】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zhī】管理招【zhāo】生工作的具体【tǐ】实施,协【xié】调【diào】处理招生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tiáo】  学校招【zhāo】生办【bàn】公室为学【xué】校招生委【wěi】员【yuán】会的执行【háng】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xì】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shēng】的日常【cháng】事务【wù】。招【zhāo】生工作人员必【bì】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hé】有关考试命【mìng】题的规定【dìng】,主动接【jiē】受纪检【jiǎn】监察部【bù】门【mén】和社会的【de】监督。

第十三条【tiáo】  学校设【shè】立由学校领导【dǎo】和纪检监【jiān】察部门组成的【de】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zuò】全过程【chéng】实施监督。在录取期【qī】间成【chéng】立信访组【zǔ】,安排专人【rén】负责考【kǎo】生和社【shè】会的信【xìn】访【fǎng】、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生计【jì】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qū】、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jiāo】育【yù】部规定的“学校【xiào】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yù】部、省【shěng】(区、市)招生【shēng】办【bàn】公室【shì】的有关【guān】招生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zhe】公开【kāi】、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hé】衡量德【dé】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lù】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qū】、市【shì】)招生委员会按【àn】照普通【tōng】类(历【lì】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shè】计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广东省报【bào】考【kǎo】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xué】业水平【píng】选择性【xìng】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mén】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shuǐ】平合【hé】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gé】。具体【tǐ】要求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zhāo】生录取工作【zuò】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hé】格、统考成【chéng】绩达到同批【pī】录取最【zuì】低分数线【xiàn】,符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jí】学校【xiào】录取【qǔ】原则择【zé】优录取【qǔ】。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lèi】、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jù】各省(区、市)投档规【guī】则出【chū】档后,实【shí】行“分数优【yōu】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dàng】总分【fèn】排位情【qíng】况【kuàng】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gāo】的考生的【de】第一【yī】专【zhuān】业志【zhì】愿,若【ruò】该专业额满,再【zài】逐一查看该生的【de】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shí】,优先录取已修习【xí】相关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kǎo】生。

第【d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tǒng】考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shì】)投档规则【zé】出档后,在【zài】考生符合专业要【yào】求的【de】基础上,实行“分数【shù】优【yōu】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kǎo】生,再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zài】后的考【kǎo】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àn】照考生【shēng】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xiàng】同时【shí】,优先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shí】三条【tiáo】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yǒu】专【zhuān】业志【zhì】愿均未【wèi】被录取时,若【ruò】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jì】,按【àn】考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dào】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yè】录【lù】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de】,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yǔ】教学为英语,非英【yīng】语语种考【kǎo】生需慎重【chóng】报【bào】考。

第二【èr】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lù】取政【zhèng】策,按各省(区【qū】、市)有关规定执【zhí】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èr】十【shí】六条 学【xué】校录取考【kǎo】生的体检【jiǎn】标准【zhǔn】按照教【jiāo】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对于残【cán】障考生【shēng】,若【ruò】其生活【huó】能够自理,符合所报【bào】专业要【yào】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qǔ】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kǎo】生【shēng】身【shēn】体素质的【de】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shì】)招生办【bàn】公室公布的招生专【zhuān】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xué】后【hòu】,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rù】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测【cè】有【yǒu】关问题的通【tōng】知》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进【jìn】行复查【chá】,对经复查【chá】不【bú】符合体检要【yào】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zhě】,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yǐ】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shí】八【b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kǎo】生【shēng】,须在规【guī】定时间内【nèi】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èr】十九条  新生【shēng】入学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xué】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fāng】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guò】程【chéng】中有弄虚【xū】作【zuò】假或【huò】其他违纪【jì】违规【guī】行为者,将按规定【dìng】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shōu】费标准按《关【guān】于调整公办【bàn】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yuè】发【fā】改价格【gé】〔2016〕367号)和《广【guǎng】东【dōng】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yù】厅 广东省【shěng】财政厅【tīng】关于【yú】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xué】分【fèn】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tōng】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gōng】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美术教育、艺术教育、室内艺术设计【jì】专【zhuān】业学费10000元/生·学【xué】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shēng】·学年【nián】;商【shāng】务英【yīng】语【yǔ】、婴【yīng】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传播与策划【huá】、体育教【jiāo】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小学【xué】语文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shēng】·学年。校本【běn】部住宿费:1000元【yuán】/生·学年;过渡校区住宿费:4人【rén】间1200元【yuán】/生·学【xué】年,6人【rén】间【jiān】9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sān】十一条 国家助学【xué】贷【dài】款、奖学【xué】金、助【zhù】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yù】厅和学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214757

传    真:0754-88214757

电子邮箱:oazsb@gdstpec.edu.cn

学校网址:www.gdstpec.edu.cn

招生网址:www.gdstpec.edu.cn/zsw/

第三十三【sān】条【tiáo】 学校纪委【wěi】办公【gōng】室、监察处【chù】负责【zé】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bìng】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郑绍毅

监督电话:0754-88614757

传    真:0754-88614757

电子邮箱:oadzb@gdstpe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sì】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shěn】查通过【guò】,适【shì】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zhuān】科招生工【gōng】作【zu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tiáo】 本章程由广东汕头【tóu】幼儿【ér】师范高等【děng】专科学校授【shòu】权广【guǎng】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xué】校招【zhāo】生办公室解【jiě】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de】规定不一致【zhì】,则【zé】以【yǐ】国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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