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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太原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32:48    发布:大学【xué】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太原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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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以新【xīn】时代中【zhōng】国特色社【shè】会【huì】主义思想为指【zhǐ】导【dǎo】,深入贯彻落实党【dǎng】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yù】方针,确保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的【de】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shī】招生【shēng】“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教【jiāo】育【y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jiāo】育【yù】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tiáo】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běn】科及【jí】专升【shēng】本招【zhāo】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xué】院招生工【gōng】作贯彻【chè】“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bá】、公开程序、德智【zhì】体美劳【láo】全【quán】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lù】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签发人:院长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

邮政编码:030032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dì】十【shí】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zhāo】生工作,讨论决定招【zhāo】生【shēng】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de】有【yǒu】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nǐ】定【dìng】招生计划【huá】,制【zhì】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chù】是学校组织和【hé】开【kāi】展招生工作的常设【shè】机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的日【rì】常工作【zuò】。招生工作【zuò】接受纪检部门以及【jí】社【shè】会各【gè】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zhí】行【háng】省【shěng】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huá】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zhāo】生主【zhǔ】管部门、学校招生【shēng】简章、学校网站【zhàn】等形【xíng】式向社【shè】会公布。

第【dì】十四条【tiáo】 招生计划分【fèn】配的原则和办【bàn】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qíng】况、学校发【fā】展思路【lù】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shí】五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jiǎn】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生【shēng】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háng】。

第【dì】十六【liù】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háng】加分优惠政策【cè】,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háng】政部门、招【zhāo】生【shēng】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xué】校根【gēn】据各省、市【shì】、自治区生【shēng】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àn】照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从【cóng】高分【fèn】到低分确定考生【shēng】录取专【zhuān】业;对非平【píng】行志愿录取的省份,以【yǐ】志愿优先原【yuán】则录【lù】取,当【dāng】第一志愿【yuàn】不【bú】满时,接收非第一【yī】志愿考生。

(1)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yuán】则:学校按照【zhào】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yuàn】),从高分到低【dī】分【fèn】确定考生【shēng】录【lù】取专业;若出【chū】现考生【shēng】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lù】取;考【kǎo】生【shēng】单科成绩排【pái】序【xù】的顺序【xù】是:文史类:语文【wén】、数学、文科【kē】综合;理【lǐ】工【gōng】类:数学、语文、理【lǐ】科【kē】综合;当考生成【chéng】绩无法满足考【kǎo】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fú】从【cóng】专【zhuān】业调【diào】配,将调配到【dào】录取计【jì】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yǔ】以退档。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gé】的省【shěng】(市),选考科目【mù】规定和投档【dàng】原则按照当地【dì】、当年【nián】招生【shēng】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翻译专业要求考【kǎo】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yǔ】。学【xué】校公共外语【yǔ】教学只【zhī】安排英语教学,建【jiàn】议非英语语种【zhǒng】考生慎【shèn】重报【bào】考。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huà】课【kè】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dá】到生【shēng】源所在【zài】省相应批次的【de】最低录取控【kòng】制【zhì】分数线,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kè】成绩【jì】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de】综合分成绩进【jìn】行【háng】平行志愿【yuàn】择优录【lù】取,其【qí】中【zhōng】高考文化课成绩所【suǒ】占比例为50%。投【tóu】档成绩为考生综【zōng】合分,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综合分=文化课【kè】成绩【jì】×50%+专业【yè】统【tǒng】考成【chéng】绩×2.5×50%,综合分【fèn】满【mǎn】分【fèn】750分。适用于我校视觉【jiào】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舞蹈【dǎo】编导等专业。投【tóu】档成绩排序规【guī】则【zé】是【shì】:先按考生综合【hé】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shēng】综合【hé】分相同时,再按文化课总成绩【jì】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文化课总成【chéng】绩相同时,按照【zhào】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mù】顺【shùn】序为:①语【yǔ】文【wén】;②数学;③外语。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收普【pǔ】通类【lèi】专业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zhì】愿排队【duì】录取。

第二十二【èr】条 专升【shēng】本【běn】各专【zhuān】业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yè】,按文化课成绩从【cóng】高到低择【zé】优录取【qǔ】。

第二十三条 录取【qǔ】结果按教育部和各【gè】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kě】登【dēng】陆学【xué】校网【wǎng】站进【jìn】行查询【xún】。

第二十【shí】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kǎo】生,经各【g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pī】后,由学【xué】校寄发【fā】录取通知【zhī】书。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dào】时,学校将对新生【shēng】入学资格【gé】进【jìn】行初步【bù】审查,审查合格【gé】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zhù】册学籍;审查【chá】发现新生的【de】录取通【tōng】知、考生信息等【děng】证明材料,与【yǔ】本人【rén】实际情况不符,或者【zhě】有其他违反国家招【zhāo】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xué】后【hòu】,学校在3个月内将【jiāng】按照国【guó】家招生规定进行【háng】复查【ch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fù】查不【bú】合格,取【qǔ】消学籍;情节严重的【de】,将【jiāng】移交有关部【bù】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g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zhèng】厅【tīng】、山西省【shěng】教【jiāo】育厅【tīng】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jiàn】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xué】生【shēng】德智体【tǐ】美劳全面发展,遵照国【guó】家【jiā】政策,学校设【shè】立有国家奖学【xu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zhù】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xué】生【shēng】奖学金,每学【xué】期评选一次。此外,对于家庭经【jīng】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shēng】可以申【shēn】请【qǐng】,通【tōng】过劳动获取一定【dìng】报酬【chóu】;学【xué】校【xiào】设有特困生补助和突发性困难补【bǔ】助【zhù】,用于【yú】补助特困生和突发性【xìng】困难学【xué】生【shēng】。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xué】计划规定内【nèi】容,成绩合【hé】格,并在【zài】德【dé】智体美劳【láo】各方面达到学【xué】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bì】业,颁发太【tài】原【yuán】学【xué】院毕业证【zhèng】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zhě】,颁发【fā】太原学院学士学位【wèi】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三【sān】十条【tiáo】  招生咨询电话【huà】: 0351-8378227

0351-8378228

传真: 0351-8378228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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