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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7:42:18    发【fā】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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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高考统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等相【xiàng】关【guān】法【fǎ】律【lǜ】法规和【hé】教育部、各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相关招生【shēng】文件规【guī】定,为了规【guī】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shēng】合法权益,结【jié】合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shù】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制定【dìng】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shè】会公【gōng】布有关招生【shēng】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xī】的【de】最主要方式,是我【wǒ】校开【kāi】展招生工【gōng】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tiáo】  本章程经学校【xiào】党【dǎng】委会审【shěn】议通【tōng】过,并经【jīng】上级【j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一)学校全称: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二)学校代码:4132012807

(三)校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53号(常州科教城内)

(四)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xué】性质:公办    院校性【xìng】质:省【shěng】属【shǔ】院校【xiào】

(五)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六)学习形式:全日制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míng】称:常州纺织服装职【zhí】业技术学院;在学校规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zài】专【zhuān】业【yè】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

(八【bā】)常州【zhōu】纺织服装职【zhí】业【yè】技术学院始建于1958年,学校占【zhàn】地1051.8亩【mǔ】,建【jiàn】筑面积33.9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shēng】13000余人,教职工670多人,其中专任教【jiāo】师550余【yú】人,高级【jí】职称教师200余人,江【jiāng】苏【sū】省各类人才项目160余人,江【jiāng】苏省市产业教授【shòu】40余人,国内、省内高级访问学【xué】者、高级访问【wèn】工程【chéng】师60余人。2021年学【xué】校成为江苏省中国【guó】特色高水平【píng】高职【zhí】学校建【jiàn】设【shè】单位。办学60余年、成【chéng】果丰硕,先后获得教育部第一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jiàn】设试点单位【wèi】,全国【guó】纺织行【háng】业【yè】技【jì】能人才培育突出【chū】贡献奖先进【jìn】集体【tǐ】、全【quán】国纺织/化工行【háng】业职业技能鉴定先进单位、全【quán】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先进单【dān】位、全国纺【fǎng】织服装教【jiāo】育先进单【dān】位、教育部【bù】高校校园【yuán】文【wén】化建设优秀成【chéng】果奖、恰佩【pèi】克奖“中【zhōng】国高校产【chǎn】教融合50强”,大学生KAB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全国职业院校【xiào】美育工作【zuò】先【xiān】进单位等众多【duō】荣【róng】誉称号。毕业生广受社会好评,学生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6%以上,连续多年获评“江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shè】有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zǔ】,全面负【fù】责【zé】学校的招【zhāo】生【shēng】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dà】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gōng】室,招生工作办公室【shì】设置在【zài】招生就业处,为组织【zhī】和实施【shī】招生工作【zuò】的【de】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qī】条  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在纪检【jiǎn】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jiē】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b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huá】、办【bàn】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dìng】2024年面向【xiàng】分【fèn】省分专业【yè】招生计划【huá】。

第九条【tiáo】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chēng】、专业代【dài】码、学制等信【xìn】息)及招【zhāo】生计划以省级招生【shēng】主管部门【mén】公【gōng】布的信息为准【zhǔ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tiáo】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shì】)生源【yuán】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shùn】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dì】十一条  凡【fán】符【fú】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委员会规定的【de】报名条件的考生均【jun1】可【kě】报考【kǎo】。

第【dì】十二条  学生须参【cān】加各【gè】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dì】十三【sān】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h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xiào】招【zhāo】生录【lù】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zì】治区【qū】、直【zhí】辖市【shì】)招生部门监督的【de】录取体制,坚持【chí】德、智、体【tǐ】、美、劳全【quán】面【miàn】衡量,按【àn】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shēng】考试成绩和【hé】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gé】按招【zhāo】生的有关规【guī】定进行录取。

第【d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bù】和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的相【xiàng】关规定执行【háng】加分优惠【huì】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lù】取,高【gāo】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àn】其【qí】高考改革方案【àn】相关规定进行录取【qǔ】。

第十六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的相关规【guī】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zé】参加征求平【píng】行院校【xiào】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yuàn】)的【de】录【lù】取或【huò】者按规定参【cān】加【jiā】其他志愿录取【qǔ】。

第十七条  对进【jìn】档考生【shēng】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xiān】,遵循志愿【yuàn】”的【de】原【yuán】则。

第十八【bā】条  普【pǔ】通类、艺【yì】术类进档考生的专【zhuān】业录取原【yuán】则。

(一)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严格【gé】依据考生投档分,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de】原则,确定【dìng】考【kǎo】生的录取专【zhuān】业。第【dì】一【yī】专【zhuān】业【yè】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àn】其第【d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néng】满足【zú】的按其第三【sān】专业志愿投档,依【yī】次【cì】类推【tuī】。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cóng】专业【yè】调【diào】剂的高分【fèn】调剂【jì】考生优【yōu】先于低分考生进行专业志愿调【diào】剂【jì】,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huá】未满的【de】专业,不服从专【zhuān】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二)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排序确定专业。

1.面向江苏、湖南甘肃吉林安徽江西贵州等【děng】“3+1+2”新高考改【gǎi】革省【shěng】份考生,首选物【wù】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xué】两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单科成绩、再【zài】选科目【mù】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dī】排【pái】序录【lù】取;首选历【lì】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shù】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单科成【chéng】绩、再选科目单科最【zuì】高【gāo】成绩【jì】由高到低【dī】排序录取。

