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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百色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4:43:05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百色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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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guàn】彻实施“阳光招【zhāo】生”,进【jìn】一步规【guī】范招生录取工作,确【què】保招生【shēng】工作顺利【lì】进行,维护考【kǎo】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教育【yù】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关于【yú】做好2024年普通【tōng】高校招生工作【zuò】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děng】有关规定,结合【hé】学校实际,特【tè】制定本【běn】章程。

第【dì】二条 学校【xiào】中文全称【chēng】是百色学院,英文【wén】名为Baise University,国标代【dài】码为10609。

学校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sè】市右【yòu】江区中山二路21号【hào】(邮政编码:533000),分东合校区【qū】和【hé】澄碧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bsuc.edu.cn

第三条【tiáo】 学校始创于1938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qū】直属公办全【quán】日【rì】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mén】为广西壮族自【zì】治区教【jiāo】育厅。学校面向广【guǎng】西及全国部分【fèn】省(自【zì】治区、直辖【xiá】市)招【zhāo】生。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

第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具有【yǒu】百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xué】生,符合【hé】学校【xiào】人才培【péi】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经考核合格【g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全国承认的百色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百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第【dì】五条 本章程【chéng】适【shì】用于百色【sè】学【xué】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的招生工【gōng】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liù】条【tiáo】 学校成【chéng】立由学校领【lǐng】导和有关【guān】职能部门负责【zé】人【rén】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的有关招生【shēng】政策,研究【jiū】制【zhì】定学校招生规定、招【zhāo】生章程【chéng】、实施细则【zé】等,领导招生工作【zuò】和协调【diào】处理招生工【gōng】作中【zhōng】的【de】重【chóng】大问题【tí】。

第七【qī】条 教务处是学校【xiào】组织和实【shí】施招【zhāo】生工作的常设机【jī】构,具体【tǐ】负责学校普通本【běn】科招生日常事务。

通讯地址:广西壮【zhuàng】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中【zhōng】山二路【lù】21号邮【yóu】编:533000

联系电话【huà】/传真:0776-2848059、2850582(兼传真)

电子信箱:zs@bsuc.cn

招生网址:http://zs.bsuc.edu.cn

第八条 学校【xiào】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duì】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jiān】督,维护学【xué】校【xiào】和考【kǎo】生的【de】合法权益【yì】。

通讯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yòu】江区中【zhōng】山二路【lù】21号【hào】邮编:533000,电【diàn】子信箱【xiāng】:jjjcs@bsuc.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zài】国家【jiā】核定的年度招【zhāo】生规模【mó】内【nèi】,统【tǒng】筹考【kǎo】虑投放计划招生省【shěng】份【fèn】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liàng】、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dì】十条【tiáo】 经教育部【bù】核【hé】准下达的分省【shěng】分专业计划,学校按照规定【dìng】时间报送【sòng】到【dào】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zhǔ】管部门【mén】,并通过其官方招【zhāo】生刊物、学校网站等多种【zhǒng】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dì】十【shí】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píng】衡机【jī】制。对【duì】于【yú】社会需求量【liàng】大且生源好的专业【yè】,可适当【dāng】增加招生【shēng】计划;对基础学科或【huò】就业形势好但报【bào】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cuò】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报考【kǎo】人数【shù】少【shǎo】的专业,学校可适当调整其招【zhāo】生【shēng】计划,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tíng】招的办法。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艺术特长【zhǎng】生,认可各【g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guǎn】部【bù】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chéng】绩。符合【hé】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xiá】市)测试要求的【de】考【kǎo】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gāo】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体育特长生,不【bú】单独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kě】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zhǔ】管部门统一【yī】组【zǔ】织的【de】体育类【lèi】专业考试成【chéng】绩【jì】。符【fú】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要求的【de】考生【shēng】须参加全国普通高【gāo】校招生统一文化考【kǎo】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sì】条 学校的录取原【yuán】则是:坚持公平、公正【zhèng】、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yào】依【yī】据,德【dé】智体【tǐ】美劳全面【miàn】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tiáo】  学校执【zhí】行【háng】考生【shēng】所在【zài】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yuàn】投档模【mó】式【shì】的有关规定,按照【zhào】考生【shēng】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yuè】考生档案。

第十【shí】六条  学校采【cǎi】用“分【fèn】数优先”录取【qǔ】原则【zé】。按照调档【dàng】范围考生高考成【chéng】绩从高分到【dào】低【dī】分【fèn】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zhuān】业志【zhì】愿和【hé】专业相关科【kē】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zhì】愿不设置级差。对于进档考生(体育【yù】类、艺术类专业除外【wài】)根据投档成【chéng】绩从高【gāo】分到低【dī】分,依照其【qí】专业志愿顺序进【jìn】行录取【qǔ】;若投档【dàng】成绩【jì】相同时,按各省【shěng】(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zhāo】生主【zhǔ】管【guǎn】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结果进行录取;若无同分排序,则按总分【fèn】(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shù】学科成【chéng】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chéng】绩)—首【shǒu】选科目成绩—再选科【kē】目单科最高成绩【jì】的【de】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kǎo】生【shēng】。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yuàn】都无【wú】法满【mǎn】足时【shí】,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zài】全部有专业志【zhì】愿【yuàn】考生【shēng】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lù】取且服从专业调【diào】剂的考【kǎo】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qí】他【tā】尚未【wèi】录【lù】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jì】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shí】七【qī】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zhǔ】管部门有关加【jiā】分或降分【fèn】的规定。

