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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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行,切【qiē】实维护学校【xiào】和考生的合法权益【y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以【yǐ】及教【jiāo】育部、广【guǎng】东省【shěng】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hé】广东外语【yǔ】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工【gōng】作实际情【qíng】况【kuàng】,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持【chí】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公开透明,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yōu】录取【qǔ】。学【xué】校招【zhāo】生工【gōng】作接受学校纪检【jiǎn】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jiè】的监【jiān】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d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dōng】外语【yǔ】外贸大学南国商学【xué】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dōng】省【shěng】广【guǎng】州【zhōu】市白云区良田中路181号;邮【yóu】政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zhāo】生管【guǎn】理【lǐ】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xiào】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qī】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lùn】和实践教【jiāo】学【xué】环节,成绩合【hé】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毕(结【jié】)业证书。颁发证书学【xué】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yuàn】,证书种类【lèi】: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fú】合【hé】学士学位【wèi】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y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shū】。退学【xué】学生,视具体情况【kuàng】发放【fàng】肄【yì】业证【zhèng】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由校【xiào】领导【dǎo】和相关职能部门负【fù】责人、学校教【jiāo】师【shī】、学生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的【de】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shěng】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zhāng】程、招【zhāo】生规定和实施细则【zé】、确定招生规模和【hé】调【diào】整专业招【zhāo】生计划,组【zǔ】织管理招【zhāo】生【shēng】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gōng】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机【jī】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shēng】规定和实【shí】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chuán】和录取【qǔ】工【gōng】作【zuò】,处【chù】理招生的日【rì】常事务【wù】。招生工作人员必须【xū】严格遵守【shǒu】招【zhāo】生纪律【lǜ】和【hé】有关考试命题【tí】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chá】部门【mén】和社会【huì】的监督。
第十【shí】三【sān】条【tiáo】 学【xué】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jì】检监察部【bù】门组成的考试【shì】招【zhāo】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成立【lì】信访组,安排专人负【fù】责考生和社会的【de】信访、申【shēn】诉【sù】、投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yào】求均以【yǐ】生源省【shěng】(区、市)公【gōng】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根【gēn】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xué】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yòng】于【yú】生源【yuán】质【zhì】量调控及解决【jué】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yào】增加【jiā】计划等【děng】问题【tí】。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 学校遵循教【jiāo】育部规定的【de】“学校【xiào】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lù】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bàn】公【gōng】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lù】取政策和规定【dìng】,本着【zhe】公开、公平、公正【zhèng】的【de】原则,以【yǐ】考生高考成【chéng】绩为基本依据,综合【hé】衡量德智体美劳,择【zé】优录取。
第十【shí】七【qī】条 在省(区、市【shì】)招【zhāo】生委员会【huì】按照普【pǔ】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zhì】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zài】广东省【shěng】报考【kǎo】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rù】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shuǐ】平【píng】选择性考试科【kē】目对应的3门【mén】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gé】。具体要求以广东省【shěng】当【dāng】年招【zhāo】生【shēng】录取工作文【wén】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考核和【hé】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格【gé】、统考成绩达【dá】到同【tóng】批录取最低分【fèn】数线,符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xià】,依据考【kǎo】生成绩、专业志愿,以【yǐ】及学校【xiào】录取原则择优录取【qǔ】。
第【dì】二十一【yī】条 普通【tōng】类(历史类/文科类【lèi】、物理【lǐ】类/理【lǐ】科类)专【zhuān】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shěng】(区、市)投【tóu】档规【guī】则出档后,实行“分【fèn】数优【yōu】先”的录取原则,根【gēn】据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de】考生的【de】第一专业志【zhì】愿【yuàn】,若【ruò】该专业额满【mǎn】,再逐一【yī】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xí】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èr】十二条 本校【xiào】专业为中外联【lián】合培【péi】养项目的【de】专业,只录取有专【zhuān】业志愿考【kǎo】生。具体培养模式和收【shōu】费标准详见【jiàn】学校招生网站。招【zhāo】生录取时,如出现【xiàn】生源【yuán】不均衡,进行组内【nèi】专业间计【jì】划调整,录取【qǔ】有【yǒu】关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bào】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lù】取【qǔ】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shēng】投档【dàng】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xiào】专业组内计划【huá】有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取【qǔ】;考生不服从【cóng】调剂的,作【zuò】退【tuì】档处【chù】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xū】参加所在省份的术【shù】科省级统【tǒng】考并合格。对报【bào】考我校【xiào】艺术【shù】类专业的考生【shēng】,在其【qí】术科统考成【chéng】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suǒ】在省份划定【dìng】的相【xiàng】应批次最低录取【qǔ】控制分数线的【de】基础上,按合成总【zǒng】分从高到【dào】低【dī】排【pái】序,按【àn】照【zhào】“分数优先、遵【zūn】循志【zhì】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合成总分计算方式及总【zǒng】分排序规则按生源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gōng】室所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yǔ】教学【xué】为英语或日【rì】语,非英语或日语语种考【kǎo】生需慎【shèn】重报考【kǎo】。
第二十六条【tiáo】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shěng】(区、市)有关规【guī】定【dìng】执行。加【jiā】分【fèn】分值适用【yòng】于【yú】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公布的优【yōu】录【lù】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lù】取【qǔ】。对【duì】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de】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zhí】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de】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和【hé】《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tōng】高【gāo】等【děng】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mù】检【jiǎn】测有关问题【tí】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guī】定执【zhí】行。对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hé】所报【bào】专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jì】达【dá】到【dào】录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xiào】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de】具体【tǐ】要【yào】求详见【jiàn】各省【shěng】(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zhuān】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yì】见【jiàn】》、《教育部【bù】办公【gōng】厅 卫生部办【bàn】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qǔ】消乙【yǐ】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jīng】复查不符合体检要【yào】求或不宜【yí】就读已录取专业【yè】者【zhě】,按有【yǒu】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yǔ】以【yǐ】转专业或取【qǔ】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qǔ】的考生【shēng】,须在规【guī】定时【shí】间内办理缴【jiǎo】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sh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háng】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chá】。对在报名【míng】和考试过【guò】程【chéng】中有弄【nòng】虚作假【jiǎ】或其他【tā】违【wéi】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wěi】 广【guǎng】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rén】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厅关于【yú】取消我省民办【bàn】高校和民办中【zhōng】职学校【xiào】收费备案以【yǐ】及住宿费核准有关【guān】问题【tí】的通知》(粤【yuè】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参见【jiàn】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èr】条 国【guó】家助【zhù】学贷款、奖【jiǎng】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zhí】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245021、22245822
电子邮箱:104008@gwng.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wng.edu.cn/
招生【shēng】网【wǎng】址:https://www.gwng.edu.cn/zsb/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bàn】公室负责监【jiān】察【chá】,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bìng】接受【shòu】相关申诉【sù】。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20-2224500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shí】五【wǔ】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查【chá】通【tōng】过【guò】,适【shì】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zu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shí】六【liù】条【tiáo】 本章程【chéng】由广东【dōng】外语外【wài】贸大学南【nán】国商学院授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nán】国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guó】家和各【gè】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dìng】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