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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31:23    发布:大学【xué】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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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gāo】等教育法》等相关【guān】法律、教育部及各【gè】省、直辖【xiá】市、自【zì】治区教育【yù】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和主管部门

1.学校全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2.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种类

1.学校层次:专科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3.颁发学历证【zhèng】书【shū】的学【xué】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对【duì】取得北京青【qīng】年政治学院学籍【jí】,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zài】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北京青【qīng】年政治学院统【tǒng】一颁发教育【yù】部【bù】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zhuān】科毕【bì】业证书【shū】。

北京【jīng】青年政治学院泰尔弗商务分院是【shì】北京市教育【yù】委员会审【shěn】批报教育部备案、由北京【jīng】青年政治学院和加拿【ná】大【dà】博【bó】莱【lái】特学【xué】院合【hé】作设立的【de】中外合【hé】作办学机【jī】构。学生达到毕业要【yào】求,可同时获得北【běi】京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xué】历【lì】证书和【hé】加拿大博莱特学【xué】院高等职业教【jiāo】育文凭。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严格【gé】贯【guàn】彻【chè】落实国家教育方针【zhēn】,坚持【chí】公【gōng】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kǎo】生、家长及【jí】社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招生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zhì】的相【xiàng】关要【yào】求,按【àn】照学校发展和专业【yè】建【jiàn】设规划【huá】,统筹【chóu】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考生数量【liàng】、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qíng】况等【děng】因素【sù】,并结合学校【xiào】近年来各【gè】省(自【zì】治区、直辖【xiá】市)招生计划落实【shí】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

学【xué】校招生计划经学校招【zhāo】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审议、院【yuàn】长办公【gōng】会审定后,上【shàng】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yóu】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xiá】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2.专业分配原则

依【yī】照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kē】批【pī】次最【zuì】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含政策【cè】性加【jiā】分)从【cóng】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录【lù】取。在总分相同【tóng】的【de】情况下【xià】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bǐ】较顺序:语【yǔ】文、数学、外【wài】语【yǔ】。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行顺序【xù】志愿投【tóu】档时【shí】,按照招生计划,遵循【xún】志愿优先,从高分到【dào】低分【fèn】择优录取。考【kǎo】生【shēng】所报专业志愿【yuàn】不能满足且服【fú】从调剂时,将【jiāng】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qíng】况【kuàng】进行专业【yè】调剂。如果考生【shēng】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dàng】时【shí】,严格【gé】按照【zhào】省级招生考试【shì】主【zhǔ】管部门规【guī】定【dìng】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de】按照招【zhāo】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zé】优录取。考生【shēng】所报专业【yè】志愿不能满足且【qiě】服从【cóng】调剂时,将根【gēn】据各专【zhuān】业的【de】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kǎo】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3.加分政策

认可【kě】各招生省份教育主【zhǔ】管部【bù】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zhèng】策,考生政策【cè】性加【jiā】分计入投档成绩,按照投档【dàng】成绩【jì】择优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实行选考科【kē】目和招生【shēng】改革试点省份的考【kǎo】生,按照生源所【suǒ】在地【dì】的【de】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5.特殊省份录取要求

特殊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lèi】专业【yè】录取【qǔ】依据考生所在【zài】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zhuān】业统考【kǎo】成绩和文化课【kè】成【chéng】绩,综【zōng】合【hé】成绩计算办【bàn】法按照各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shēng】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wén】件执行,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qǔ】。

7.其它规则

往届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

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单科成绩要求:无

3.体检要求

严格【gé】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lián】合会共【gòng】同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hào】)和《教【jiāo】育部办【bàn】公厅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xiāo】乙肝项【xiàng】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等文件【jiàn】规定。部【bù】分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条【tiáo】件【jiàn】的要求如下:报考学前教【jiāo】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zhuān】业、婴幼儿【ér】托育服务【wù】与管理专业【yè】、学前教育(中外合【hé】作办学)专业考生要求:身体【tǐ】健康,无【wú】精神类疾【jí】病【bìng】,无色盲、色弱;听力【lì】正常,两【liǎng】耳听【tīng】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无口吃、驼【tuó】背,无面部疤痕、白癜风等问题。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

5.其它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和【hé】住宿费标【biāo】准。普通专业每【měi】学年【nián】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měi】学年10000元,学前教育(中外合作【zuò】办学)专业【yè】、国际【jì】商务(中外【wài】合作办【bàn】学)专业【yè】每【měi】学年【nián】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bǔ】、免【miǎn】结合的学生资助【zhù】体系,以帮【bāng】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shùn】利完成学业。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国家助学【xué】金、国家助【zhù】学贷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北京青年政治学【xué】院设立院长奖学金【jīn】、学院【yuàn】奖学【xué】金等多种【zhǒng】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xué】兼优的学【xué】生【shēng】。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考【kǎo】生被录【lù】取后【hòu】,按【àn】照有关要【yào】求、在规【guī】定期限内到【dào】校办理入学手续【xù】。因【yīn】故不能按期入【rù】学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xué】校【xiào】同意【yì】或未请【qǐng】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xué】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jiāng】对已经录【lù】取报到的新【xīn】生进行【háng】全面复查,对【duì】其中不符【fú】合条【tiáo】件或弄虚作假、违【wéi】法舞弊者,一经发【fā】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xiàng】关【guān】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联【lián】系电话【huà】: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网    址:https://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1.本章【zhāng】程若与【yǔ】国家【jiā】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hé】上级有关政策为【wéi】准。

2.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cān】考【kǎo】,任何关于考生能否【fǒu】录取【qǔ】的预测,都不属【shǔ】于本校的录【lù】取承诺。

3.学校不委托任【rèn】何【hé】中介机【jī】构或【huò】个人进行【háng】招【zhāo】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guī】定外的任【rèn】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děng】活动【dòng】的中介机【jī】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jiū】其责任【rèn】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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