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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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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wén】为【wéi】大【dà】家整理的是2024年揭阳职【zhí】业【yè】技术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jì】划、报考【kǎo】条【tiáo】件、录取【qǔ】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地【dì】址【zhǐ】等【děng】信息,以下是【shì】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suǒ】帮助。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wéi】保【bǎo】证学校夏季【jì】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jìn】行【háng】,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shēng】的合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yù】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guān】规定,结【jié】合揭阳职业【yè】技术【shù】学【xué】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gōng】开透【tòu】明,坚持德智体美劳【láo】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lù】取。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jí】社会各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běn】部:广东【dōng】省【shěng】揭阳市榕城区仙桥【qiáo】紫峰山下;邮政编码【mǎ】:522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揭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xiào】学籍,在规定【dìng】年限【xiàn】内达【dá】到【dào】所在专【zhuān】业毕(结)业要求【qiú】者,颁发揭阳职业【yè】技术学【xué】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guān】要求【qiú】设【shè】立招【zhāo】生委员会,全面贯【guàn】彻【chè】执行教育【yù】部【bù】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dìng】和实【shí】施【shī】细则、确【què】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lǐ】招生工【gōng】作的具【jù】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xiào】招生【shēng】委员会的执【zhí】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gēn】据学校的招生【shēng】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shēng】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日常【cháng】事务。招生工【gōng】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shǒu】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shòu】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huì】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xiào】纪委按照职责权【quán】限加【jiā】强对招生工作【zuò】的监督【dū】。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shí】五【wǔ】条【tiáo】 学校分专业【yè】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de】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liù】条 本校开【kāi】展“三【sān】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rén】项目实【shí】验【yàn】班”,通过【guò】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shōu】学生【shēng】,与【yǔ】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yuàn】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zhuān】业实验班学生按【àn】五年【nián】人才【cái】培养方案要求,完【wán】成三年【nián】高职学【xué】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jiàn】和要求的【de】,获得本校普【pǔ】通高职【zhí】(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xuǎn】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xué】生进入协同育【yù】人本科高校【xiào】试点专业学【xué】习两年,符合【hé】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dé】对应本科【kē】高校毕业证书【shū】和学【xué】位证书。非实【shí】验班【bān】学生,不【bú】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bān】学【xué】习。具体合作本科院【yuàn】校及【jí】专业如下:

1.电【diàn】子商务专业与广东【dōng】工【gōng】业大学电【diàn】子【zǐ】商务专业联合开展“三【sān】二分段专【zhuān】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小学英语教育专业与广州理工学院英语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3.宝玉石鉴定与加工专【zhuān】业与广州城【chéng】市【shì】理工学院宝石及材【cái】料工【gōng】艺学专业联【lián】合开展“三【sān】二分【fèn】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guī】定【dìng】的【de】“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yán】格【gé】遵守教育部、省(区【qū】、市)招【zhāo】生办公室的有关【guān】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zhe】公开、公平、公【gōng】正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gāo】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héng】量德【dé】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在【zài】省(区、市)招生委【wěi】员会【huì】按照普通类(历史【shǐ】类、物理类),艺【yì】体类(含美【měi】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在广【guǎng】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yè】,计【jì】入高【gāo】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kǎo】试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gé】性考试【shì】科目【mù】须合【hé】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准【zhǔn】。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条 在思【sī】想政治品德【dé】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hé】格、统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fú】合学【xué】校提档要【yào】求的情【qíng】况下,依【yī】据【jù】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tiáo】 普通类(历史【shǐ】类、物理类)专业分【fèn】档时【shí】,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chū】档后,实行“分数【shù】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情况【kuàng】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先安排排【pái】位【wèi】高的考生的第一【yī】专业志愿,若【ruò】该专业额满,再逐【zhú】一【yī】查【chá】看该生的后【hòu】续专业志【zhì】愿。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xiàng】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mó】块)的考【kǎo】生。

第【dì】二十二条 艺体【tǐ】类统【tǒng】考【kǎo】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guī】则出【chū】档后,在考生【shēng】符合【hé】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shí】行【háng】“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zé】,优【yōu】先录取投【tóu】档总分排位在前的【de】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fèn】排【pái】位在后的【de】考生。考【kǎo】生投档【dàng】总分相同时,按照【zhào】考生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艺体类在没有以【yǐ】合成【chéng】投档总分出档的【de】省(区、市),专业录取规【guī】则为:在文化分和术科【kē】分双上线的基础上【shàng】,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术科【kē】分从高到低录取,额满为止。考生术【shù】科【kē】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文【wén】化分择【zé】优【yōu】录取【qǔ】;当考生文化分相【xiàng】同时【shí】,优先录【lù】取修习【xí】相【xiàng】关【guān】专业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zhuān】业志愿【yuàn】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按考【kǎo】生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dào】低调剂到同【tóng】一院【yuàn】校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不服从调【diào】剂的,作【zuò】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shí】四条【tiáo】 学校公共【gòng】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shēng】需慎【shèn】重报【bào】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guān】加【jiā】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g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èr】十六条 学校录取【qǔ】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tǐ】检工【gōng】作指导意【yì】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guān】于【yú】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学身体【tǐ】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tí】的【de】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guī】定执【zhí】行。对于【yú】残障考生,若其【qí】生活能够自理【lǐ】,符合所报专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到录【lù】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shēng】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素质的具【jù】体要求详见各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的招生专业【yè】目录。

第二十七条【tiáo】 新【xīn】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jiàn】》、《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jiàn】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经复查【chá】不【bú】符【fú】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bú】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yè】者,按有关【guān】学籍【jí】管理规定办理【lǐ】,予【yǔ】以转专业或取【qǔ】消【xiāo】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jīng】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shēng】录取【qǔ】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èr】十九条 新生入学【xué】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生进行政【zhèng】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chá】。对【duì】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zuò】假或其他违纪违【wéi】规行为【wéi】者,将按规定取【qǔ】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shí】条 本校【xiào】收费标准按【àn】《广东省发【fā】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jiāo】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厅关【guān】于调整公办普通【tōng】高【gāo】校学费的【de】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jì】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de】通知》(粤价【jià】〔2008〕150号【hào】)公布【bù】的【de】标准执行【háng】。

文【wén】科类【lèi】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xué】费5130元/生·学年;艺术类【lèi】(非【fēi】理【lǐ】论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yuán】/生·学年;住【zhù】宿费950元/生·学【xué】年【nián】。以上费用如有变动,按省【shěng】市【shì】发改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xué】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tīng】和【hé】本【běn】校相关规定【dìng】执【zhí】行。学校另设有【yǒu】学校奖学金、新生专项【xiàng】资【zī】助、学生困难补助、优秀三好【hǎo】学【xué】生、三【sān】好学生、学生干部标兵【bīng】、优【yōu】秀毕业生等奖助学项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3-8859905

传真:0663-8859845

电子邮箱:jyc_zsb@jy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jy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c.edu.cn/

第三【sān】十【shí】三【sān】条 学校纪委加【jiā】强对学校招生【shēng】工作的监督,按照职责权【quán】限受理处置相关检【jiǎn】举【jǔ】举报。

联系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663-8859992

传真:0663-8859000

电子邮箱:jiwei@jy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shí】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xiào】党委会讨论审查通过,适【shì】用于【yú】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zhuān】科招生工【gōng】作【zuò】,自公布之日起施【shī】行。

第三十【shí】五条 本章程由揭阳职业技术学【xué】院【yuàn】授权揭阳职业技术学院【yuàn】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shěng】(区、市【shì】)的规定不一致【zhì】,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shì】)的规【guī】定【dìng】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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