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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文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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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文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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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文理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háng】,切实维【wéi】护学校和考生【shēng】的合【hé】法权【quán】益【yì】,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以及【jí】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tīng】、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hé】广东文理职【zhí】业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jì】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gōng】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tǐ】美【měi】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lù】取【qǔ】。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jiē】受学校纪【jì】检监察部门【mén】、考生、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文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2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guǎng】东省湛江市廉江【jiāng】市经济【jì】开发区【qū】78号;邮政【zhèng】编码:524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zhèng】:对取【qǔ】得我校学籍【jí】,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yè】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fā】广东文理职业学院【yuàn】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毕【bì】(结【jié】)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xué】校设立由校领导【dǎo】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zé】人、学【xué】校【xiào】教师、学生【shēng】及校友代表组成的【de】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全【quán】面贯彻执【zhí】行教育部和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zhèng】策【cè】,负【fù】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zhī】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diào】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chóng】大事【shì】项【xiàng】。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gòu】,其主要【yào】职责是【shì】根据学【xué】校【xiào】的招生规定和实【shí】施细则,编【biān】制招生【shēng】计【jì】划,组【zǔ】织招生宣【xuān】传【chuán】和录取工作,处【chù】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zhāo】生工作人员【yuán】必须严格遵守招生【shēng】纪律和有关考试命【mìng】题【tí】的【de】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d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lǐng】导和纪检监察部【bù】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zhāo】生监察小【xiǎo】组,对招生工【gōng】作【zuò】全【quán】过【guò】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xìn】访【fǎng】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tóu】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及有关【guān】要求均以生源省【shěng】(区、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六条【tiáo】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fù】责【zé】、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严格遵守【shǒu】教【jiāo】育部、省【shěng】(区、市【shì】)招生【shēng】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běn】着公开、公【gōng】平、公正的原则【zé】,以考生高考成绩【jì】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lù】取。

第【dì】十七【q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wěi】员会按照【zhào】普通类【lèi】(历【lì】史类、物理类),艺【yì】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jì】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zài】广【guǎng】东省,报考本【běn】校普【pǔ】通【tōng】专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mén】普通高中【zhōng】学业水平【píng】选【xuǎn】择性考试科【kē】目【mù】对应【yīng】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xū】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dāng】年招生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健【jiàn】康状况【kuàng】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dào】同批录【lù】取最【zuì】低分数线,符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jù】考【kǎo】生成绩【jì】、专业志愿,以及学【xué】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lèi】(历史【shǐ】类、物理类【lèi】)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gè】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出【chū】档后,实行“专业志【zhì】愿优先【xiān】”原【yuán】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xù】,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lù】取。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xí】相【xiàng】关【guān】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mó】块)的考生。

第二十【shí】二条【tiáo】 艺体类统考专业【yè】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zé】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háng】“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kǎo】生所【suǒ】填报专业【yè】志愿【yuàn】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qíng】况【kuàng】从【cóng】高【gāo】到【dào】低【dī】录【lù】取。考生【shēng】投【tóu】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kǎo】生排位【wèi】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wèi】相同时,优先录取【qǔ】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知识(模块)的考【kǎo】生。

第二【èr】十三【sān】条 考生所【suǒ】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专【zhuān】业调剂【jì】,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diào】剂【jì】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zhuān】业【yè】录取;考生不服从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dì】二【èr】十四条【tiáo】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学【xué】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xū】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jiā】分或照顾【gù】录取政策,按各省(区【qū】、市【shì】)有关规【guī】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běn】校在广【guǎng】东以【yǐ】外省【shěng】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kē】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zài】省【shěng】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guān】办法执【zhí】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lù】取考生的体检【jiǎn】标【biāo】准【zhǔn】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tīng】关于【yú】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zhàng】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够自【zì】理【lǐ】,符【fú】合所报专业【yè】要求【qiú】,且【qiě】高考成【chéng】绩达到录【lù】取标【biāo】准,予以正常录【lù】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yè】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xiáng】见各【gè】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yǐ】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lián】合会制【zhì】定的【de】《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zhī】》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jiàn】康【kāng】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经复查【chá】不符合【hé】体检要【yào】求或不【bú】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者,按【àn】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lǐ】,予以转专业或【huò】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jiǔ】条  经学校【xiào】夏季高【gāo】考招【zhāo】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guī】定时间【jiān】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tiáo】  新生入【rù】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wén】化、健康等【děng】方面的复查【chá】。对【duì】在报名和考试【shì】过程中【zhōng】有【yǒu】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xué】校收费标准按《广【guǎng】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shěng】人力资【zī】源和【hé】社【shè】会保障厅关【guān】于取【qǔ】消我省民【mín】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fèi】备案以【yǐ】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fā】改价格【gé】〔2016〕657号)的有【yǒu】关要求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16800-19800元/生.学年;体育类【lèi】专业学费18800元/生.学年【nián】;艺术类专业学费18800元/生【shēng】.学年【nián】;学分互【hù】认类专【zhuān】业学费25800-4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9600元/生【shēng】.学【xué】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xué】金等助学【xué】措施按照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yù】厅【tīng】和【hé】学校相【xiàng】关规定【dìng】执【zhí】行。

学院设【shè】学院【yuàn】奖学金【jīn】,分为一、二、三等,每【měi】学年评【píng】定【dìng】一次,授奖【jiǎng】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2%、3%、5%。学院另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6655555

传    真:0759-6632200

电子邮箱:gdwl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wlxy.edu.cn/

招生网【wǎng】址【zhǐ】:http://www.gdwlxy.edu.cn/Html/Article/list_533.html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jì】委办公【gōng】室、监察处负责监察【chá】、监督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并接受【shòu】相关申诉【sù】。

联 系 人:王南福

监督电话:0759-6636011

传    真:0759-6632200

电子邮箱:gdwljjz@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四十条【tiáo】 本章程经学校【xiào】校长办公会【huì】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自公【gōng】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四十【shí】一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由【yóu】广东文理【lǐ】职业【yè】学【xué】院授权【quán】广东文理职业学院招生就【jiù】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hé】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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