第十八条【tiáo】 学校仅以【yǐ】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ān】排教学【xué】,非英【yīng】语【yǔ】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kǎo】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的要【yào】求按教育部《普【pǔ】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jiǎn】工作指导【dǎo】意见》及有关补充【chōng】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艺【yì】术类专【zhuān】业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chéng】绩均【jun1】超过考生所在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zhì】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ruò】专业【yè】成绩相同则按文【wén】化成绩从高【gāo】到低【dī】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chéng】绩均【jun1】相同,则依次【cì】按语【yǔ】文科成绩—数【shù】学【xué】科成绩—外语科成绩【jì】(不【bú】含【hán】口试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dān】科最【zuì】高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de】考【kǎo】生【shēng】,音【yīn】乐表演专业(器乐【lè】方【fāng】向)、音乐学专业(器乐【lè】方向)仅招收演奏钢琴、二胡、竹笛、古筝的考生。

(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zhǐ】导与管理【lǐ】专业的【de】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de】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kǎo】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dào】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体育类【lèi】录取控制【zhì】分【fèn】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hé】分=体育【yù】高【gāo】考分×55%+文【wén】化分(含加分)×45%〕从【cóng】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fèn】相同的,按体育高【gāo】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qǔ】;体育【yù】高考分和【hé】文化【huà】分(含加分【fèn】)相同的,则依次【cì】按语文科成绩—数【shù】学科成绩【jì】——外语科成绩【jì】(不【bú】含口试成【chéng】绩)—首【shǒu】选科【kē】目【mù】成绩—再选科目【mù】单【dān】科最高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qǔ】排【pái】序靠前的考生。

(三)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原则

民族预科生、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公费师范生定向【xiàng】培养计【jì】划、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民族班【bān】等【děng】计划的录取【qǔ】原则【zé】,按国家和【hé】广西【xī】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guī】定,参照本章程相【xiàng】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fèi】标准依【yī】据上【shàng】级部门批【pī】复最【zuì】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xiào】收费公示信息(https://cwc.bsuc.edu.cn/),全日制本【běn】科专业实行【háng】学分制收费【fèi】,学生入【rù】学时【shí】须按照规定的【de】标【biāo】准预缴【jiǎo】学【xué】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suàn】学费【fèi】。

一、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农学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

(二)文、史、法、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

(三)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

(四)艺术学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五)预科:41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为:

(一)东合校区学生宿舍(9-21人间):600-1000元/生.床.年;

(二)澄碧校区学生公寓楼(8人间):1150元/生.床.年;

住宿费按【àn】照实际【jì】住【zhù】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fèi】标准按广西壮族【zú】自治区发【fā】展与改革委【wěi】员会【huì】核准的最【zuì】新【xīn】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wù】性【xìng】收【shōu】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yuàn】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bàn】学【xué】校教育收【shōu】费【fèi】项目清单【dān】》内【nèi】容及标准执收【shōu】,主要收费项目及收【shōu】费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

(一)计算机上机服务费1.5元/人.小时;

(二)使用语音室服务费2元/人.小时;

(三)使用琴房服务费3元/人.小时;

(四)遗失补领借书证5元/证;

(五)查阅档案资料证明费5元/次;

(六)校园一卡通工本费20元/卡;

(七)补办学生证工本费10元/证;

四、代收费:

体检【jiǎn】费100元/人【rén】(2023学年招标单价【jià】,仅供参考,按【àn】实际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七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tiáo】 为【wéi】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又勤奋的学生【shēng】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chuò】学【xué】,学校开辟【pì】了家庭经济【jì】困难学生入学“绿【lǜ】色通道”,建立包括“奖、贷【dài】、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zhù】体系【xì】,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de】学生克服困难,顺【shùn】利【lì】完【wán】成学【xué】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chá】。经复【fù】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yǐ】处理,直【zhí】至取消入学资格【gé】。凡弄虚【xū】作假【jiǎ】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zī】格。

第二十五条【tiáo】 学校不委【wěi】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gè】人进行招生【shēng】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dìng】之外的任何费用。对【duì】以学校名义【yì】进行非【fēi】法招生宣【xuān】传【chuán】等活动的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学校保留依【yī】法追究其【qí】责【zé】任的【de】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jiàn】、规【guī】定,凡与本【běn】章【zhāng】程有相【xiàng】悖之处,以【yǐ】本章程为准【zhǔn】。本【běn】章程【chéng】若【ruò】有与【yǔ】国家有关政策不【bú】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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