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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9:37:46    发【fā】布:大【dà】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本【běn】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zhāo】生章程,主要【yào】包【bāo】含【hán】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招生【shēng】计划【huá】、报考条件【jiàn】、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xiào】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xì】内容,希望【wàng】对【duì】大家有所帮助【zhù】。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工作,保证学校【xiào】招生工作【zuò】顺利进行【háng】,切实维护学【xué】校和考生【shēng】的【de】合法【f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等【děng】法律【lǜ】法规和教【jiāo】育部【bù】有【yǒu】关【guān】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d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diàn】子科技大【dà】学,院【yuàn】校代码:10595。

第三【sān】条【tiáo】 学校为【wéi】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工业和【hé】信【xìn】息【xī】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rén】民【mín】政【zhèng】府共建高校【xiào】、国家国防科【kē】技工业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fǔ】共建高【gāo】校、国家“中西【xī】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shè】工【gōng】程”入选【xuǎn】高校,培养包【bāo】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tiáo】 学校现有桂林市【shì】花【huā】江校区、金【jīn】鸡岭校区【qū】、六合路校区和【hé】北【běi】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guān】部门主要负责人【rén】组成的【de】招生【shēng】工【gōng】作【zuò】领导【dǎo】小组,明确【què】校党委记【jì】和校长是第一责任【rèn】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zé】任人。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按照【zhào】教育部【bù】、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工作政策【cè】规【guī】定,研究决定【dìng】学校招【zhāo】生工【gōng】作重大事项【xiàng】,领导招【zhāo】生工【gōng】作的组织【zhī】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常设机构,负责【zé】本【běn】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zhí】责为:执行有关招【zhāo】生政策,制定招生章【zhāng】程,开展招生【shēng】宣传,编报分【fèn】省【shěng】分专业招生【shēng】来【lái】源计划,组【zǔ】织【zhī】实施【shī】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lǐ】录取工【gōng】作中有关问【wèn】题,组【zǔ】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chéng】立招【zhāo】生监督小组【zǔ】,由学校纪【jì】委负责【zé】对招生【shēng】录取【qǔ】工作进行监督,接【jiē】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chéng】、学【xué】校网站【zhàn】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gè】省级【jí】招生【shēng】考【kǎo】试机构公布的【de】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gé】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shì】)的有关政【zhèng】策规【guī】定【dìng】,坚持【chí】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qǔ】的原则。

第【dì】十【shí】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shěng】级【jí】招生考试【shì】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de】加分政策,但原则【zé】上考【kǎo】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fèn】。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gè】省【shěng】(自治【zhì】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shí】行【háng】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fèn】(批次),调档比例原则【zé】上【shàng】控制【zhì】在105% 以【yǐ】内【nèi】;实行非平行志愿投【tóu】档的省份(批次),调档【dàng】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平行志【zhì】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zé】参【cān】加省级【jí】招生考【kǎo】试机构统【tǒng】一安排【pái】的【de】征集志【zhì】愿录取【qǔ】;非平行志【zhì】愿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shēng】,在第一志愿【yuàn】生源不足【zú】的情【qíng】况下,可接【jiē】收【shōu】非【fēi】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dì】十三条 专业【yè】录取【qǔ】时【shí】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shēng】投档分(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投档【dàng】综合分)从【cóng】高到低【dī】进行【háng】录取,不设专【zhuān】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mǎn】足【zú】时,若服从专业调【diào】剂,则在全部有【yǒu】专业志【zhì】愿考【kǎo】生录【lù】取分档完【wán】毕后,再将所有【yǒu】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jì】的【de】考生按从高【gāo】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dào】其他符合专业【yè】录【lù】取【qǔ】要求且未录满的专业,不【bú】服从调剂【jì】的,作【zuò】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ruò】考生投档分相【xiàng】同,按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xù】规则执行。若按【àn】考【kǎo】生【shēng】投档分【fèn】和各【gè】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规定的考生同【tóng】分【fèn】排序规则均【jun1】相同【tóng】,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lù】取。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jiāo】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jiàn】规定,学【xué】校在内蒙古【gǔ】自【zì】治区实行【háng】“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àn】专业志愿【yuàn】排队【duì】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参加【jiā】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shì】机构【gòu】组【zǔ】织的相【xiàng】关专业统考【kǎo】或联考,艺术类专业录【lù】取时认【rèn】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或【huò】联考成【chéng】绩【jì】为专【zhuān】业考【kǎo】试成绩,不再【zài】组织校考。报考学校艺【yì】术类专业的【de】考生要求【qiú】无色盲。报【bào】考学校表【biǎo】演专业【yè】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4CM,女生身高不【bú】低于【yú】174CM,身体无明显疤【bā】痕、无纹身【shēn】、无O/X腿型。

