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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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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wén】为大【dà】家整理【lǐ】的是2024年朔州陶【táo】瓷职业技术学院招【zhāo】生章程,主要包含办学类【lèi】型、办学层次【cì】、招生计划、报【bào】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jiǎng】助学【xué】金、学校地【dì】址【zhǐ】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bāng】助。

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zhāng】     招生方【fāng】式【shì】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办法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jí】时【shí】间安【ān】排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九章     招【zhāo】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hé】办法

第十章     招生专业和【hé】收费【fèi】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高考招生工作【zuò】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fǎ】权益【yì】,依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等【děng】法规【guī】、国务院和【hé】山西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shěng】招【zhāo】生【shēng】委员【yuán】会【huì】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yuàn】实际【jì】情况,特制定【dìng】本【běn】校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èr】条  学院高考招生【shēng】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xù】,德智体美劳全【quán】面【miàn】考核、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lù】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bù】门、考生、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4698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西省【shěng】朔州市怀【huái】仁【rén】市怀玉西街【jiē】壬山大桥西【xī】口

邮政编码:038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朔州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录取通知签发人:院长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yào】求【qiú】的,学校应【yīng】当准予【yǔ】毕业【yè】,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经教【jiāo】育部【bù】网上注册的朔州陶瓷职业【yè】技【jì】术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chù】全面【miàn】负【fù】责贯【guàn】彻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高考招生的工作【zuò】政策,负责【zé】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专业【yè】招生计【jì】划,领导【dǎo】、监督高【gāo】考招【zhāo】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xié】调处理高考招生【shēng】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shí】三条  学院招【zhāo】生科为学院招生就业处的执【zhí】行机构【gòu】,其主要职【zhí】责是根据学院的【de】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zhāo】生宣传【chuán】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rì】常事务。招生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jì】律和有关【guān】考【kǎo】试命题【tí】的【de】规定及接受【shòu】纪律监察部【bù】门的监督。

第十四【sì】条  学院【yuàn】设立由学院领导【dǎo】和纪律【lǜ】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成的招【zhāo】生监督【dū】小组,对招生【shēng】工【gōng】作实施监【jiān】督。

第四章  招生方式及计划公布 

第十五条  学院【yuàn】高考招生分普【pǔ】通高考、对口升学【xué】招生录【lù】取的形式。按照省教育厅【tīng】核准【zhǔn】的【de】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分省【shěng】分【fèn】专【zhuān】业【yè】招生计划,由【yóu】各省招生管理部门【mén】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zhí】行教育部规【guī】定的“学院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招【zhāo】生录取【qǔ】严格遵守【shǒu】教育部、省【shěng】招【zhāo】生办公室的有关政【zhèng】策和规定,以【yǐ】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běn】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yuán】则,综合衡【héng】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dá】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dìng】的有【yǒu】关录取要求,保【bǎo】证完成招生【shēng】计划的前提下,在考生思想【xiǎng】政治品德【dé】考核和身体健【jiàn】康状况检查【chá】合【hé】格【gé】的条件下,依据考【kǎo】生【shēng】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tiáo】  普【pǔ】通【tōng】高考进档考【kǎo】生专业确定以专业志愿优【yōu】先【xiān】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xù】,顺次录取【qǔ】。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jì】的【de】考生【shēng】,将其调录到计划【huá】未【wèi】满专【zhuān】业,不【bú】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的考生,将【jiāng】予【yǔ】以退档。对【duì】高考成绩并列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yǔ】文【wén】、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使用省级统【tǒng】考成绩作为专业【yè】考试成绩【jì】的【de】艺术类【lèi】专业【yè】,在考【kǎo】生高考文化课【kè】成绩和【hé】省级统考成绩均【jun1】达【dá】到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gāo】考文化【huà】课成绩【jì】和省级【jí】统考【kǎo】成【chéng】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为50%。

(综合分=文化课【kè】成绩【jì】×50%+专【zhuān】业统考【kǎo】成绩×2.5×50%,艺【yì】术类综合成绩满分750分,适用于【yú】音乐类【lèi】、舞【wǔ】蹈【dǎo】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zhǔ】持类、书法【fǎ】类专业【yè】)。

第二十【shí】一【yī】条  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kǎo】试管理中【zhōng】心的相关录【lù】取办法执行【háng】。坚【jiān】持德智体全面【miàn】考【kǎo】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gōng】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政审和体检【jiǎn】合格、录取总成【chéng】绩达【dá】到我【wǒ】校投档线的考【kǎo】生【shēng】,根据【jù】考生录取总成【chéng】绩从【cóng】高到低,择优【yōu】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kǎo】生的体【tǐ】检标准按【àn】照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的【de】《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zuò】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gōng】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qǔ】消【xiāo】乙肝项【xiàng】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de】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háng】。对残障【zhàng】的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专【zhuān】业要求,且达到有关【guān】录取标准,则予正常【cháng】录取。