2.面向浙江山东等“3+3”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bǐ】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hé】、数学、语文、外语【yǔ】单科成绩【jì】、选【xuǎn】考科【kē】目单【dān】科成【chéng】绩最【zuì】高分。

3.面向其他省份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wén】数学两【liǎng】科之和、语文、数学、外【wài】语、历史单科成绩;理科【kē】考【kǎo】生【shēng】依次比较【jiào】语【yǔ】文数【shù】学两【liǎng】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yǔ】、物理单科成绩;艺术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xué】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艺【yì】术【shù】类省【shěng】统考【kǎo】成绩。若仍【réng】相同,比较考生其他科【kē】目【mù】最高【gāo】分【fèn】。

第十【shí】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yào】求按【àn】《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zhǐ】导【dǎo】意见【jiàn】》(教学〔2003〕3号文【wén】件【jiàn】)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zhuān】业【yè】招生无【wú】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shí】一条  学校录取的各专业不限外语语【yǔ】种【zhǒng】,但【dàn】学校的公共外【wài】语课只开设英语【yǔ】课程【chéng】。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àn】照《江【jiāng】苏【sū】省【shěng】物价局江苏省【shěng】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xué】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zhī】》(苏价费〔2014〕136号)、《江苏省物价【jià】局江苏省【shěng】财政厅【tīng】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gōng】寓收费【fèi】管【guǎn】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关于进一【yī】步明确【què】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hào】)、《收【shōu】费管理【lǐ】办法【fǎ】》(常纺院财字〔2021〕3号)等【děng】有关规定【dìng】收取有【yǒu】关规定费【fèi】用(币种【zhǒng】:人民币)。学费收费标【biāo】准:其中文科【kē】类为4700元/生【shēng】/年,工科【kē】类为5300元/生/年,艺术类为6800元/生/年。住宿收【shōu】费标【biāo】准:1200-1500元/生/年【nián】,住宿【xiǔ】费标准【zhǔn】如有调整,以省发【fā】改委省教【jiāo】育厅出台的相关文【wén】件为【wéi】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dì】二十三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招生主管部门【mén】批【pī】准【zhǔn】后,由校招【zhāo】办直接向考【kǎo】生发放录【lù】取通【tōng】知书。

第二十【shí】四【sì】条  新生持录取通【tōng】知书【shū】和【hé】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xué】手【shǒu】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shēng】入【rù】学后【hòu】,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zhào】招【zhāo】生规定进行体【tǐ】检复查,体检合【hé】格者方可注册。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况,予以处【chù】理;凡徇【xùn】私舞弊者一【yī】律取【qǔ】消【xiāo】入学资格。

第二十【shí】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hòu】,学校将【jiāng】依【yī】据《常州【zhōu】纺织服装【zhuāng】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常【cháng】州纺织服【fú】装职业技术学院【yuàn】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àn】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àn】对【duì】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guī】定学分者准予毕业【yè】(提前修满学【xué】分者可提前毕业),并【bìng】颁【bān】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六章  奖助学金与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设奖【jiǎng】学【xué】金有:国家奖学【xué】金、国【guó】家【jiā】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企业及名人设定的奖学金等。

第【dì】二十八条  学生可【kě】根据自己的实【shí】际情【qíng】况向生源地【dì】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学费【fèi】、住宿费【fèi】和生活费,贷款政策按国【guó】家有关政策执【zhí】行。

第二【èr】十【shí】九条  学【xué】校设有勤工【gōng】助【zhù】学岗位,用以帮助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zhāng】  招生咨询【xún】  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监【jiān】督举报【bào】电话【huà】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一【yī】)咨询电话:400-188-1251、0519-86336019(工【gōng】作时【shí】间)

(二)传真号码:0519-86336020

(三)学校网址:http//:www.cztgi.edu.cn

(四)招生咨询QQ群

2024年各省普通高考招生咨询QQ群

序号省份QQ群号
32江苏307289198
14山西707918605
22吉林461913411
33浙江706735660
34安徽695466536
36江西633724941
37山东706736812
41河南707901246
43湖南704293090
51四川260055285
52贵州633650043
53云南263610549
61陕西590784959
62甘肃706819201
64宁夏655982388

注:招生专【zhuān】业(含专【zhuān】业名称、专业代【dài】码【mǎ】、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bù】门公布【bù】的信息为【wéi】准。

(五)乘车路线:常【cháng】州火车站(常州长【zhǎng】途汽车站)乘2路【lù】、68路、B11转B1至纺织学院站下车;京沪【hù】高铁常州【zhōu】站乘B1至【zhì】纺织【zhī】学【xué】院站下车;地铁【tiě】1号线【xiàn】科教城北【běi】站下车,3号出口向西【xī】300米。

第三十一条  考生最终录取结果【guǒ】以各【gè】省招【zhāo】生主管部【bù】门公布【bù】查询为准【zhǔn】。

第三十二【èr】条  在招生咨【zī】询【xún】过程中学【xué】校咨询人员【yuán】的意【yì】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招生监督举报【bào】电【diàn】话: 0519-86336073(工作期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chéng】适用于2024年【nián】度高考【kǎo】统招【zhāo】招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xiào】以【yǐ】往【wǎng】有关招生工作的政【zhèng】策、规定与本章程【chéng】不一【yī】致的,以本章程公布为【wéi】准【zhǔn】。

第三【sān】十六条【tiáo】  本章程由常州纺织【zhī】服【fú】装职【zhí】业技术学院招【zhāo】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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