第十七条【tiáo】 高考改革省【shěng】份【fèn】投档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zhuān】业选考科目【mù】要求,各专业【yè】选考科目要求最终【zhōng】以各省级【jí】招生考试机构【gòu】公布【bù】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yù】科班等类型的考生,按国【guó】家【jiā】有关文【wén】件【jiàn】和【hé】学【xué】校的相应规定投档【dàng】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gè】专业外【wài】语教学中,主要【yào】采用英语教【jiāo】学(外【wài】国语言文学类专【zhuān】业除外【wài】),建议非英语语种【zhǒng】考生在报考时【shí】慎重选【xuǎn】择。报考英语专业的考【kǎo】生统【tǒng】考外语语【yǔ】种【zhǒng】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dì】二十一【yī】条【tiáo】 报考我校考生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思【sī】想政治品【pǐn】德【dé】考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录取【qǔ】体检标【biāo】准按教【jiāo】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体【tǐ】检【jiǎn】工作指【zhǐ】导【dǎo】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yù】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jiǎn】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guǒ】由【yóu】省【shěng】级招生【shēng】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学【xué】校的录取结果【guǒ】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gòu】审核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xī】网和招生【shēng】办公众号上提供【gòng】查【chá】询。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dì】二十【shí】四条【tiáo】 被学校录取的【de】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bàn】理报到【dào】等手续。不能【néng】按时报【bào】到的新生,应向学【xué】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kě】延期报【bào】到。对【duì】未经学校同意逾期【qī】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zì】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d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yuè】内,学【xué】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shēng】录取资【zī】格【gé】复查,凡不符合录【lù】取要求或【huò】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生源【yuán】地省级招【zhāo】生【shēng】考试机构和中学,按【àn】照有关规【guī】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入【rù】学【xué】报到后,艺术类专业【yè】等【děng】特殊类型录取的新【xīn】生,应参加专业复测,复测【cè】不合【hé】格者取【qǔ】消入【rù】学【xué】资格;重点高校招收【shōu】农【nóng】村学生专项计【jì】划录【lù】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zī】格,复查不【bú】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zài】校期间,一经发现【xiàn】并查实在高考【kǎo】报名【míng】、考试、录取等环节【jiē】中弄虚作【zuò】假者,学校【xiào】将依据国家相关法【fǎ】律法规进行处理【lǐ】。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bào】到时,艺【yì】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xué】年,其他专业预收6000元【yuán】/人/学年。

2.应用型【xíng】本【běn】科【kē】专【zhuān】业: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人/学年【nián】,其他【tā】专业7500元/人/学年。

3.与印【yìn】度国家信息技术【shù】学院【yuàn】(NIIT)校【xiào】企合作【zuò】办【bàn】学项目:网络工程专业12500元【yuán】/生/学年。

4.边防军【jun1】人【rén】子女预科班预科期间按学【xué】年收【shōu】费:8000元【yuán】/人/学【xué】年,升入【rù】普通本科专业【yè】后按普【pǔ】通本【běn】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5.少数民族预科班预【yù】科期间按【àn】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fèi】标【biāo】准收费,升入普通本【běn】科专业【yè】后按【àn】普通本科专业【yè】学【xué】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9-21人间:1000-1550元/生.学年;

(二)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550-1000元/生.学年;

(三)套间式公寓2人间:2100元/生.学年。

北海校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人间:1400元/生.学年;

(二)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1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zhào】实际【jì】住宿楼栋及【jí】房型标准收【shōu】费【fèi】。最【zuì】终收费标【biāo】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huì】核准的【de】最新收【shōu】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shēng】在校期间服【fú】务性收【shōu】费和代收【shōu】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xué】校【xiào】教【jiāo】育收费【fèi】项目清单》内【nèi】容【róng】及标准【zhǔn】执收,主要收费项目【mù】及【jí】收费标准:

(一)服【fú】务性收费【fèi】:档案资料【liào】查证及翻译费10元【yuán】/人次;借【jiè】阅图书滞还费【fèi】0.1元【yuán】/册【cè】.天【tiān】;学【xué】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fāng】米;网络服务【wù】费1.5元/小时,30元/月;伙食【shí】费【fèi】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fú】务价格收取。

(二【èr】)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19.6元/人(2023学年【nián】招标采【cǎi】购单价,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fú】装【zhuāng】费);桂林校区【qū】体检费85元/人,北海校区体检费100元【yuán】/人(2023年收费【fèi】标【biāo】准,仅供【gòng】参【cān】考,按实际批复【fù】收【shōu】取体检费);超定额【é】水电费,按照自治【zhì】区【qū】水电【diàn】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bǎo】缴【jiǎo】费标【biāo】准,仅供参考,按【àn】政府部门实际【jì】参保标准【zhǔn】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yī】条 以上各【gè】项收【shōu】费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zhì】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fèi】标准执【zhí】行【háng】。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dì】三十二条 学校设【shè】有多种奖学金,对品【pǐn】学兼优【yōu】的【de】学【xué】生予以奖励【lì】。学校【xiào】贯彻【chè】国家资助政策,为家【jiā】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guó】家【jiā】奖【jiǎng】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děng】、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jiā】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shēng】完【wán】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sān】十三【sān】条 针对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学校面向【xiàng】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wù】。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三【sān】十四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人员严格执【zhí】行【háng】国家【jiā】各项招生政策,遵守【shǒu】招生纪律,杜【dù】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dì】三十五条 学校NIIT项目、第二学【xué】士学【xué】位、普通专升本等【děng】类型招生简章请登录学校招【zhāo】生信息网查询【xún】。

第三十【shí】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rèn】何中【zhōng】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qǔ】工作,不【bú】收【shōu】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学【xué】校没有提【tí】供任何有偿招【zhāo】生咨【zī】询等活动,对以【yǐ】学校名义进【jìn】行非法招生宣【xuān】传等活动的【de】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学校将【jiāng】依法追究【jiū】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yǔ】教【jiāo】育部【bù】和【h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xiàng】关规【guī】定不一致【zhì】,最【zuì】终以【yǐ】教育部【bù】和有关【guān】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的【de】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shí】八条 本章【zhāng】程由【yóu】桂林电子科技大【dà】学招【zhāo】生办公室负【fù】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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