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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茂名农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9:58:10    发布:大学【xué】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茂名农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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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农林科技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xué】校【xiào】和考生【shēng】的合法权益【yì】,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法【f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gāo】等【děng】教育法》以及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规定,结【jié】合广【guǎng】东【dōng】茂【mào】名农林科【kē】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gōng】开透【tòu】明,坚持德智【zhì】体【tǐ】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jiē】受学校纪检审计部、考生【shēng】、家【jiā】长以及社会【huì】各界的【de】监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xiào】名称:广东茂名农林科技职【zhí】业学院【yuà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西城西路9号;

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结)业颁【bān】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zài】规定年【nián】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yè】要求者,颁发【fā】广东茂名农林科【kē】技职【zhí】业【yè】学院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xiào】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xiào】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wěi】员【yuán】会【huì】,全面贯彻执【zhí】行教育部【bù】和【hé】广【guǎng】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pǔ】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zhāo】生章【zhāng】程、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shī】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作中的重【chóng】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部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机【jī】构,其【qí】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hé】实施【shī】细则【zé】,编制招生【shēng】计划,组织招【zhāo】生宣【xuān】传【chuán】和录取工作【zuò】,处【chù】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yuán】必须【xū】严格【gé】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mìng】题的【de】规定,主动接【jiē】受纪检审计部和社会的【de】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yóu】学校领导和纪【jì】检审计部组成【chéng】的考【kǎo】试招【zhāo】生监察小【xiǎo】组,对招生工作全过【guò】程实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qī】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fù】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shēn】诉【sù】、投【tóu】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wǔ】条  学校分【fèn】专【zhuān】业招【zhāo】生计划及【jí】有关【guān】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guī】定的“学校【xiào】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gé】遵【zūn】守教育【yù】部、省(区、市【shì】)招生办【bàn】公【gōng】室的【de】有关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de】原【yuán】则,以考生高考成【chéng】绩【jì】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měi】劳,择优录取。

第【dì】十七条  在省【shěng】(区、市【shì】)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hán】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lèi】、书法【fǎ】类【lèi】、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kǎo】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gāo】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xué】业水【shuǐ】平【píng】选择性考试科【kē】目对应的3门普通【tōng】高中学【xué】业【yè】水【shuǐ】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shěng】当年招生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hé】格、统【tǒng】考成绩【jì】达到同批录取【qǔ】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dàng】要求的【de】情况下,依【yī】据【jù】考生【shēng】成【chéng】绩、专业【yè】志愿,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1.省内计划

普通类(历史类【lèi】、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省【shěng】(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投档成绩【jì】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zài】考【kǎo】生【shēng】符合专业【yè】要求的基础【chǔ】上,按【àn】照“专【zhuān】业志愿优先”原则【zé】,依据考生所【suǒ】填报专业志愿【yuàn】按【àn】考生投【tóu】档(合成)总分从高【gāo】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xiān】录取【qǔ】已修习相【xiàng】关专【zhuān】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2.省外计划

在外省【shěng】采用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shí】,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zé】出【chū】档【dàng】后,按照“专业志【zhì】愿优【yōu】先”原【yuán】则,依据考生所填报【bào】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hé】成)总分从【cóng】高【gāo】分到低【dī】分录取。考【kǎo】生投档总【zǒng】分【fèn】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yǐ】修【xiū】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dì】二十二条【tiáo】  考生【shēng】所填报的【de】所有专业志愿均【jun1】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yè】调剂,按【àn】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jì】到同【tóng】一院校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qiě】符合相【xiàng】关专【zhuān】业【yè】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shí】三【sān】条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语【yǔ】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sì】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规定执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shí】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和【hé】《教育部办公【gōng】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pǔ】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gān】项【xiàng】目检测【cè】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行。对于【yú】残障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néng】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yè】要求,且【qiě】高【gāo】考【kǎo】成绩达【dá】到录【lù】取【qǔ】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sù】质的【de】具体【tǐ】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公布【bù】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xiào】以教育【yù】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cán】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yú】普通【tōng】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tǐ】检查【chá】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shēn】体【tǐ】健【jiàn】康状况进行复【fù】查,对经复查不符合【hé】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理【lǐ】规定办理【lǐ】,予以【yǐ】转专业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èr】十【shí】七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时【shí】间内【nèi】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xīn】生入学【xué】三个月内,将【jiāng】对【duì】学生进【jìn】行政治【zhì】、文化【huà】、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míng】和【hé】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jì】违规行为者,将按【àn】规定【dìng】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收【shōu】费标准按《关【guān】于调【diào】整公办普【pǔ】通高校【xiào】学费【fèi】的【de】通知》(粤发改价格【gé】〔2016〕367号)和《广【guǎng】东【dōng】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cái】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děng】学校学分制【zhì】收费管【guǎn】理办法(2021年【nián】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de】标准执行【háng】。

其【qí】中【zhōng】电【diàn】子【zǐ】商务、大数据【jù】与会计、全媒体广告策划与营销、跨境电子商【shāng】务【wù】、汽车技术服务【wù】与【yǔ】营【yíng】销专业学【xué】费 5250元/生·学【xué】年【nián】;其他【tā】专业【yè】学费 6410元/生·学年;住宿费8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guó】家【jiā】助【zhù】学贷【dài】款、奖学金、助学金【jīn】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dōng】省教育厅和学校【xiào】相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338808

传真:0668-2338808

电子邮箱:nlx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af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dafc.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审计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刘 杰

监督电话:0668-2338908

电子邮箱:nlxyjjsj@163.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chéng】经学校校长【zhǎng】办【bàn】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shì】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tōng】高考专科招生工【gōng】作,自公【gōng】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茂【mào】名农林科技职业学院【yuàn】授权广东茂【mào】名【míng】农【nóng】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yè】部解释。本【běn】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区【qū】、市【shì】)的规定【dìng】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shěng】(区【qū】、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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