第【dì】二十【shí】三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院按照【zhào】国家体【tǐ】检【jiǎn】有关规定对新生进【jìn】行身【shēn】体健康状况【kuàng】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lǐ】办法》有关【guān】条例【lì】执行。

第七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shí】四条  学院按照“省【shěng】厅牵头【tóu】、院校负责【zé】、自我【wǒ】约束【shù】、社会【huì】监督”的实施【shī】原【yuán】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hǎo】2024年高考招生工作【zuò】,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dì】二【èr】十【shí】五条  学院深入实施高【gāo】校招生高考【kǎo】“阳光工【gōng】程”,构建公开透明【míng】的招【zhāo】生【shēng】信息公【gōng】开体【tǐ】系【xì】,将【jiāng】招生政策、考生报【bào】考资格和报考条【tiáo】件、招生计【jì】划、录取信【xìn】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kāi】,让广【guǎng】大考生和社【shè】会【huì】及时获取招生信息【xī】,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yǒu】序进行。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liù】条  经学【xué】院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shēng】,须【xū】在【zài】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报道入学手续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shí】七条  新生入校后【hòu】,学院按【àn】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zī】格【gé】复【fù】查及入学体检复查,复查有问题者,按照《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dǎo】意【yì】见》要求及有关补充规【guī】定【dìng】执【zhí】行。对在报【bào】名和【hé】考试过程中有【yǒu】弄【nòng】虚作假【jiǎ】或【huò】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jiāng】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九章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gēn】据经济社会发展需【xū】要、学院办学【xué】定【dìng】位和【hé】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lǐ】配置办学资源的原【yuán】则,以【yǐ】去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省内各市【shì】、县(区)的生【shēng】源状况、专业发展【zhǎn】前景分析等因素【sù】,科【kē】学【xué】合理编制招生计【jì】划,并报学【xué】校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zǔ】集体讨论【lùn】同【tóng】意后执行【háng】。学院招【zhāo】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西省招【zhāo】生【shēng】考试【shì】管【guǎn】理中心公布【bù】的数据为准。

第十章  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2024年我院教育部备案招生专业及收费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专业名称学制学费(元/生/年)
1数字媒体技术三年4000
2计算机网络技术
3金融科技应用
4电子商务
5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6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7工商企业管理
8现代物流管理
9陶瓷制造技术与工艺
10非金属矿物材料技术(特种陶瓷方向)
11硅材料制备技术(陶瓷工业分析与检验方向)
12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13陶瓷设计与工艺
14书画艺术
15雕刻艺术设计
16包装艺术设计
17电气自动化技术(陶瓷装备方向)
18智能机电技术
19新能源汽车技术
20智能机器人技术
21产品艺术设计

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fèi】标准严格按照【zhào】山西【xī】省教育【yù】厅、山西省物【wù】价【jià】局、山【shān】西省【shěng】财政【zhèng】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děng】学校学生收【shōu】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xī】省【shěng】财【cái】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zhōng】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tōng】知》(晋价费字【zì】[2002]250号)文件执行【háng】。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xué】院严格执行【háng】财政【zhèng】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zhōng】心在高等教育专科阶段设立【lì】的【de】国家【jiā】奖学【xué】金、国【guó】家助学金【jīn】、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表现特别突出的大二大三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guó】家励【lì】志【zhì】奖学金:家【jiā】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yōu】的大二、大【dà】三全日制在【zài】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5000元【yuán】/年)。

国家助学金:家庭【tíng】经济困【kùn】难的全日【rì】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jiā】助学金,解决在校【xiào】期【qī】间的生活【huó】费(2000-4000元【yuán】/年【nián】)。

国家对应征入伍【wǔ】服义【yì】务【wù】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gāo】校【xiào】学生,在入伍【wǔ】时对其在【zài】校【xiào】期间缴纳【nà】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bǔ】偿或用于学费的【de】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wǔ】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xué】生(含按【àn】国家招生规定【dìng】录取的高校【xiào】新【xīn】生),服【fú】役期间按国【guó】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rù】学资【zī】格、退【tuì】役后自【zì】愿复学或入学【xué】的,实【shí】行学费减【jiǎn】免;对退役后,自主【zhǔ】就业,通过全国【guó】统一高考或高职【zhí】分类招【zhāo】考方式【shì】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háng】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shì】兵学生全部享受【shòu】本专科生国【guó】家助学金,现【xiàn】行标【biāo】准为每【měi】生每年3300元。

生源地信用【yòng】助学贷款:家庭困难学生每年还可办【bàn】理【lǐ】国家生源地信用助【zhù】学贷款,每生【shēng】每【měi】年【nián】最高【gāo】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349-6622013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349-6622066

电子邮箱:sztczyjsxyzb@163.com

学校网址:www.sztczyj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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